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CCBT-ZQXTB-20 -HBTB- 号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 年 月2建信信托 -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
2、险申明书、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
3、法的有关规定:(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3)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4)受托人委托的代理资金收付银行,仅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工作,不为本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投资风险。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
4、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货币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2、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可能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3、利率风险3利率直接影响着金融工具的价格和收益率。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4、管理风险受托人、本信托计划选择的保管人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以及受托人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投资判断失误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5、流动性风险当委托人集中赎回
5、时,信托计划需迅速变现,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为满足委托人的赎回需要,信托计划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信托计划当期收益下降。投资定期存款时,资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信托计划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会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因此投资定期存款存在流动性风险。6、操作、技术风险本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金融货币市场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6、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保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7、信托文件签署方式的风险受托人将信托文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并以公告版本为准确认本信托计划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之前,需自行下载并仔阅读信托文件,在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只需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签字页或申购申请书,受托人及代理收付银行不会另行向委托人出具信托文件。因此,如果委托人不下载并仔细阅读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的信托文件,可能导致其对本信托计划相关信息的误解或者不知晓,从而影响其作出是否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判断。8、信托文件修改对受益人的风险根据信托
7、合同约定,信托文件的修改由受托人作出,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无需经受益人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信托文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受益人可选择赎回其信托单位退出本信托计划,未赎回全部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视为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信托文件的约束,修改后的信托文件自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后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等主体生效。因此,如果受托人修改信托文件,可能会对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产生影响,而导致部分或者全部受益人选择退出本信托计划。9、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发生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信托计划4将提前终止。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因非现金资产不能
8、变现,则受托人待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本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10、其他风险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信托还存在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尽管建信信托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建信信托作为受托人郑重提示与申明:1、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3
9、、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4、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5、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6、受托人委托的代理资金收付银行,仅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工作,不为本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投资风险。申明人/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
10、责任公司本人本机构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本人本机构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详阅及理解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所有相关信托计划文件,已如实填写完成受托人提供的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作为委托人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
11、发生的各种风险。 本人本机构自愿加入本信托计划,愿意依法和依信托文件约定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5本人本机构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见信托合同签字页。信托资金金额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委托人声明:本人/本机构已阅读并完全接受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之条款,愿意承担本产品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年 月 日6目 录第一条 定义 9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12第三条 信托目的 .13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3第五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信托单位及信托份额 .14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 、赎回 15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 .24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估值 .
12、26第九条 收益率评价指标 .30第十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 .31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 .33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34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35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 .35第十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6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37第十七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8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 .39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40第二十条 受益人大会 .41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41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43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 .43第二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4第二十五条 其他 .4
13、4附件一:信托合同签字页 .48附件二:申购申请书 .507附件三:赎回申请书 .52附件四:授权通知书 .538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系指本合同载明的委托人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远国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10 层邮政编码:100031鉴于:1. 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建信信托- 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
14、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2. 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资格。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9第一条 定义1.1 释义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1.1.1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 :系指建信信托- 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
15、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1.2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 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 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1.3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建信信托- 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1.4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申购申请书和赎回申请书)。1.1.5 受益权/信托受益权: 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
16、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1.1.6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一元信托资金对应一份信托单位。1.1.7 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成立时或信托计划成立后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受益权。1.1.8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1.1.9 受托人:系指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01.1.10 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1.1.11 信托资金/
17、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以及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结转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资金。1.1.12 信托份额: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单位所享有的均等份额,受益人持有 1 份信托单位即对应持有 1 份信托份额。1.1.13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结转的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资金的总额。1.1.14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1.15 信托财产总值:系指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总价值
18、。1.1.16 信托财产净值:系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1.1.17 投资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各类产品。1.1.18 信托产品:系指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各类信托计划、信托项目(不包括本信托计划)。1.1.19 保管人/保管银行:系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1.1.20 保管合同:系指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 CCBT-ZQXTB-2016-HBTB-02 的建信信托-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1.1.21 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专门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所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
19、托利益等款项。1.1.22 封闭期: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满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111.1.23 开放日:系指本信托计划封闭期后每个工作日,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拒绝委托人认购、申购、赎回的工作日除外。1.1.24 估值日: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自然日。1.1.25 认购:系指投资者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或者信托计划成立后未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认购包括直接认购与清算认购。1.1.26 申购: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申购包括直接申购与清算申购。1.1.27 直接认购(申购):
20、系指委托人以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行为。1.1.28 清算认购(申购):系指委托人以其所持有的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清算权益,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行为。1.1.29 清算权益:指委托人持有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而应分配的信托利益,包括该信托计划赎回、信托计划期间分配收益、终止清算利益分配等享有的信托利益资金。1.1.30 赎回:指本信托计划续存期内本信托计划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约定赎回信托单位的行为。1.1.31 赎回转认购(申购):系指受益人赎回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后委托受托人直接以其赎回资金认购(申购)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行为。1.
21、1.32 认购资金:系指委托人认购、申购时向受托人支付的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1.1.33 信托计划成立日 :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成立之日。1.1.34 起算日:系指(1)就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时取得信托单位而言,指信托计划成立日;(2)就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在某开放日申购取得的信托单位而言,指该开放日的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121.1.35 结转日:系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 20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1.1.36 信托计划终止日 :系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终止之日。1.1.37 税收: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
22、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1.1.38 政府机构:系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专门检察院);(2)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1.39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1.40 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41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
23、法规等规范性文件。1.1.42 元:系指人民币元。1.1.43 工作日: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受托人公告的停止交易的日期)。交易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 9:0015:00。1.2 其他定义1.2.1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2.1 受托人名 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3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10 层电 话:010-67596584传 真:010-675944082.2 保管人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24、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分 行住 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900号电 话 : 021-58880000-1327第三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或处分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4.1 信托计划的名称信托计划的名称为“ 建信信托 -货币通宝现金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2 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的总规模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4.3 信托计划的成立4.3.1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 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14(1)信
25、托计划的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 200 万元;(2)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3)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4.3.2 在推介期内,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4.3.3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4.3.4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含该日)至信托计
26、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4.3.5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成立情况。4.4 信托计划的期限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20 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受托人可提前终止或延长本信托计划。第五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信托单位及信托份额5.1 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不产生任何其他受益权。5.2 受益人信托计划的初始受益人均为委托人。155.3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在起算日,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为人民币 1 元。5.4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5.4.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不
27、得转让。5.4.2 非交易性转让在发生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5.5 信托份额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持有 1 份信托单位即享有 1 份信托份额。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份额均为 A 类(销售服务费率 0.2%/年) 。受托人后续有权增加其他类别信托份额。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6.1 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和信托资金交付6.1.1 信托计划的开放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后满 10 个工作日之日为信托计划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
28、购、赎回申请,不接受委托人的退款和转让。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赎回申请。6.1.2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1. 委托人资格委托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6(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2.
29、 信托资金的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处分的可支配财产,资金来源及使用合法合规。3. 信托资金最低限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自然人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认购金额最小单位为人民币 0.01 元,认购金额必须是认购金额最小单位的整数倍。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申购金额最小单位为人民币 0.01 元,申购金额必须是申购金额最小单位的整数倍。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申购金额下限及最小单位。6.1.3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费用认购、申购信
30、托单位时,委托人无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6.1.4 付款1. 付款要求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申购,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1)直接认购(申购) 。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 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17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购) 申请时,应于 T 日签署信托合同签字页或申购申请书并足额交付认购资金;(2)清算认购(申购) 。如委托人为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委托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将其从其他信托计划应获得的信托利益直接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即清算认购(申购) 。 委托人申请清算认购(
31、申购) ,应与受托人签署清算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服务协议 ,且委托人清算认购应当签署信托合同签字页,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上述文件后且委托人清算认购(申购)符合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的,委托人同意,在委托人所认购的其他信托计划向委托人分配完毕信托利益之日,受托人可将委托人从其他信托计划取得的信托利益从其他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划转至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列明委托人明细及其资金金额) ,且该日视为委托人支付认购资金之日。如委托人按照上述约定选择了清算认购(申购)并签署相关文件,且符合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每次从其他信托计划取得的信托利益(包括从其他信
32、托计划赎回、信托计划期间分配收益、终止清算利益分配等享有的信托利益)将自动直接划转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并以该信托利益自动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如委托人需撤销上述信托利益的自动划转,应按照清算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服务协议要求向受托人提交清算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服务撤销申请书 ,撤销申请应经受托人确认后生效。撤销生效后,委托人从其他信托计划取得的信托利益将划转至该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提供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但对于委托人未及时办理撤销申请而导致其所持有的部分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仍清算认购(申购)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清算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服务协议签署后且清算认购(
33、申购)服务撤销生效之前,委托人首次清算认购(申购)成功后,委托人后续清算申购将无需再向受托人提交申购申请书 。关于清算认购(申购)服务的申请与确认、撤销与确认等约定,具体请参见清算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服务协议约定。 清算认购(申购)货币通宝信托计划服务协议签署后,如受托人可实现网上18操作清算认购(申购)服务的申请与确认、撤销与确认等,委托人可直接通过网上操作实现相关服务,网上操作的相关安排将以届时受托人网上通知为准执行。2. 信托财产专户户 名: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 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 号:310501363600000005576.1.5 签约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要求
34、出示签约证件及证明文件,并配合签署签约文件。6.1.6 认购、申购期利息的处理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或申购成功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如发生第 6.1.12 款约定的无效认购、申购,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之日的活期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6.1.7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时间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申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1. 推介期内交付的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认购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开始计算信托收益;2. 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的 9:0015:00 (法定节假日
35、、暂停日除外),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对于 15 点后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则自动顺延为下一工作日的认购、申购申请;3. 信托计划成立后,认购、申购申请经受托人认可且在 T 日 17 点前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自 T+1 日起认购、申购为信托单位,并自 T+1 日起计算信托收益。 (认购、申购无效时除外)194. 受托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任何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6.1.8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份数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价格为人民币 1 元整;信托资金认购、申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信托资金/1 元。6.1.9 信托单位份数
36、的确认1.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签字页、 申购申请书原件(2 份)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以在信托合同签字页上盖章的方式或以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2. 信托份额明细表是受托人记载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登记记录。6.1.10 认购、申购、赎回文件的管理1. 信托合同签字页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2. 申购申请书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3. 赎回申请书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4.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6.1.11 超额认购、申购时的处理原则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
37、,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购委托,并视认购、申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6.1.12 认购、申购无效的处理方法认购、申购无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201、 委托人认购、申购时采取全额缴款方式,若认购、申购资金未在信托合同签字页、 申购申请书签署当日 17 点前支付;2、 认购、申购申请未获受托人认可;3、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与信托合同签字页、 申购申请书上填写的金额不符;4、 受托人认定的
38、其他属于认购、申购无效的情形。在认购、申购无效的情况下,受托人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并在收到认购、申购资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申购无效的资金返还委托人。6.1.13 受托人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购申请的情形在如下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1. 不可抗力;2. 证券或债券交易市场非正常停市;3. 接受委托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或可能出现其他对现有受益人利益产生影响的情形;4. 个别委托人或受益人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信托计划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受托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信托单位持有人的
39、利益产生损害;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6.2 信托单位的赎回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可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赎回信托单位。6.2.1 持有期限要求1. 封闭期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后满 10 个工作日之日为信托计划的封闭期。 212. 封闭期内受益人不得向受托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3. 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的 9:0015:00 (法定节假日、公告暂停日除外) ,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T 日确认的认购、申购(认购、申购为信托单位且起始计算信托收益) ,自下个工作日起可申请赎回。6.2.2 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1. 受益人应
40、根据受托人要求出示签约证件及证明文件。2. 受益人须在申请赎回时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6.2.3 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 1. 受托人收到受益人赎回文件并审核无误后确认其赎回日。2. 在赎回开放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以在赎回申请书上盖章的方式或以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6.2.4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除经受托人同意外,受益人单笔最低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0.01 份。赎回信托单位的最小份数为 0.01 份,赎回信托单位的份数必须是赎回最小份数的整数倍。受托人可调整赎回最低份额、最小单位限制。6.2.5 巨额赎回处理1. 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
41、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22(1) 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 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信托单位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信托单位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总份额的
42、比例,确定该单个信托单位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3. 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可选择邮寄、传真、电话、网上公告或受托人认可的其它方式在该开放日后的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6.2.6 在如下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1. 不可抗力;2. 证券交易市场或债券交易市场
43、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 本信托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4. 受托人认为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会对本信托计划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时;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或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6.2.7 受益人的赎回资金及款项划拨1. 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时,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将其赎回资金划拨至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也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将赎回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权益资金直接转认购(申购)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份额,即委托受托人将其全部或部分赎回资金委托受托人直接认购(申购)为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但认购(申购)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金额应当满足该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要求。232. 受益人于 T
44、 日申请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于 T+1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赎回确认,并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不晚于 T+2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拨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但受益人申请赎回转认购(申购)的,就认购(申购)其他信托计划的资金,保管人根据划款指令将该等受益人的赎回资金于 T+2 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拨到受益人认购(申购)的信托计划的相关账户。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受托人认可,受益人可以以受托人认可的方式追加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但受益人应保证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真实性,且在
45、信托存续期间可正常接收赎回资金,如因受益人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受托人无法将赎回资金划转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受托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延误责任,待受益人向受托人以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告知准确、有效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后,受托人再次发起赎回资金划拨程序,资金延误期间的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3. 赎回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如受益人进行部分赎回,且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未结转的收益为正值,赎回资金=该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未结转的收益将于受益人赎回之后的结转日结转为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单位份额。如受益人进行部分赎回,且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未结转的收益为负值,赎回资金
46、按以下方式计算:(1)如未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资金足以折抵未结转的收益,赎回资金=该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 (2)如未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资金不足以折抵未结转的收益,不足以折抵的未结转收益将在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资金中予以扣除,此时,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将不到 1 元。 如受益人进行全额赎回,赎回资金=该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1元+该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未结转的收益。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未结转的收益可能为正数,也可能为负数;如果受益人拟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对应未结转的收益为负数,受益人拟赎回的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将不到 1 元。4. 赎回转认购(申购): 24受益
47、人赎回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后,受益人可直接以其赎回资金认购(申购)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经受益人指令,受托人可将赎回资金直接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划转至受益人认购(申购)的其他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列明受益人明细及其资金金额) ,且该日视为受托人支付赎回资金之日。如委托人需撤销赎回转认购(申购) ,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撤销申请应经受托人确认后生效。撤销生效后,委托人的赎回资金将划转至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7.1 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7.1.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7.1.2 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
48、、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7.1.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7.2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7.2.1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7.2.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7.2.3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财产专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7.2.4 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
49、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257.3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7.3.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计划财产的具体管理与运用:(1)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为:1)货币市场基金;2)金融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3)短期银行理财产品;4)债券逆回购;5)剩余期限1 年以内的债券,包括上市流通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商业银行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6)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包括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7)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2)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受托人或受托人关联方发起设立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关于关联交易等相关要求。7.3.2 投资限制1、 不得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新股申购、可转债、QDII 产品以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2、 不得进行正回购操作;3、 不得投资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