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博罗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 9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博罗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博 罗县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四条 基本
2、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为 10 元/亩/ 年。我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我县财政预算。 本办法实施五年后再视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第五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另外,可将发放至村集体的补贴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2 -“一事一议 ”以及农田水利建 设,允许按照村 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第六条 补贴条件。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
3、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 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 6 个月的。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一)省的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 98 号)规定程序办理。(二)由博罗县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申 请、审核和发放。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可享受补贴的博罗县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依据与博罗县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
4、农田保护责任书以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于每年 5 月底前报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报博罗县人民政府审批,由财政局于每年 7 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补助资金至各镇、林场和罗浮山管委会。各地应及时将上一年度的补贴资金拨付发放到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期发放。 - 3 -第八条 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和实行基本农田补贴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第九条 部门工作职责。县政府负责成立县基本农
5、田保护补贴工作小组,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对各地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指导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做好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各项工作;县财政局做好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使用工作;县农林局做好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的指导工作;县审计局对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第十条 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保障措施(一)各乡镇(林场、管委会)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增强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高
6、全社会保护耕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使全社会更加自觉地参与到耕地保护中,促使社会共同监督补贴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二)对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 农田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外,必须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按相关程序补- 4 -划基本农田之前,不再对该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三)各乡镇(林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发放到村的补贴资金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资金使用账目应在村内进行公示,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发放到村民小组或具体农户的补贴资金,在使用前应向村委申请并进行公示,确保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