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市节能环保产业,将其打造为百亿级产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等 11 项政策的通知 (齐办发201732 号)文件,为用好专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增强可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成立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政策专题推进组(以下简称专题推进组),负责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补助对象界定、专项政策的申报审核工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专项推进组市执行专项政策的常设机构,县区也应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相应推进组。第二章 分 则第三条 申请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一)补助对象。本
2、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主体、秸秆原料经营主体和收集、贮运及2收购本市农作物秸秆的经纪人。(二)补助标准。1.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对从事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建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对企业进行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在政策执行期内补助 3 年,最高补助金额 500 万元。2.秸秆收集贮运体系建设项目。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提供秸秆原料的经营主体和农户给予秸秆收集、打捆设备农机具补贴。对秸秆综合利用亟需的农机装备应补尽补,促进种养结合,推动秸秆机械化还田、生物腐熟还田、养畜过腹还田,进一步提高肥料化、
3、饲料化综合利用率。3.秸秆颗粒燃料化项目。对我市生产秸秆锅炉、秸秆压制、相变蓄能设备等节能环保设备企业,由县(市)区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补贴,最高每年补贴 100 万元,在政策执行期内补贴 3 年。购买使用我市节能环保企业生产的颗粒燃料锅炉,由颗粒燃料锅炉生产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购买使用人按照增值税发票价格的 5%补贴。4.生物天然气项目。新建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生物天然气项目,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 500 万元。在项目所在区域内开展供气、供暖服务的生物燃气企业、清洁能源企业、再3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给予 3 年的单一(排他性
4、)特许经营方式运行,同时遵守行业退出机制。生物燃气企业在城关镇建设管网式供气模式,其中干线网由县(市)区政府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自愿建设的除外。(三)申报流程。1.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政策。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条件于项目建成具备生产能力后,向同级县(市)区发改部门申报项目,并提供项目备案文件、环评批复、规划选址报告、土地预审、有关部门验收报告和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发改部门组织评估,审核通过后下达资金投资计划,报县(市)区产业办、财政部门审核实施。2.政府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政策。项目前期手续完备并已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银行贷款落实后,以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为准,从企业还本付息开始实施贷款贴息补贴。第四条
5、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补贴。(一)补助对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二)补助标准。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项目所在地政府对本地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工程量 3%的一次性补贴。4(三)申报流程。1.节能服务公司登记:节能服务公司首先要在我市注册成立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等佐证,到当地发改部门进行登记。2.合同签订备案: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影印件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报备,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3.项目申报: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后,及时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
6、发改和财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用能单位、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认后,节能服务公司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发改和财政。原则上每年 4 月、10 月中旬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专家对受理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补贴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工程评估报告对投资进行确认。4.资金下拨:由发改部门下达合补贴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第五条 申请电供暖补助。(一)补助对象。供热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电供暖企业。电供暖是指以电能为主要能源的采暖方式,包括蓄能式电采暖设备、5热泵系统、电热锅炉、电热膜、碳纤维发热电缆等。(二)补助标准。项目所在
7、地政府对新采用电供暖或利用余废热供热(不包含热电联产项目)等方式,实际供热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供暖企业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三)申报流程。1.电供暖企业获得供暖特许经营权,向供电企业申请开展电供暖实施工程。在获得电业部门同意后,开展电供暖工程施工建设。2.电供暖工程建设结束后,由电供暖单位申请,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安装分时电能计量装置。第一个供暖季,住建部门要对室温是否达标进行监测。3.企业在完成一个供暖季电供暖后,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补贴,由电供暖企业提供安装电供热设备证明、电费证明、小区供暖规模证明及住建部门提供的是否达标证明,由县区政府负责认定。4.在认定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安排补
8、助资金用于电供暖企业支持。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六条 节能环保专项政策是我市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6实专人负责,把工作抓实抓细,强化协调,采取有力措施, 明确工作重点与具体责任人,落实具体工作举措,杜绝虚报项目等情况的发生。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拓展宣传渠道,营造全市上下共同关心关注节能环保的良好氛围。第七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扩大对秸秆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电供暖的投入力度,提早安排预算资金,执行补贴标准,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度。第八条 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健长效监管机制,市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政策实施情况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第四章 附 则第九条 有关单位在申请节能环保产业专项政策支持时,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或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将追缴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解释部门: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执行期限:本细则自 2017 年起执行,执行期为 5 年(2017-2021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