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 管理制度 浙 江 广 厦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浙江广 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浙江 广厦”或“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第 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
2、配售或者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 财”是 指上市公 司委托 银行、信托、证 券、基 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 的 5%,且拟持有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 必须遵循“规范运 作、防范风险、谨慎
3、投 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 的资金来源 为 自有 闲置 资金,不得 使用募 集资 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交易。第六条 在进行证券投 资 交易前,相关人员 应 知悉相关法 律、法规 和 规范性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 管理制度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 交易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本 制度及 公司 其他规定,致使公 司遭 受损失的,应视 具体情 况,给 予相关责 任人以 处分,相关责任 人应依 法承担 相应责任。第二章 证券投资 交易的审 批 第 八条 公司
4、证券投资 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一)证券投资 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经总经理 审批后执行;(二)证券投资 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证券投资 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进行 证券投
5、资 交易,如因交 易频次 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证券投资 交易的实 施 第 十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 公司证 券投 资 交易的决 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 交易做出决策。第 十一 条 证券投资交易 的具体实施与控制:(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 交易,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投资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并取得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指定证券投资人员进行具
6、体操作。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 管理制度(二)公 司证券投资人员 在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 严格按照经合规决策程序并最终 由总经理 签批后的证券投资方案等进行证券投资操作。(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 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 证券投资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四)公 司财务 部根据 资金调拨 单 及相 关决议 安排 负责 资金的 汇划,安全、及时入账。第 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人员须树 立稳健投 资 的理念,分 析市场走 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总经理报告证 券投资交易的进展情况、盈亏
7、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证券投资人员 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证券投资 人员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 及时报公司总经理 批准。第 十 三 条 公司 证券投资人员须对 已投资的 有 关情况进行 跟踪,每 季 度结束后 10 日内,证券投资 人员应编制公司证券投资 交易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 及衍生交易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四章 证券账户 的 管理 第十四 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 交易时,公司应 当 规范开展证 券账户及 资 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
8、转户和销户必须经 总经理批准。第十五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资金划 拨 必须严格遵 守公司财 务 制度。公司用于证券投资 交易 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第十六 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 交易只 能在以公 司 或控股子公 司名义开 设 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上进行,不得使 用他人 账户或 向他人提 供资金(委托 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交易。第 十 七 条 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 市场证券投资 交易 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 交易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 金融理 财产品、资产管 理计划 等形式 投资指定 证券品 种,但 需明确公司浙江广
9、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 管理制度 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第十八 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 资 交易 资 金 的管理。资 金进出证 券 投资 交易 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第十九 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交易 完成后,证券操作人 员 应及 时 取 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第 五章 风险控制 第 二十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 念,杜绝 投 机行为,并 在必要时 接 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 交易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第 二十一 条 由于证券 投资 交易 存 在许多不 确 定因素,公 司应通过 以
10、 下具 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 交易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 交易 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 交易 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 交易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二)证 券投资 交易相 关人员在 具体授 权范围 内,负责 有关证 券投资 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 共同控 制,且 证券 投资 人员与 资金、财务管理 人员相 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四)采取适当的分散投
11、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 制投资风险。第 二十二 条 由于证券 投资 交易 存 在许多不 确 定因素,公 司通过以 下 具体 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 交易行为:(一)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 关审计(每半 年至少进 行一次),充 分评估投 资风险,并报 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报告董事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 管理制度(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 交易 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三)公 司监事 会有权
12、对公司证 券投资 交易情 况进行定 期或不 定期的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 交易 活动;(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 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第 六章 信息披露 第 二十三 条 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 未公开证 券 投资 交易信 息的对外 公 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 交易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 交易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
13、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第 二十四 条 公司证券 投资 交易 相 关参与和 知 情人员在相 关信息公 开 披露 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 交易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 交易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七章 附则 第 二十 六条 本制度所 称“以上”、“超过”均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 尽事宜,依 照国家有 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 件以 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 二十 八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 管理制度 第 二十 九条 本制度经 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 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