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实施日期】2008/02/14【颁发文号】宁政发(2008)21 号【失效日期】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二月十四日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2008 年 1 月)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工程,尽快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我市关于加快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城市
2、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着“市场加保障”的原则,结合我市危旧房片区改造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三条 各区政府应当从本区实际出发,选择有条件的危旧房片区,有计划、分步骤地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 ,专门用于安置本区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居民。第四条 危旧房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以 45 平方米、50 平方米左右的套型为主。被拆迁人可就近在改造后的危旧房片区内(含捆绑改造的其他片区)选择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当的经济适
3、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 45 平方米的,可以选择一套 45 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的安置房屋,应当由同一家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第六条 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被拆迁公有住房承租人,若他处无住房,且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在安置拆迁产权人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购买危旧房片区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 。执行政府住宅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产权人所取得的货币补偿价款,应当专项用于危旧房片区改造。第七条 危旧房改造片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仍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程序
4、轮候申购。第八条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在危旧房片区改造拆迁安置中,可以采取产权共有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 。安置房价款与全部拆迁补偿费用之间的差价所对应的份额,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持有的产权份额应当由被安置人依廉租房租金标准承租。租赁期间,被安置人可逐次购买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第九条 危旧房改造过程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及溧水县、高淳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危旧房片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