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罗湖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能,强化对政务公开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罗湖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务公开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民主公开、促进工作、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条【组织实施】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对全区政务公开违规行为的
2、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追责情形】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构,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二)未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推进措施,造成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实施不力的;2(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方式公开政务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五)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六)发布虚假信息、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不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的;(八)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和整改要求的;(十)政务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社会评议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十一)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六条【追责形式】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可以独立使用,情节严重的,可以与组织处理、政纪处分合并使用。3第七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限期整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者通
4、报批评,并可视情节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整改反馈】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第九条【结果运用】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的,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工作中进行结果运用。第十条【参照执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解释】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