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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采购契约-台湾大学总务处采购组.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273791 上传时间:2018-06-21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1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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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國 立 臺 灣 大 學科 學 技 術 研 究 發 展採 購 契 約 書廠 商 名 稱契 約 標 的契 約 價 金 新 台 幣 元請 購 單 位案 號2國立臺灣大學科研採購契約招標機關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 雙方同意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科學技術基本法)及其主管機關、補助或委託機關及國立臺灣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2、。(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1.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6.同一優

3、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機關文件者,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屬廠商文件者,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7.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廠商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除對機關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8.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四)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及其主管機關、補助或委託機關及國立臺灣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處理。(五)契約文字: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

4、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3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

5、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八)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機關及廠商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份(請載明) ,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第二條 履約標的(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二)機關辦理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價金:CIP DAP 元整(契約價金外幣部份如匯 率超過 1: ,差額由廠商補足) 。 新臺幣 元整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

6、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屬於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

7、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總包價法資訊專案採購要求系統功能數調整達 10%以上者,或委託資訊服務,年度需求項目投入人力變動幅度在 10%以上者,其逾 10%部分,得就相關功能或人力項目之價金,按變更比例增減契約價金。未達 10%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單價計算法。服務成本加公費法。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 元(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包括直接費用(直4接薪資、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其項目

8、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公費及營業稅。2.公費,為定額 元(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 30%。3.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4.實際履約費用達 元(上限,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 )時,非經機關同意,廠商不得繼續履約。按月計酬法。每月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月薪計算。實際履約費用達元(上限,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機關同意,廠商不得繼續履約。按日計酬法。每日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日薪計算。實際履約費用達元(上限,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機關同意,廠商不得繼續履約。按時計酬法。每

9、時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時薪計算。實際履約費用達元(上限,由機關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機關同意,廠商不得繼續履約。其他: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

10、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負擔。(四)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五)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六)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

11、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七)廠商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廠商負責。(八)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51. 預付款(無者免填):(1)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為原則),付款條件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

12、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在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3)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4)預付款之扣回方式如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2.分期付款(無者免填):(1)契約分期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各期之付款條件: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2)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及預付款還款保證(契約未約定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則免) 。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13、30 工作天。3.分批付款(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分批交貨,分批付款,每批數交貨完畢後付款。廠商於符合前述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得分批交貨,但全部批數交貨完畢後付款。廠商於符合前述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4.訓練費之付款(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

14、填):訓練完成後付款。廠商於符合前述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其他: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5.安裝測試費之付款(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安裝測試完成後付款。廠商於符合前述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 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其他: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6.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

15、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7. 其他付款條件:廠商如為外國廠商且履約標的為進口財物者,由機關開發不可撤銷信用狀6由機關於契約驗收合格後電匯付款,廠商應負擔結匯、提貨、倉租等相關費用,另由機關依規定辦理申請免稅事宜。 8.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機關應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9.廠商履約有下

16、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第 1 項所定百分比)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4)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10.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無(1)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物價指數 (由機關載明指數名稱),就漲跌幅超過 5%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

17、之標的項目)。(2)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11.契約價金得依前目或 (如指定指數,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1)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2)調整所依據之一定物價指數及基期。(3)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4)調整公式。(5)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6)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7)逾履約期限之部分,以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當時之物價指數(如指定指數,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為當期資料。但逾期履約係可歸責

18、於機關者,不在此限。12.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 ;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13.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14.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716.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1)採購機關之政風單

19、位;(2)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3)法務部廉政署;(4)行政院主計總處。(二)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三)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外國廠商之商業發票及進口報單。成本或費用證明。海運、空運提單或其他運送證明。送貨簽收單。裝箱單。重量證明。檢驗或檢疫證明。保險單或保險證明。保固證明。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四)前款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五)履約標的自中華民國境外輸入,契約允許以不可撤銷信用狀支付外國廠商契約價金,廠商遲延押匯或所提示之文件不符契約或信用狀規定

20、,致機關無法提貨時,不論機關是否辦理擔保提貨,其因此而發生之額外倉租及其他費用,概由廠商負擔。(六)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七)履約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機關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契約價金內。(八) 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本條前列各款規定,或與甲方另行議定。第六條 稅捐(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

21、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二)廠商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由廠商負擔。(三)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四)履約標的如為進口產品,得依關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規定申請免稅。契約價格應不含免徵之稅款。(五)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機關代繳。(六)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

22、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機關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8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第七條 履約期限(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廠商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以前或(決標翌日起 日內/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信用狀開狀之日/結匯計算單開出日起 天內) 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請購單位指定之地點。廠商應於民國 年 月 日以前或(決標翌日起 日內/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信用狀開狀之日/結匯計算單開出日起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請購單位指定之地點,

23、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分批交貨之期限: 完成交貨之期限: 完成安裝測試之期限:_ 其他:_ (二)測試期間(無者免填):_(三)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 工作天計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日曆天):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2.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2)至(6)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2)中華民國開國紀日(1 月 1 日) 、和平紀日(2 月 28 日) 、兒童節(4 月 4日,放假日依紀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 、勞動節(5 月 1 日) 、國慶

24、日(10 月 10 日) 。(3)勞動節之補假(依勞動部規定) ;軍人節(9 月 3 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採購為限) 。(4)農曆除夕及補假、春節及補假、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及補假。(6)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3.履約項目如包括工程之施工,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則。廠商如欲施工,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免計入履約期限) 。4.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前述期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08 時 00 分至下午 17 時 00

25、分,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_時_分至下午_時_分;半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08 時 00 分至下午 12 時 00 分。(四)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不受增減項目或數量影響之部分,契約原約定之履約期限不予變更。(五)履約期限展延: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 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9知機關,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26、日者,以 1 日計。(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5)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6)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六)期日:1.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2.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

27、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七)廠商履約交貨之批數如下(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一次交清。(如一次交清確有困難並經請購單位同意得改採分批交貨)分 批交貨。第八條 履約管理(一)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二)履約標的未經驗

28、收移交機關前,所有已完成之履約標的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機關供給及廠商自備者,均由廠商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廠商負責。其屬經機關已估驗計價者,由廠商賠償。部分業經驗收付款者,其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押、出租、任意更換或其他有害所有權行使之行為。(三)履約標的未經驗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後,由機關先行接管。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機關負責。(四)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廠商自備。(五)前款工作場地設備,指廠商為契約履約之場地或履約地點以外專為契約材

29、料加工之場所之設備,包括履約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該等房舍設施,應具備滿足工作人員生活與工作環境所必要的條件。(六)廠商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進入機關履約場所後由廠商負責保管。非經機關許可,不得擅自運離。10(七)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履約或檢驗者,廠商應依規定辦理。(八)廠商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廠商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機關或減少、變更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機關亦不對此等指示之

30、後果負任何責任。(九)契約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十)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十一)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十二)轉包及分包: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2.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3.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4.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31、5.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6.前 目 轉 包 廠 商 與 廠 商 對 機 關 負 連 帶 履 行 及 賠 償 責 任 。 再 轉 包 者 , 亦 同 。(十三)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十四)契約訂有履約標的之原產地者,廠商供應之標的應符合該原產地之規定。(十五)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應由機

32、關取得者,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費用詳第 4 條。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由廠商負責取得,並由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十六)廠商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十七)廠商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十八)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十九)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費用由廠商負擔。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3.通知廠商暫停履約。(二十)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廠商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場所或機關提供之場所內履約,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其他場所或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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