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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举报非法养猪奖励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563942 上传时间:2018-08-0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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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光明新区举报非法养猪奖励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根除非法养殖生猪行为,保护新区生态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的,在新区范围内发生的,未被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掌握的非法养猪行为。本办法所规定的举报人,是指向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非法养猪线索的公民。新区具有查处非法养殖家禽家畜法定职责和合同约定义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员除外。第三条 举报人发现非法养猪的行为,均可通过电话、信函、信访等方式,向新区城市管理局举报,举报人应当据实提供本人的姓名、

2、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不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奖励。新区城市管理局要做好接报和记录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非法养猪行为,经查实的,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四)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非法养猪信息前主动向新区城市管理局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第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举报人提供非

3、法养猪线索经核实的,每举报一处奖励5000 元人民币。第六条 新区城市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后,形成接报记录,一个工作日内转至所在辖区执法队;执法队在接到线索后,一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非法养猪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查核查照片、核查数量清单等材料,报新区城市管理局审核;新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第七条 新区城市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 30 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

4、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八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非法养猪行为,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新区和办事处违法养殖后续管理部门,由其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看护管养公司的违约责任。第九条 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安排,按照新区财政部门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项列支,定期核拨,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法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处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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