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贵州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职业院校)安全工作的职责,保护师生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市直、县(区) 、乡(镇、街道)有关工作部门和全市学校班
2、子成员、干部职工。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由上一级党委、政府追究相关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一)县(区)党委、政府未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范围,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二)在本县(区)内,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在建工程及施工对学生(幼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整改;因学校安全工作不到位、不完善,发生主要领导职责范
3、围内的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应急处置不力的。(三)对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力,或未督促受检单位严格整改的。(四)辖区内出现教师违法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在追究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干部及市直相关单位领导干部,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上一级党委、政府追究县(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未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分管部门违反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
4、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学校师生伤害事件,或者对事件处置不力、查处不力的。(四)发生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时,不靠前指挥参与处置或处置不及时、不恰当导致恶劣影响的。(五)出现教师伤害学生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当,甚至在处理中违规违纪的。(六)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上一级党委、政府追究市直、县(区)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国家、省、市有关学校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二)执行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决策部署不力,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
5、查中敷衍塞责的。(三)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侵犯学校师生身心健康行为和隐患治理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四)对应当移送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学校重大安全信息的。(六)发生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时,不靠前指挥参与处置或处置不及时、不恰当导致恶劣影响的。(七)对教师违反师德伤害学生的信访件办理不当,导致事态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有关班子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上一级党委、政府追究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国家、省、市、县和相关部门
6、的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的。(二)未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整治目标考核的。(三)组织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整治专项督查每年达不到 4 次,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未跟踪督办的。(四)发生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时,不靠前指挥参与处置或处置不及时、不恰当导致恶劣影响的。(五)对家长(监护人)未履行对子女的安全监护职责行为不管不问,导致学生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未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外租住民房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居住环境开展定期巡查,未对房东、家长(监护人)强化安全监护责任的。(七)未及时处理教师违反师德伤害学生的信访件或者处理不当,导致事态升级的。
7、(八)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要求明确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部门,配备安全管理员,将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二)未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的要求,修订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名教职员工的安全工作职责的。(三)未按照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 (公治2015168 号)的标准和要求,完善校园安全防控基础设施的。(四)未按照国家、省、市、县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认
8、真落实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的。(五)学校出现学生伤害重大事件的。(六)发生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时,处置不积极、不及时、不正确导致恶劣影响的。(七)对危害师生身心健康行为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或者未及时报告带来严重后果的。(八)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九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第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9、需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作出责任追究决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按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规定执行。因受到责任追究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第十四条 各县(区)党委、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落实制度和具体措施。第十五条 对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在民办学校从教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