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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595902 上传时间:2018-08-0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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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促 进 政 府 采购 代 理 机 构 规 范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代 理机 构 ) 是 指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以 外 、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从 事 政 府 采 购代 理 业 务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2、。第 三 条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录 登 记 、 从 业 管 理 、 信 用 评 价 及监 督 检 查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财 政 部 门 )依 法 对 代 理 机 构 从 事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代 理 机 构 的 政 府 采 购 业 务培 训 , 不 断 提 高 代 理 机 构 专 业 化 水 平 。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培训 , 增 强 代 理 机 构 业 务 能 力 。第 二 章 名 录 登 记第 六 条 代 理

3、 机 构 实 行 名 录 登 记 管 理 。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依托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省 级 分 网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分 网 ) 建 立 政 府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录 ( 以 下 简 称 名 录 ) 。 名 录 信 息 全 国 共 享 并2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七 条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地 ( 以 下 简 称注 册 地 ) 省 级 分 网 填 报 以 下 信 息 申 请 进 入 名 录 , 并 承 诺 对 信息 真 实 性 负 责 :( 一 )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办 公

4、 场 所 地址 、 联 系 电 话 等 机 构 信 息 ;(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等 个 人信 息 ;( 三 ) 内 部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四 ) 在 自 有 场 所 组 织 评 审 工 作 的 , 应 当 提 供 评 审 场 所地 址 、 监 控 设 备 设 施 情 况 ;( 五 )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登 记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的 ,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信 息 变 更 之 日 起10个 工 作 日 内 自 行 更 新 。第 八 条 代 理 机 构 登 记 信 息

5、 不 完 整 的 ,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及时 告 知 其 完 善 登 记 资 料 ;代 理 机 构 登 记 信 息 完 整 清 晰 的 , 财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为 其 开 通 相 关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交 易 系 统 信 息 发布 、 专 家 抽 取 等 操 作 权 限 。第 九 条 代 理 机 构 在 其 注 册 地 省 级 行 政 区 划 以 外 从 业 的 ,应 当 向 从 业 地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开 通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交 易 系 统 相 关操 作 权 限 , 从 业 地 财 政 部 门 不 得 要 求 其 重 复 提 交 登 记 材 料 ,不 得

6、 强 制 要 求 其 在 从 业 地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3第 十 条 代 理 机 构 注 销 时 , 应 当 向 相 关 采 购 人 移 交 档 案 ,并 及 时 向 注 册 地 所 在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办 理 名 录 注 销 手 续 。第 三 章 从 业 管 理第 十 一 条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件 :( 一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二 ) 建 立 完 善 的 政 府 采 购 内 部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 三 ) 拥 有 不 少 于 5名 熟 悉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7、规 、 具 备 编制 采 购 文 件 和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等 相 应 能 力 的 专 职 从 业 人 员 ;( 四 ) 具 备 独 立 办 公 场 所 和 代 理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所 必 需 的办 公 条 件 ;( 五 ) 在 自 有 场 所 组 织 评 审 工 作 的 , 应 当 具 备 必 要 的 评审 场 地 和 录 音 录 像 等 监 控 设 备 设 施 并 符 合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的 标 准 。第 十 二 条 采 购 人 应 当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 代 理 机 构 专 业 领域 和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 从 名 录 中 自 主 择

8、优 选 择 代 理 机 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摇 号 、 抽 签 、 遴 选 等 方 式 干 预 采购 人 自 行 选 择 代 理 机 构 。第 十 三 条 代 理 机 构 受 采 购 人 委 托 办 理 采 购 事 宜 , 应 当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明 确 采 购 代 理 范 围 、 权 限 、 期4限 、 档 案 保 存 、 代 理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及 标 准 、 协 议 解 除 及 终 止 、违 约 责 任 等 具 体 事 项 , 约 定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 第 十 四 条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委

9、 托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依 法 依 规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 相 关 开 标 及 评 审 活 动 应 当全 程 录 音 录 像 , 录 音 录 像 应 当 清 晰 可 辨 , 音 像 资 料 作 为 采 购文 件 一 并 存 档 。第 十 五 条 代 理 费 用 可 以 由 中 标 、 成 交 供 应 商 支 付 , 也可 由 采 购 人 支 付 。 由 中 标 、 成 交 供 应 商 支 付 的 , 供 应 商 报 价应 当 包 含 代 理 费 用 。 代 理 费 用 超 过 分 散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的 , 原则 上 由 中 标 、 成 交 供 应 商

10、支 付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示 代 理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及 标准 , 随 中 标 、 成 交 结 果 一 并 公 开 本 项 目 收 费 情 况 , 包 括 具 体收 费 标 准 及 收 费 金 额 等 。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5第四章 信

11、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第 十 八 条 采 购 人 、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在 采 购 活 动 或 评 审 活动 结 束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评 价 系 统 中 记 录 代理 机 构 的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采 购 活 动 结 束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政 府 采购 信 用 评 价 系 统 中 记 录 代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代

12、理 机 构 可 以 在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评 价 系 统 中 查 询 本 机 构 的职 责 履 行 情 况 , 并 就 有 关 情 况 作 出 说 明 。第 十 九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定 向 抽 查 和 不 定 向 抽查 相 结 合 的 随 机 抽 查 机 制 。 对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的 政 府 采 购项 目 开 展 定 向 检 查 ; 对 日 常 监 管 事 项 ,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象 、 随 机 选 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等 方 式 开 展 不 定 向 检 查 。财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13、结 果 合 理 优 化 对 代 理 机构 的 监 督 检 查 频 次 。第 二 十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加 强 对 代 理 机 构 的 监 督 检查 , 监 督 检 查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代 理 机 构 名 录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二 )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的 签 订 和 执 行 情 况 ;6( 三 ) 采 购 文 件 编 制 与 发 售 、 评 审 组 织 、 信 息 公 告 发 布 、评 审 专 家 抽 取 及 评 价 情 况 ;( 四 ) 保 证 金 收 取 及 退 还 情 况 ,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供 应 商 的通 知 情 况

14、;( 五 ) 受 托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协 助 采 购 人 组 织 验 收 情况 ;( 六 ) 答 复 供 应 商 质 疑 、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处 理 投 诉 情 况 ;( 七 ) 档 案 管 理 情 况 ;( 八 )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从 业 情 况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代 理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应 当 在 省 级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二 十 二 条 受 到 财 政 部 门 禁 止 代 理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处罚 的 代 理 机 构 , 应 当 及 时

15、 停 止 代 理 业 务 , 已 经 签 订 委 托 代 理协 议 的 项 目 , 按 下 列 情 况 分 别 处 理 :( 一 ) 尚 未 开 始 执 行 的 项 目 , 应 当 及 时 终 止 委 托 代 理 协议 ;( 二 ) 已 经 开 始 执 行 的 项 目 , 可 以 终 止 的 应 当 及 时 终 止 ,确 因 客 观 原 因 无 法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 二 十 四

16、 条 财 政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在 代 理 机 构 管 理 中 存 在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法 实 施 条 例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五章 附则第 二 十 五 条 政 府 采 购 行 业 协 会 按 照 依 法 制 定 的 章 程 开展 活 动 , 加 强 代 理 机 构 行 业 自 律 。第 二 十 六 条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制 定 具 体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8年 3月 1日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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