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在渝本科高校特色专业、特色学科专业群和特色学校建设(以下简称“三特行 动计划” ),规范“ 三特行动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等文件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三特行 动计划 ”应坚持重点建设与综 合改革相结合,优化结构与产业需求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培养质量与规模效益相结合,特色定位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第三条“三特行 动计划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 级财政补助经费、高校自筹安排经费和行业企业资助经费,以高校自筹
2、安排经费为主。市级财政对评审确定的市属普通本科高校“三特行动计划” 项目分类给予经费支持。第四条“三特行 动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总体预算、分年实施,统一管理、 单独核算,绩效考评、 动态调整”原则。第二章经费支持第五条“三特行 动计划 ”专项资金以项目高校自筹 为主,项目高校必须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整合现有资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证“ 三特行动计划”项目建设 任务和建设目标顺利完成。第六条市级财政对于评审确定的“三特行动计划” 项目,按照特色专业、特色学科专业群分类给予经费支持。在“ 三特行动计划”项目13年建设期内,市级财政补助经费“一次性核定总量,分年安排到位” 。建设期内,特色专业
3、、特色学科专业群市级财政补助经费标准分别为:特色专业文科类 80万元/个、理工科类 100万元/ 个,特色学科专业群文科类 150万元/个、理工科类 300万元 /个。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七条“三特行 动计划 ”项目高校应编制建设 期内项目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预算,分年度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项目收入预算按照市级财政补助经费、高校自筹安排经费和行业企业资助经费等来源编制;支出预算按照专业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 产学研合作、学生实践教育及专业文化等支出方向编制,支出预算不得包含基本建设内容。第八条支出预算重在内涵建设、质量提升,要突出专业、学科
4、专业群和学校优势特色,原则上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软实 力” 打造 经费预算不得低于总经费预 算的 1/2,设备购置维护经费预算不得高于总经费预算的 1/3。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应主要安排用于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设备购置维护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第九条“三特行 动计划 ”专项资金总体经费预 算和分年度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条“三特行 动计划 ”项目高校财务部门负责对 “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对经费收支情况实行专账明细核算。第十一条“三特行 动计 划”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中按 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支出项
5、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第十二条“三特行 动计 划” 项目高校应将当年 “三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并在部门决算编报说明中就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专门说明。第四章经费监督及绩效评价第十三条“三特行 动计 划”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 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高校 领导、 项 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各项支出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各方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
6、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第十四条“三特行 动计 划”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 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 外投资、校舍建设和修缮,以及与“ 三特行动计划”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三特行 动计 划” 项目高校要切实加 强对经费的管理,多方筹集的“三特行 动计 划” 资金应全部纳入学校 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建立“三特行 动计划”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年度 检查、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监控相结合。年度检查以项目高校自查为主,当年 12月 31日前分别向市教委、市财政局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 三特行动计划”项目 进行中期 检查,对建设期满的“三特行动计划”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中期检查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不合格的停止经费支持;对建设期满、未实现预期目标的要求及时整改。第十七条项目高校特色专业检查、评价不合格的,市级财政不再支持项目高校相应特色学科专业群建设。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三特行 动计 划” 项目高校应按本办 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