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盐 城 市 “科 技 副 总 ”认 定 暂 行 办 法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1728 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市“科技副总” 认定和服务工作,加强我市专门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申报市“科技副 总” 的科技人员应 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45 周岁,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2、所在高校院所的所属学科应为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3、认定后能在申报企业继续工作两年以上,每年能为企业服务三个月以上。第三条 申报市“科技副 总” 的企业应具 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信誉良好;2、有明确的创新发展需求,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企业。3、能为受聘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四条 申报市“科技副 总” 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报表;、任职计划书;- 2 -、申报企业、科技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申报科技人员基本情况材料(含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获得的专利证书和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发表的论文、承担的科技项目证书等复印件,所在高校院所的所属学科为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财务报表、纳税和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申报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单,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五条 市“科技副总 ”申报和认定程序: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报;2、所在地科技部门和人才办审核后报市科技局;3、市科技局和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4、市科技局和市人才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定市“科技副总”。 第六条 对认定的市“科技副总” ,按照市政府 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