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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 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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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BSZN-1347-2016/00建设项目职业危害 “三同时” 审查 (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 验收和备案)办事指南2016-01-01 发布 2016-01-01 实施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布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 备案)办事指南一 、 适 用 范 围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危害 “三同时” 审 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申请与办理。二 、 事 项 名 称 和 代 码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职业危 害 “三同时 ”审 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 工验收和备案)。代码:1347。 分项名称:竣工验收、备案、配套制度

2、(依职权撤销)。三 、 办 理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号)第十 八条第三款规定: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四 、 办 理 机 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 防护设施竣工验

3、收和备案。浦东新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 案(包括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其他区、 县安全监管局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 (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审查项目除外) 。(二)审批内容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 对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三)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

4、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审批对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 、 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五 、 审 批 条 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

5、)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分为职业 病危害一般、 职业病危害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 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管理: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1)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竣工备案)所明确的各项要求;(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0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取 得 甲 级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承担

6、: (一) 国务院 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 备案) 的建设 项目; (二)核设施、 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三) 跨省、 自治区、 直 辖市的建设 项目; (四)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规定: 取得乙 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必 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3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指导意见(沪安监职安20143 号)编制要求:1)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主要工程内容等。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工作场所、 工艺设备、 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 同时应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 的描述。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对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 防治对策及建议, 查看落实采纳情况, 对于未采 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根 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和资料, 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其适用 情况。4)职

8、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概要性的给出控制效果评价过程中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条件和结果, 并进行总结分析。 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分析。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 日 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进行分析,分析这些设施、制度的有效性、可靠性, 判断其是否满足要求。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根据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监测情况以及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频率和时间, 分析 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评价。 根据法律、 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 对建设单位 设置的职业卫生管

9、理机构和配备的人员情况进行分析评价。8)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评价。 根据法律、 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 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9)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根据法律、法 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 对建设单位 (包括外包人员) 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 其落实情况、 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10) 事故预防和应急 措施分析。 根据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分析建设项目设置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 具备针对性、 可行性, 是否满足要求。 11) 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根据各种工程控制、防护设施和措施、管理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结合职

10、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结果, 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进 行分析评价。 12) 对策措施和建议。 针对分析评价时发现的不足, 提出控制职业 病危害的具体补充对策措施, 应尽可能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 设施种类、 技术要求, 各种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执行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 以 便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13) 评价结论。 明确建设项目当前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对 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 法规、 标准的要求; 正常生产过程中, 采取了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 能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 律、法规、标准的要求。2.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1

11、)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所明确的各项要求;(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0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取 得 甲 级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承担: (一) 国务院 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 备案) 的建设 项目; (二) 核设施、 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三) 跨省、 自治区

12、、 直 辖市的建设 项目; (四)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规定: 取得乙 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必 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指导意见(沪安监职安20143 号)编制要求:1)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

13、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主要工 程内容等。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工作场所、 工艺设备、 原辅材料等要重点描述, 同时应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 的描述。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对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设施、 防治对策及建议, 查看落实采纳情况, 对于未采纳的措施、对策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根 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和资料, 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其适用 情况。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概要性的给出控制效果评价过程中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条件和结果, 并进行总结分析。 5) 职业病危害

14、因素监测情况分析。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 日 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进行分析,分析这些设施、制度的有效性、可靠性, 判断其是否满足要求。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根据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监测情况以及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频率和时间, 分析 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评价。 根据法律、 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 对建设单位 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人员情况进行分析评价。8)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评价。 根据法律、 法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 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及其落实

15、情况进行分析评价。9)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评价。根据法律、法 规和设计专篇中相关要求, 对建设单位 (包括外包人员) 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 其落实情况、 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价。 10) 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 根据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分析建设项目设置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否 具备针对性、 可行性, 是否满足要求。 11) 正 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 预期分析。根据各种工程控制、防护设施和措施、管理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结果, 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进 行分析评价。 12) 对策 措施和建议。 针对分析评价时发现的不足, 提出控制

16、职业 病危害的具体补充对策措施, 应尽可能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 设施种类、 技术要求, 各种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执行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 以 便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13) 评价结论。 明确建设项目当前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对 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 法规、 标准的要求; 正 常生产过程中, 采取了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 能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 律、法规、标准的要求。(4) 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竣工验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建立了职业病防 治责任制度。 2) 建立 了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 设置或指定 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配备专职或兼

17、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4)建设项 目预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其防护设施设计经过安监部门审查; 不生产、 经营、 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使用、 生产、 经 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 有中文说明书;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 质材料的, 有中文说明书; 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 的单位和个人。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可 能发生急性

18、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 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可能发生急性职 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配置冲洗设备; 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 警装置;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 示线;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产生严重职业病 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签订劳动合同, 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并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19、结果告知;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6)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投资预算落实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7)有个人职业病 防护用品采购计划, 并组织实施; 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 品; 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 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8)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9)按规定组织职业 健康检查; 禁止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 业健康损害的劳

20、动者;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 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0) 建 立健全急性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 并保证其完好; 定期演 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 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审批。六 、 审 批 数 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 、 申 请 材 料(一)形式标准 该项审批所提交的材料均需纸质材料和电子报件。 电子报件:在市安全监管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中填报。纸质材料: 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审查后, 凭申请材料

21、的纸质文本 (一份) 至市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办事窗口领取审批证件。(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登 录 “上 海 市 安 全 生 产 网上 行 政 审 批 系 统 ”(http:/ 完 整 填 写 申 请 书各栏的具体信息;2. 打 印 系 统 生 成 的 申 请 书 , 相关负责人签名, 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1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请书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系统上报)3.原件不予退回。1.报 告 编 制 机 构 具 备 职 业 卫生技术服务

22、资质;2.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申请书一致;3.报 告 封 面 不 存 在 “机 密 ”、 “保密” 、 “秘密”等标注; 4.有 编 制 人 员 签 名 , 报 告 封 面 加 盖 编 制 单 位 、 建 设 单 位公 章 , 报 告 文 本 加 盖 编 制 单位、建设单位骑缝章;2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评价报告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5.原件不予退回。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职 业 卫 生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于 3 名,其中本市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

23、2/3。2.审 查 意 见 应 包 括 专 家 审 查意 见 和 同 意 报 告 修 改 意 见 两部分:( 1) 专 家 审 查 意 见 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及 评 价 报 告 一 致 ,有落款时间、专家签名。( 2) 同 意 报 告 修 改 意 见 有落款时间、专家签名。3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3.原件不予退回。1.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及 评 价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纸质

24、材料 一致;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2. 明 确 表 示 同 意 预 评 价 报 告;3.有 落 款 时 间 , 加 盖 建 设 单位公章。4的评审意见原件 1(系统上报)4.原件不予退回。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纸质材料 1.相 关 信 息 与 申 请 书 及核 发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评价报告一致;2.在 有 效 期 内 , 加 盖 建 设 单5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1(系统上报) 位公章。6涉及放射性的,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放 射 防 护 控 制 效果评价报告原件 1纸质材料 电

25、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1.要 求 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果评价报告 ; 2.不 涉 及 的 , 应 提 交 不 涉 及 放 射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承 诺说明。7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1. 备 案 通 知 书 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及评价报告一致; 2.有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公 章 , 复 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专 篇

26、 编 制 机 构 具 备 工 程 设计资质;2. 设 计 专 篇 有 关 项 目 的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一致;3.专 篇 封 面 不 存 在 “机 密 ”、“保密” 、 “秘密”等标注;4.有 编 制 人 员 签 名 , 加 盖 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公章;职 业 病 防 护 设 纸质材料 5.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人 数 不 得施 设 计 专 篇 及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少于 3 名,其中本市职业卫生 专 家 库 中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2/3;6.审 查 意 见 应 包 括 专 家 审 查意 见 和 同 意 专 篇 修 改 意 见 两

27、部分: (1) 专家审查意见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及 设 计 专 篇 一 致 , 有 落 款 时 间 、 专 家 签名; (2) 同意专篇修改 意见有落款时间、专家签名。8评审意见原件 1(系统上报)7.原件不予退回。1. 验 收 情 况 报 告 有 关 项目的基本信息应与 申请书及 评 价 报 告 一 致 , 且 同 意 项 目 正 式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9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自 行 验 收情况报告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2.原件不予退回。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8、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请书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系统上报)1.登 录 “上 海 市 安 全 生 产 网 上 行 政 审 批 系 统 ” (http:/ 完 整 填 写 申 请 书各栏的具体信息;2. 打 印 系 统 生 成 的 申 请 书 , 相关负责人签名, 并加 盖有关单位公章; 3.原件不予退回。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报 告 编 制 机 构 具 备 职 业 卫生技术服务资质;2.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申请书一

29、致;3.报 告 封 面 不 存 在 “机 密 ”、 “保密” 、 “秘密”等标注; 4.有 编 制 人 员 签 名 , 报 告 封 面 加 盖 编 制 单 位 、 建 设 单 位公 章 , 报 告 文 本 加 盖 编 制 单位、建设单位骑缝章;2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评价报告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5.原件不予退回。1.职 业 卫 生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于 3 名,其中本市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 2/3。2.审 查 意 见 应 包 括 专 家 审 查意 见 和 同 意 报 告 修 改 意 见 两部分:( 1) 专

30、家 审 查 意 见 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及 评 价 报 告 一 致 ,有落款时间、专家签名。( 2) 同 意 报 告 修 改 意 见 有落款时间、专家签名。3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3.原件不予退回。1.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及 评 价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纸质材料 一致;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2. 明 确 表 示 同 意

31、 预 评 价 报 告;3.有 落 款 时 间 , 加 盖 建 设 单位公章。4的评审意见原件 1(系统上报)4.原件不予退回。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纸质材料 1.相 关 信 息 与 申 请 书 及核 发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评价报告一致;2.在 有 效 期 内 , 加 盖 建 设 单5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1(系统上报) 位公章。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6涉及放射性的,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放 射 防 护 控 制 效果评价报告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1.要 求 同 职

32、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果评价报告 ; 2.不 涉 及 的 , 应 提 交 不 涉 及 放 射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承 诺说明。7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资质证明 相关信息与 申 请书 一致, 且在有效 期内,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8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批 复 文 件复印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1.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批 复

33、 文 件 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及 评 价 报 告 一致; 2.有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公 章 , 复 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1.专 篇 编 制 机 构 具 备 工 程 设计资质;2. 设 计 专 篇 有 关 项 目 的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一致;3.专 篇 封 面 不 存 在 “机 密 ”、“保密” 、 “秘密”等标注;4.有 编 制 人 员 签 名 , 加 盖 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公章;职 业 病 防 护 设 纸质材料 5.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人 数 不 得施 设 计 专 篇 及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电子报件(word 或 pd

34、f)少于 3 名,其中本市职业卫生 专 家 库 中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2/3;6.审 查 意 见 应 包 括 专 家 审 查意 见 和 同 意 专 篇 修 改 意 见 两部分: (1) 专家审查意见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及 设 计 专 篇 一 致 , 有 落 款 时 间 、 专 家 签名; (2) 同意专篇修改 意见有落款时间、专家签名。9评审意见原件 1(系统上报)7.原件不予退回。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登 录 “上 海 市 安 全 生 产 网上 行 政 审 批 系 统 ”(

35、http:/ 完 整 填 写 申 请 书各栏的具体信息;2. 打 印 系 统 生 成 的 申 请 书 , 相关负责人签名, 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1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申请书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系统上报)3.原件不予退回。1.报 告 编 制 机 构 具 备 职 业 卫生技术服务资质;2.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申请书一致;3.报 告 封 面 不 存 在 “机 密 ”、 “保密” 、 “秘密”等标注; 4.有 编 制 人 员 签 名 , 报 告 封 面 加 盖 编 制 单 位 、 建 设 单 位公 章 , 报 告 文 本

36、 加 盖 编 制 单位、建设单位骑缝章;2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评价报告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5.原件不予退回。1.职 业 卫 生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于 3 名,其中本市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 2/3。2.审 查 意 见 应 包 括 专 家 审 查意 见 和 同 意 报 告 修 改 意 见 两部分:( 1) 专 家 审 查 意 见 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及 评 价 报 告 一 致 ,有落款时间、专家签名。( 2) 同 意 报 告 修 改 意 见 有落款时间、专家签名。3职 业 卫

37、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3.原件不予退回。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及 评 价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对 职 纸质材料 一致;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2. 明 确 表 示 同 意 预 评 价 报 告;3.有 落 款 时 间 , 加 盖 建 设 单位公章。4的评审意见原件 1(系统上报)4.原件不予退回。安 全 监 管 部

38、 门 纸质材料 1.相 关 信 息 与 申 请 书 及核 发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评价报告一致;2.在 有 效 期 内 , 加 盖 建 设 单5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1(系统上报) 位公章。6涉及放射性的,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放 射 防 护 控 制 效果评价报告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1.要 求 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效果评价报告 ; 2.不 涉 及 的 , 应 提 交 不 涉 及 放 射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承 诺说明。7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39、设 施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资质证明 相关信息与 申 请书 一致, 且在有效 期内,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8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word 或 pdf)(系统上报)1. 设 计 审 查 批 复 文 件 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 与 申 请 书 及 评 价 报 告 一 致 ; 2.有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公 章 , 复 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三)申请文书名称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40、八 、 审 批 期 限(一)受理期限:5 个工作日。(二)办理期限:20 个工作日。九 、 审 批 证 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书 , 载 明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 建设地址、 项目建设内容以及对申请文件 、 资料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验收的审 核意见。证件无有效期。十 、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 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 许可格式文书等, 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

41、容予以说明、 解释和提供准确、 可靠的 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 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 出行政许可申请, 并要求我局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 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 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 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

42、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 申请人有 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 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 、 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 ,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 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申请人有 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我 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 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

43、 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 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 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 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 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 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

44、得我局行政许可后, 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履行 法律、 法规、 规章和我 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 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 , 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 , 应当向 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 局 对 申 请 人 取 得 我 局 行 政 许 可 后 从 事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活 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除法律、 法规 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 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 二 、 申 请 接 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

45、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收地址:瑞金二路 108 号民防大厦 2 楼 9 号、10 号行政审批办事窗口2.网上接收网址: http:/ 申请路径: 网上办事/在线受理/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 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节假日除外) 十 三 、 咨 询 途 径(一)窗口咨询瑞金二路 108 号民防大厦 2 楼 9 号、10 号行政审批办事窗口(二)电话咨询(021)54667006、54666232(三)网上咨询网址: http:/ 申请路径:网上办事/网上咨询(四

46、)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瑞金二路 108 号民防大厦 2 楼 9 号、10 号行政审批办事窗口 邮政编码:200020十 四 、 投 诉 渠 道(一)窗口投诉 复兴中路 593 号接访室( 二 ) 电 话 投 诉(021)12350(三)网上投诉网址: http:/ 申请路径:政务互动/局长信箱(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 通讯地址:复兴中路 593 号邮政编码:200020十 五 、 办 理 方 式(一)业务描述本审批事项的办理均为新办, 办理程序为: 一般程序, 即申请人提出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申请

47、时, 先登录 “上海安全生产” 网(http:/ ) “网 上 办 事 ”-“在 线 受 理 ”, 进 行 注 册 并 经 审 核 后 进 行 “在线申请” ,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 上传电子报件。 待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 统的审查后, 凭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 (一份) 至市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办事窗口 领取审批证件。审查环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 执法监察处、 规划科技处根据分工进行审 查。审查方式: 由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对建设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法监察处 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社会第三方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规划科技处汇 总相关处室和社会第三方审查意见, 并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审查

48、, 对符合批准条 件的,出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书。(二)适用情形 对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的, 市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对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 , 市安 全监管局对申请文件、 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 场验收 。 市安全监管局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 , 委托社会第三方承担技 术审查。十 六 、 决 定 公 开除按规定属于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 自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在上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上公开审批结果。附录 1安全监管局窗口审核电子报件窗口发出 行政审批 补正材料清单及通知 书 进入安全监管局审查流程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办 事 流 程 示 意 图企业在安监局网站 “网上办事 ”- “在线受理 ”注册账号或登录企业在网上提交电子报件企业提供补正材料需要 补正材料审核结果符合不予受理情形 不予受理(网上发出 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材料符合要求受理(网上发放 行政审批 受理通知书 )上报整改资料接受合法性审查、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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