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1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轻微取土、挖砂、采石在 10 立方米以内,未造成崩塌、滑坡或者泥石流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 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罚款一般1、取土、挖砂、采石大于 10立方米小于 50 立方米,未造成崩塌、滑坡或者泥石流的;2、因取土、挖砂、采石造成崩塌、滑坡或泥石流面积小于100 平方米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1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
2、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 年 7 月 24 日修订通过,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
3、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个人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单位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1、取土、挖砂、采石大于 50立方米,未造成崩塌、滑坡或者泥石流的;2、因取土、挖砂、采石造成崩塌、滑坡或泥石流面积大于100 平方米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
4、人处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在 1 亩以内,经责令后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2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 一般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
5、为,不采取对个人处每平方米 1元、对单位处每平方2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补救措施的;2、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大于 1 亩小于 10 亩的。米 2 元罚款。较重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情形2,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大于 10 亩小于 20 亩的。对个人处每平方米 1至 1.5 元、对单位处每平方米 2 至 5 元罚款。开发的处罚 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严重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情形2,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开垦、开发和种
6、植农作物面积大于 20 亩的。对个人处每平方米 1.5至 2 元、对单位处每平方米 5 至 10 元罚款。轻微采挖面积在 1 亩以内,经责令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不予处罚一般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2、采挖面积大于 1 亩小于 10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 1 万元罚款较重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2、采挖面积大于 10 亩小于20 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 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3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
7、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 33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2、
8、采挖面积大于 20 亩的。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经责令后予以改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内的。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 2 元罚款较重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5000 平方米以下的。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 2 至 5 元罚款严重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 1万平方米以下的。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 5 至 7 元罚款4对在林区采
9、伐林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 7 至 10 元罚款轻微 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不予处罚一般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
10、内补办手续,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5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
11、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较重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内的。处 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4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严重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 3000 平方米以下的。处 2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处 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不予处罚一般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
12、下罚款较重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内的。处 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 3000 平方米以下的。处 2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特别严重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处 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的。 不予处罚一般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
13、在30%以内的。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 年 5月 30 日水利部令第 5 号公布,2005 年 7 月 8 日以水利部令第24 号修订)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
14、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较重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大于30%小于 50%的。处 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5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严重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大于50%小于 100%的。处 2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严重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大于50%小于 100%的。处 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15、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处 5 万元罚款一般 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较重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的处 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小于 1000 平方米的处 2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6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
16、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的处 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超过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通知书规定期限 30 日(包含节假日在内,下同)内不缴纳的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7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五
17、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 一般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 加收滞纳金,可处应6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补偿费通知书规定期限 30日仍不缴纳的。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以下罚款。严重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规定期限 60日仍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可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两倍以下罚款。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规定期限 90日仍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可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
18、下罚款。轻微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 1 万千瓦以下的。处 1 万元罚款一般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 1 万千瓦以上、5 万千瓦以下的。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 5 万千瓦以上10 万千瓦以下的。处 3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罚款8对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 年 7月 19 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19、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 10 万千瓦以上的。处 6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 年 7月 19 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20、轻微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 千瓦、小于 1000 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 100 万立方米的。处 10 万元罚款9对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0千瓦、小于 4000 千瓦的,水 处 10 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7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 万立方米、小于 1000 万立方米的。严重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21、 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 5 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万立方米、小于 1000 万立方米的处 13 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 5 万千瓦、小于 25 万千瓦的,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 千瓦、小于 1000 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 100 万立方米的。处 1 万元罚款一般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0千瓦、小于 4000 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 万立方米、小于 1000 万立方米的。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 5
22、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万立方米、小于 1000 万立方米的处 3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罚款(二)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 5 万千瓦、小于 25 万千瓦的,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更手续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23、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 轻微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 千瓦、小于 1000 千瓦的,水库 处 1 万元罚款8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总库容小于 100 万立方米的。一般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0千瓦、小于 4000 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 万立方米、小于 1000 万立方米的。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 5 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万立方米、小于 1000 万立方米的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
24、项目装机容量大于 5 万千瓦、小于 25 万千瓦的,处 5 万元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3年 7 月 1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三十四条轻微 逾期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罚款一般 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在 1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
25、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 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在 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10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处罚(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 轻微逾期不改正,超过规定时间在30 天以内的 处 1 万元罚款9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一般 逾期不改正,超过规定时间在30 天以上、60 天以内的 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严重 逾期不改正,超过规定时间60 天以上的 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一般 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达到批复下泄流量 80%以上的 处 2 万元罚款。较重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小于批复下泄流量 80%、大于50%的处 2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小于批复下泄流量 50%、大于30%的处 4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罚款11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3年 7 月
27、1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小于批复下泄流量 30%的处 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1
28、2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2011 年主席令第 46 号修改)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9、,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轻微1、小型工程或者小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4、5 级堤防;2、勘察、设计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三十万元以下的;3、施工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五十万元以下的;4、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安全事故的;5、合同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6、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
30、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下的罚款,可以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10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一般1、中型工程或者中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3 级堤防;2、勘察、设计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3、施工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4、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较大安全事故的;5、合同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的;6、规定期限内已进行但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
31、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可以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年国务院令第 662 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
32、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严重1、大型工程或者大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1、2 级堤防;2、勘察、设计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二点11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3、施工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以上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上的;5、合同额在七百万元以上的;6、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33、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轻微 索贿、受贿、行贿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贿赂的财物,处以罚款;对承包单位可以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一般 索贿、受贿、行贿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贿赂的财物,处以罚款;对承包单位可以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3 对工程承包单位行贿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2011 年主席令
34、第 46 号修改)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严重 索贿、受贿、行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贿赂的财物,处以罚款;对承包单位可以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12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质证书轻微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250 万元以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 100 万
35、元以上 400 万元以下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一般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损失 1250 万元以上 2250 万元以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 400 万元以上 700 万元以下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较重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损失 225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 7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对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14对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 年水利部令第 7 号)第四十一条 水
36、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严重 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对责任单位予以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15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公布)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37、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轻微1、小型工程或者小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4、5 级堤防;2、合同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3、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三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13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4、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安全事故的。以下的罚款一般1、中型工程或者中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3 级堤防;2、合同额在三百万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的;3、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4、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较大安全事故的。责
38、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严重1、大型工程或者大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1、2 级堤防;2、合同额在七百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以上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上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
39、点八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轻微1、小型工程或者小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4、5 级堤防;2、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3、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16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2011 年主席令第 46 号修改)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
40、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公布)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一般1、中型工程或者中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3 级堤防;2、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七责令改正,处二十九万元以上四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14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百万元以下的;3、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较大安全事故的。人
41、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严重1、大型工程或者大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1、2 级堤防;2、投资额在七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以上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上的。责令改正,处四十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轻微1、小型工程或者小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4、5 级堤防;2、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3、压缩原合同约定工期 10%以下的;4、进行施工准备或者完成工程进度 20%以下的;5、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安全事故的;6、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7、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三十万元以
42、下的。8、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17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79 号公布)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
4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一般 1、中型工程或者中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3 级堤防; 责令改正,处二十九万元以上四十一万元15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
44、形 量化标准2、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的;3、压缩原合同约定工期 10%以上 30%以下的;4、完成工程进度 20%以上50%以下的;5、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较大安全事故的;6、规定期限内已进行但未完成整改的。7、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8、规定期限内已进行但未完成补办备案手续的。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严重1、大型工程或者大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1、2 级堤防;2、投资额在七百万元以上的;3、压缩原合同约定工期 30%以上的;4、完成工程进度
45、50%以上的;5、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以上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上的;6、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7、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五十万元以上的。8、规定期限内未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四十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8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 30 日由国务院令第279 号公布实施)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轻微1、小型工程或者小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4、5 级堤防;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46、二以上百分之二点六以下的16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2、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安全事故的;3、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4、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办验收或完成整改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一般1、中型工程或者中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3 级堤防;2、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较大安全事故的;3、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的;4、规定期限内已进行但未完成补办验收或未完成整改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六以上百分之三点四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格,
47、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严重1、大型工程或者大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1、2 级堤防;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以上或者重大安全事故以上的;3、投资额在七百万元以上的;4、规定期限内未补办验收或未进行整改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四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移交建设
48、项目档案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 1 月 30 日由国务院令第279 号公布实施)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1 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1、小型工程或者小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4、5 级堤防;2、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3、规定期限内完成档案移交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17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的。 下的罚款一般1、中型工程或者中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49、3 级堤防;2、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的;3、规定期限内已进行但未完成档案移交的。责令改正,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严重1、大型工程或者大型项目或者、等工程或者 1、2 级堤防;2、投资额在七百万元以上的;3、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档案移交的。责令改正,处七万三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3 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法律未规定处罚幅度。21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