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561102 上传时间:2018-08-05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6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督促我市园林绿化商事主体规范经营,推动市场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际,

2、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的商事主体的信用约束管理,包括市内和市外进莞园林绿化企业。第三条 【内容概括】本制度包括信息登 记发布制度、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和退出制度等内容。第四条 【职责分工】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本制度建立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 “黑名单” 和退出制度,并指导和督促各城管分局、下属单位落实本制度。东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协助征集、整理、公开、管理信息。第五条 【简称解释】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以下简称园林企业。2第二章 信息登记发布制度第六条 【含义解释】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行业协会对园林企业信用信

3、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 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第七条 【征集方式】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和信息提供单位提供两种方式,以企业自行申报为主。企业可以自行向行业协会申报关于本企业基本信息、工程项目业绩、 获奖情况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行业协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信息提供单位是指市、镇(街、园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其他行政职能部门、 执法部门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行业协会通过查询官方网站或文件等形式向信息提供单位了解园林企业信用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第八条 【信息提供时限】信息提供单位依

4、法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 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 【含义解释】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是指东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将企业或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核实、整合后,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公布的行为。第十条 【方式解释】园林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东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一条 【范围解释】园林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范围:(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企业类型、成立日期及技术人员等;(二)企业业绩情况:近三年园林工程或绿化养护项目业绩,包括市内园林企业业绩和市外园林企业在莞业绩;3(三)企业荣誉信

5、息:近三年市内园林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信息,包括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工程奖项、企业信用奖项等,近三年市外园林企业在莞业绩所获奖项;(四)企业不良信息: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认定的企业纳税、信贷、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养护质量、社会保险、行政 处罚等违法、违规、 违约等事实记录 ,行业协会或招投标中介机构掌握的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记录,投诉人对企业有效投诉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信息登记】:1、未取得营业执照承揽工程或养护项目的;2、企业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登记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 造、虚 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3、伪造、

6、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经营许可证书的;【承揽业务】:4、与招标人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5、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7、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9、中标企业未委托专人负责管理工程项目;10、工程项目主要负责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4

7、11、中标工程由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主要负责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施工,或未经批准更换主要负责管理人员;12、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13、中标人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14、建设、监理、施工等 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15、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1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广东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或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或拖延竣工验收时间;17、施工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的栽植基础中使用含有害成分的土壤,或在非特殊隔离地带的栽植土有效土层下有不透水层;18、施工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

8、中使用带有严重病虫害的植物材料,自外省市及国外引进的植物材料未获得植物检疫证;19、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20、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不符合程序,或者记录不完整的;21、施工过程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的;22、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及时处理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或隐蔽签证不齐全,或未进行子部、分部验收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23、绿化养护质量未达到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或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或拖延项目移交时间;24、发生质量缺陷、 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的;25、发生质量事故未及时上报的;526、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

9、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安全监管】27、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8、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29、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30、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1、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或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32、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的;33、主要负责人、 项目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4、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

10、措施的,及可以实行封闭管理而未实行的;35、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及时调 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和防护措施的;36、施工单位未设置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37、施工单位未指定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综合管理】:38、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或未对上岗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或者考核的;39、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640、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41、伪造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或伪造、 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42、

11、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 规定的不良行为。(五)企业同意披露且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以上第(一)至(三)、 (五)项由企业自行提供,第(四)项由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第十二条 【资料要求】企业业绩信息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园林绿化企业业绩信息登记申请表;(二)园林绿化工程或养护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或业主评价、发 票, 项目经 理任命书或授权书、 项 目经理的相关证件、建设单位或业主联系方式(须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原件核对);(三)现场彩色图片 2-4 张(A4 纸打印或粘贴)。第十三条 【资料要求】企业荣誉信息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园林绿化企业荣誉信息登记申请表

12、;(二)奖项证书、奖牌或颁奖部门文件(须提供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原件核对)。第十四条 【资料要求】企业不良信息登记需至少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资料:(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五条 【投标登记】投标人(含市内和市外进莞园林绿化企业)自行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办理投标企业信息库账号的登7记和激活手续。投标人应对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虚报或误报带来的一切后果。其中,外省园林绿化企业须先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粤企业

13、和人员诚信信用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发布期限】东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对园林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公开的各项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登记并在网上公开发布。发布期限如下:(一)第十一条第(一)项公开至企业终止之日起三年止;(二)第十一条第(二)、 (三)、 (四)、 (五)项公开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自该信息 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涉及有效期的公示至有效期限届满止。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发布,转为档案保存。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篡改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以欺诈、贿赂、侵入 计算机网 络等

14、方式非法获取未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第三章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经营异常名 录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园林企业,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载入期限统一为三年。因本条第(二)至(六)情形之一载入名录的,载入期限内的园林企业不能推荐参加省或国家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各类表彰、表扬及诚信公示活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不出具无不良记录证明、良好业绩证明或外出经营证明:(一)园林企业地址或名称变更后,未变更相关许可证的;(二)园林企业许可证照已过有效期,仍在从事相关经营行为或施8工行为的;(三)园林企业参加东莞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养护项目投标,中标后弃标;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经查实一年内累计达两次

15、或以上的;(四)园林企业承包的同一园林绿化项目施工、养护质量不达标受到发包单位处罚超过两次(含两次)的;(五)园林企业每季度不按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达两次;(六)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可以通过整改予以纠正的。以上情形应以日常检查笔录、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等作依据。第十九条 【公示期限 】东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协助提供、核实相关企业信息。在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通过门户网站、政 务微博等方式告知园林企业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公示期限为三十日。第二十条 【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16、情形】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告知公示期限内,园林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因园林企业地址、名称变更后,未变更相关许可证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提交变更申请的;(二)因园林企业许可证照到期后,未延续仍继续经营或施工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提交延续申请的;(三)其他不宜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内容】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告知9公示期限届满,园林企业未提出异议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载体公布,并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载入内容包括园林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

17、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载入日期、载入事由、 载入期限等。第二十二条 【移出名录的情形】园林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三年内消失的,可以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园林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按照本条第一款将园林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载体上公示。移出公示包括园林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第二十三条 【移出名录的情形】根据本制度第十八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园林企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已采取改正措施并且三个月内未收到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

18、知书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市城市 综合管理局自核实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第二十四条 【催告时间】在园林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前六十日内,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载体催告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的,将其永久列入“ 黑名单” 。第四章“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黑名单 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10园林企业,应列入 “黑名单” ,载入期限不超过三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期限等。(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有关许可证照的;(二)采取欺骗、

19、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许可证照的;(三)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照的;(五)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擅自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经营活动的;(六)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且经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七)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整改的;(八)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的印章的;(九)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十)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上访事件的,或者具有掺杂、制假和售假行为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员】导致园

20、林企业列入“黑名单” 的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列入“黑名单” ,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隐去部分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期限等。第二十七条 【公示方式和时限】东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协助提供、核实相关企业信息。针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发出正式通知之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11方式告知园林企业拟载入“黑名单”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期限,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公示期限为三十日。第二十八条 【黑名单 公告途径】拟载入“黑名单”告知公示期限届满,园林企 业未提出异议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其载入“ 黑名单”,在十五个工

21、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载体公告“黑名单” 内容(格式见附件),并将“ 黑名单”内容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限制措施】载入“黑名单”的园林企业,在载入期限内除不能推荐参加省或国家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各类表彰、表扬及 诚信公示活动,不能参加我市组织的有关园林绿化等项目招投标以及拍卖活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不出具无不良记录证明、良好业绩证明或外出经营证明外,还将实施以下限制措施:(一)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园林企业,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22、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二)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园林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三)、 (四)项情形的园林企业,吊销或者撤销其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四)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园林企业,限制参加招投标工作;12(五)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情形的园林企业,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限制参加招投标工作;(六)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八)至(

23、十)项情形的园林企业,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限制参加招投标工作,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条 【删除的情形】列入“黑名单” 的园林企业、责任人员,在“ 黑名单”期限届满时 ,由市城市 综合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 期间未发 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 规定情形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其从“黑名 单” 上删 除, 删除情况在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 【永久载 入“黑名单”的情形】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在“ 黑名单” 期间仍有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其永久载入“黑名 单” ,相关情况在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予以公布。第五章

24、退出制度第三十二条 【退出公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园林企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载体上公示其企业退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示期限为三十日。(一)园林企业已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二)园林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营业证照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被永久载入“黑名 单” 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的其他情形。13第三十三条 【公开注 销的内容】公示期限届满,园林企业未提出异议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相关注销情况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载体上公开并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25、营业执照注册号、注销证书号、注销证书名称、注销事由、注 销日期等。第三十四条 【定期抽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定期抽查载入“黑名单” 未注销 或变更营业执 照的园林企业,如 发现无证经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永久纳入“黑名单 ”。第六章 救济监督第三十五条 【异议处 理】利害关系人对园林企业被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 黑名单 ”以及注销资质证书、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自告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

26、请人。通过核实发现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黑名 单”以及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况存在错误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予以纠正。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问题处理】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 规 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解释权】本制度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4附件:1、园林绿化企业业绩信息登记申请表2、园林绿化企业荣誉信息登记申请表3、东莞市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公告15附件 1:园林绿化企业业绩信息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委托人)总投资(万元)项目负责管理人(姓名及证

27、号)工程面积(平方米)竣工日期(合同期)业务完成情况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建设单位评价意见(公章)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申请时间: 年 月 日注:本表填写基本情况后打印,申请单位项目负责管理人签名,建设单位加意见后加盖公章。16附件 2:园林绿化企业荣誉信息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奖项名称颁奖单位获奖时间获奖工程(项目)竣工(完成)时间工程(项目)地址申请时间: 年 月 日17附件 3:东莞市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公告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因(违法事由) ,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第条款项的规定,该企业列入城市综合管理“黑名单” ,列入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企业(或责任人员)在此期间不得。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2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