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为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部门。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包括
2、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八条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