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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随机抽查工作规定(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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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2:广东省农业厅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1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2)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相符或者没有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检查生产经营种子情况(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3)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 检查种子标签、档案及备案情况(1)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2)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3)涂改标签;(4)未按规定建立、保

2、存种子生 产经营档案;(5)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 规 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 检查品种审定情况(1)经营、推广未 经审定通过的主要 农作物品种种子;(2)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3)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4)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 农作物品种的。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 年)第四十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 检查种子来源情况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3、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销售未经检验、检 疫种子的。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 年)第四十一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6 种子标签、档案及 备案情况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 年)第四十二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7种子管理检查进出口种子的情况(

4、1)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2)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3)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4)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 进出口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8 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情况(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4)伪造、变造、 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9 检查农作

5、物品种的推广、销售情况(1)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2)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3)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 销 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4)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5)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0 侵占、破坏种质资 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 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1检查保护种质资源的情况 (1)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

6、护地;(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3)损毁、非法转让、 丢弃人工 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 年)第三十九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2 检查对外交流种质资源情况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3 检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情况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4种子管理检查遵守相关植物检疫规定的情况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省、市、县

7、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5 销售、推广未经审 定蚕种的。 蚕种管理办法(2006 年农业部令第 68 号)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6蚕种管理 检查蚕种的生产、销售与推广(1)以不合格的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2)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蚕种管理办法(2006 年农业部令第 68 号)第三十四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17 检查蚕种的检疫证明及质量合格证情况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 蚕种管理办法(2006 年农业部令第 68 号)第三十三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8 检查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8、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 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 产、 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 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蚕种管理办法(2006 年农业部令第 68 号)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9 检查假冒侵权新品种行为 有假冒授权品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改)第四十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0植物新品种保护检查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名称的使用情况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改)第四十二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1 检查肥料登记证、产品质

9、量及产品标签情况 生产、 销 售未取得登 记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号)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2肥料监督管理检查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及产品标签情况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 标签、 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号)第二十八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3 基本农田保护 检查基本农田状况 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

10、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588 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4 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5农业环境保护 检查废弃物污染农田情况 农业生产者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不及时回收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残膜,造成农业环境和农产品污染。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 年)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26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

11、废弃物,造成 农业环 境污染。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7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 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 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8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作为肥料,或将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作为商品提供给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9 农业环境保护 检查工业废弃物农用情况 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 年)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0 无公害农产品 标志管理 检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 未经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12、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 年)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1 检查转基因生物的档案管理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 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 规定制作、保存生产、 经营 档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第四十八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2转基因生物管理检查转基因生物标识 违反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第五十二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7 年农业部令第 6 号)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

13、依据 抽查主体33 检查转基因生物的有关证件 假冒、伪 造、 转让 或者买卖农业转 基因生物有关证明。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第五十三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7 年农业部令第 6 号)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4 农业技术推广 的管理 检查推广的农业技术 推广未经试验、示范或者未按有关 规定鉴定通过的农业技术,或者 违 反技术规程, 强 行推广农业 技术。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5 年)第十二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5(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

14、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 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等手续;(2)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未 经检验, 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继续使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五十条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 年农业部令第 72 号)第五十三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6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检验情况和证书使用情况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 伪造、 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牌照、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15、的;(2)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五十一条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 年农业部令第 72 号)第五十三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7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检验情况和证书使用情况(1)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 证件而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2)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五十二条广

16、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 年农业部令第 72 号)第五十三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38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管理检查驾驶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时操作安全情况(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 员操作与本人操作 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 记、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饮酒后及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3)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17、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五十三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 年农业部令第 72号)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6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39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违反规定 载人,与作 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五十四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 年农业部令第 72号)第五十

18、三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0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 机械存在事故 隐患, 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五十五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1 检查驾驶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时操作安全情况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作 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 伤亡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4 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2 拖拉机驾驶 培训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情况(1)单位

19、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2)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3)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 年农业部令第 41 号)第二十五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3 农业机械维修 经营者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1)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2)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过 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的;(3)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

20、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 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4 畜禽养殖管理 检查畜禽品种的推广情况 销售、推广未经审 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第六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7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45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第六十九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6 检查畜

21、禽品种的推广情况 推广未经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7 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第六十二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8 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9 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

22、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第六十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0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 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第六十五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1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2畜禽养殖管理检查种畜禽的管理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号修改)

23、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8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53 检查畜禽养殖场档案管理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 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第六十六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4 检查畜禽标识的管理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 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第六十八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5 检查畜禽标识的管理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 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

24、05 年)第六十八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6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7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8检查草原的使用情况非法开垦草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9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第六十

25、七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60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 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61草原管理检查草原的保护情况未经同意,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 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9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62 检查草原的保护情况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 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中华人民共

26、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第七十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63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 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64检查许可证明文件的情况假冒、伪 造或者买卖许 可证明文件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6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检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情况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 料、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

27、遵守国 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 剂或者禁用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66 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管理 检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情况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的新饲料、新 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 饲 料添加剂进 口登记证的进 口饲料、 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 产品标签、无生 产许可 证、无 产品质量 标准、无

28、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在 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 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

29、四十七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0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67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68 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情况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 饲料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

30、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 年农业部令第 5 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69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 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 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四十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70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情况饲料、 饲 料添加

31、剂 生产企业不依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 产 、销售记录 制度或者产品留 样观察制度的;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7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情况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1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72 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情

32、况饲料、 饲 料添加剂经营 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 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 饲料、 饲料添加剂进口登 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 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 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四十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33、2012 年农业部令第 5 号)第十七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73 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情况饲料、 饲 料添加剂经营 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 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74 检查生产、经营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情况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34、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75 检查生产、经营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情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 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 剂冒充他种饲 料、 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 经营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09 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76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35、的,或者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七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77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农产品生产记录及标识情况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 农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广东省食用农产 品标识管理办法(2009 年粤府令第 137 号)第二十三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2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78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 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 强制性的技术规 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九条 省、市

36、、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79检查农产品违禁药物使用情况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 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兽药 或者其他化学物 质的;农药 、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五十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80 养殖场病害畜 禽管理 养殖场病害畜禽处理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43 号)第四十二条

37、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81 检查生鲜乳生产、收购及销售的情况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 产企业在生 鲜乳收购、乳制品生 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36 号)第五十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82 检查生鲜乳生产、收购及销售的情况 生产、 销 售不符合乳品 质量安全国家 标准的乳品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36 号)第五十五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83生鲜乳管理检查生鲜乳生产、收购及销售的情况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

38、,不再符合许 可条件继续从事生 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36 号)第六十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84生产、 销 售下列商品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85

39、生产、 销售商品管理检查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生产、 销 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 年)第五十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3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86生产、 销 售下列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 销售的;篡改生产 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伪造商品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 码等标志标识,或

40、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 告、 质量保证书 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质量不符合 标识、说 明 书表明的 质量状况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 年)第五十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87 检查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 生产、 销 售广东 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 年)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88检查生产、销售商品的场地条件和宣传、

41、证明材料情况使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 为促销赠 品、有 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 年)第五十七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89检查生产、销售商品的场地条件和宣传、证明材料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 、物 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传授、提供生 产、 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 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

42、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 劣商品,而 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 进入展销场 所的;为他人隐匿、 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 年)第五十八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90 检查生产、销售商品的来源情况 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 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43、违法行为条例(2012 年)第六十条 91 检查生产、销售商品的来源情况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以生 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被查处 后再犯的;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 年)第六十一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92产品的安全管理检查有包装的产品标识情况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第五款 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4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44、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93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生产、 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 产品的。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94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95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 年)第三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96检查生产、经营产 品的合法性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 年)第十六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97 检查生产、经营产 品的安全性 违法使用原

45、料、辅 料、添加 剂、农业投入品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 年)第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98 检查生产、经营产 品的安全性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以下义务的: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 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 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的, 应当立即停止 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 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

46、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 年)第九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99 生猪屠宰管理 检查违禁药物监管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的。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 年 8 月 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62 号)第十九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5 抽查类别 事项名称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100 检查农药生产、经营 、使用情况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经营农药的;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继续生产的;生产、经营产 品包装上未附 标签、 标签残缺不清或修改标签 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农药管理条例(2001 年)第四十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01检查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情况假冒、伪 造或者转让农药 登记证或 农药临时登记证、 农药登记证号或者 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农药管理条例(2001 年)第四十二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02农药管理检查农药的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 经营 假农药 、劣 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2001 年)第四十三条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6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22 日印发排版:何婉静 校对:钟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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