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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章程.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563823 上传时间:2018-08-05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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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成都体育学院章程(核准反馈修改稿)序 言成都体育学院始建于 1942 年四川省立体育专科学校,1950 年更名为成都体育专科学校,1953 年改设为西南体育学院,1956 年更名为成都体育学院。2001 年由国家体育总局划转四川省管理。学校立足体育、面向社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开展运动训练和全民健身普及工作,提高公众体育素养和身体素质;传播体育文化,弘扬体育传统文化。学校依托体育高等教育,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科研、训练、医疗等服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

2、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成都体育学院,中文简称为“成都体院” 或 “成体 ”,英文译名为 CHENGDU SPORT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 CDSI。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体院路 2 号,2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区,变更法定住所地。第四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国家体育总局与四川省共建,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

3、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服务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办学立足体育、教育事业,坚持走特色强校之路,不断强化办学特色,坚持走内涵发展之路,持续增强学校竞争优势,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提高办学质量,释放发展活力,提升服务能力。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并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品德优良、素质全面、基本功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社会适应力强的高素质 “一专多能”应用型人才。学校构建和完善具有体育特色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高水平的教学、科研、训练和管理队伍;完善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

4、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学科发展、教学训练和人才培养需要,完善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3第六条 学校学科门类以体育学科为主体,教、医、文、管、经、理、艺等门类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坚持以体为主,体医渗透、体文结合的办学特色。坚持改革与创新,以特色谋发展、以学科铸品牌、以师资拓优势,以建成“有特色、高水平” 高等体育学府为目标。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第八条 学校举办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

5、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适当的办学规模。第九条 学校实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学位等学业证书。学校可依据国家规定,向为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条 学校校训为 “行健不息、积健为雄”。学校成体精神为“坚韧不拔的集体人格,务实求真的工作作风,和谐包容的人文氛围,自强不息的精神品质” ,校风为“ 团结务实,自强不息” ,教风为 “严格,严谨,精心,精良 ”,学风为“勤学苦练,自信自强” 。第十一条 学校徽标为正圆

6、形,由学校英文译名首字母构成的火炬图案及“1942”字样,周围环绕启功体中文校名和4英文译名而成。“1942”为建校时间,燃烧的火炬象征着学校事业生生不息、蓬勃向上。学校徽章为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研究生为黄底红字,本科学生为白底红字。第十二条 学校校旗由学校徽标与校名组成,用作对外交流时,校名下方加注外文译名; 校旗分为通用旗(横式)和交流旗(竖式),旗面为宝蓝色,通用旗旗杆套为白色,交流旗旗杆套颜色与旗面一致。第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成体之歌;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10 月的第 4 个星期六;学校主色调为深红色、宝蓝色。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7、一 ) 依照法律法规, 按 照 学校章 程 自 主 办学;(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训练竞赛、技术开发、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 六 )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外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的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交 流与 合 作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训练竞赛、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管理和使用5人才;(八)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

8、办学规模,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十一)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筹、受赠的经费和资产依法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十三)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据本章程履行职能;(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条件和保障;(五)健全

9、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七)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基本制度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据法律和党内法规履行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10、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7特色社会主

11、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系(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2、。学校党委由党委委员组成,党委委员由中国共产党成都体育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委会。常委会召集党委全体会议,确定党委全体会议议题。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党委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8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党内法规,检查贯彻落实

1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中国共产党成都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训练等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

14、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9(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训练竞赛,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成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体育学府;(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依法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15、(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执行学校党委决定,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院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

16、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学10校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

17、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18、;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11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由

19、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另行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及议事规则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学位授予的标准和程序;(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四)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12名单;(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六)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若干名。

20、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21、;(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13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1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 5 年。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第二十四条 学校民主党派基层

22、组织在学校党委及其上级组织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事务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通过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联系民主党派、重大事项通报协商、双月座谈会等制度,保障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建言献策,参政议政。第二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团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选举产生学校共青团的领导机构。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选举产生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

23、照高效、精简原则设立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机构和服务机构等,并根据学14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系(院、所、中心)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教学、研究、训练、医疗等二级业务单位;系(院、所、中心)依法依规开展教学训练、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和其他工作,学校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管理和评估。系(院、所、中心)党总支(党委)负责系(院、所、中心)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系主任(院长、所长、主任)履行职责。系(院、所、中心)设主任(院长、所长、主任)1 人;副主任(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若干人。系主任(院长、所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训

24、练、医疗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第二十九条 系(院、所、中心)实行系务会议制度,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系务会议由系主任(院长、所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总支副书记、系学术委员会主任组成。第三十条 系(院、所、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党政联系会议对系(院、所、中心)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举办校办事业单位和企业,为学校教学、科研、训练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设附属体育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和训15练,为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学校设附属竞

25、技体育学校和附属中等体育专业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为国家体育事业培养后备人才。学校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依法举办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学校对举办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学校可另行制定单行的附属单位管理办法。第四章 教职工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一)学校办学坚持以教师为主体,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保障教师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

26、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二)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三)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16待遇。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四)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

27、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六)依合法渠道和方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

28、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训练、管理和服务等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17(四)指导、尊重和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 访问学者、外聘教师、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学 生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依法录

29、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指不具有本校学籍,依法律法规、教育服务协议在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依据学校规定选择专业和课程,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参训参赛、推荐就业机会;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四)依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18助学贷款;(五)符合学历颁发、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六)依合法渠道和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

30、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和体育竞赛规则;(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利;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学、生活设施;(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学员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

31、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依法依规可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19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教育事业、科研事业、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经营等收入。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学校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经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控制财务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

32、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学校资金安全。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管理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领和使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20第七章 校友和社会第四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

33、校就读或进修的学生和学员,曾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学校设校友会,作为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校友会是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共同促进学校发展。学校制定校友会章程,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第四十七条 学校加强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层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第四十八条 院长对外代表学校,学校依法与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合同。未经院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五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21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党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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