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SZN-1351-2014/00安全 生 产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认 可 办 事 指 南2014-发 布 2014-实 施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布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一 、 适 用 范 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许可的申请与办理。二 、 事 项 名 称 和 代 码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代码:1351)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 增项换证 依申请注销配套制度(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撤销、主动变更或撤回)三 、 办 理 依 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 第五条第 二款规定: “省、 自治区
2、、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协 调、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 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四 、 办 理 机 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 海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负 责 本 市 乙 级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的 资 质 许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许可。(二)审批内容 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初次申请、 变 更申请 、 增项申请、 换证 申请、注 销 申 请 。(三)法律效力2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本市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 (特 种设
3、备除外) 在用检验、 监督监察检验、 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 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四)审批对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 (特种设备除外) 在用检验、 监 督监察检验、 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 务 的机 构。五 、 审 批 条 件(一)新办(换证) 1.准予批准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包括企业 法人或事业法人);2)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 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 150 万元;3)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
4、人员总 数的 60%, 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 数的 30%和 10%;4)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有 3 年以上与安全生产 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5)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 3 个 月 以 上 ; ( 具 体要求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AQ8006-2010)6)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 3 年以 上;7)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 150 万元。( 申 请 业 务
5、范 围 包 括 : 防 爆 设 备 电动机 变 压 器 电器 仪器仪表监 控 系 统 通 风 设 备 提 升 设 备 防 坠 器 钢 丝 绳 排 水 设 备 压 风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勘 探 开 发 设 备 储 运 设 施 井 巷 设 备 支护设备 采 掘 设 备 非 金 属 制 品 金 属 制 品 电 缆 救 护 器 材 煤 尘 爆 炸 性 煤 自 燃 倾 向3性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危 险 性 危 险 品 鉴 定 常 压 储 罐 民 爆 器 材 烟 花 爆 竹特 种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其 他 ) 2.不予批准条件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
6、批准条件1)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限内;2)变更机构名称的,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及变更后的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能够证明变更事项。变 更 主 持 工 作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质 量 负 责 人 的 , 提 供 “主 持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技术负责人 、 质量 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 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有 3 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 的证明材料。减少标准或项目/参数、授权签字人或领域的,提交申请备案表说明具体变 更事项。变更地址的,专家现场评审符合安全生产检测
7、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AQ8006-2010 具体要求。变更检测检验能力的, 专家现场评审符合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 用要求 AQ8006-2010 具体要求。增加授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领域的, 专家现场评审符合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AQ8006-2010 具体要求。2.不予批准条件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不予批准。(三)增项 1.准予批准条件1)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限内;2)具有与所申请增加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能力(符合安全生产检测 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AQ8006-2010)。2.不予批准条件4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四)依申
8、请注销 1.准予批准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2)上交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2.不予批准条件无书面申请材料的,不予批准。(五)补证 1.准予批准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2)上交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2.不予批准条件无书面申请材料的,不予批准。六 、 审 批 数 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 、 申 请 材 料(一)形式标准本审批事项所提交的申请、证明材料等均需电子和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中填报。 纸 质 文 本 : 通 过 网 上 行 政 审 批 系 统 的 预 审 后 , 将 纸 质 文 本 ( 一 式 一 份 , 统 一使用
9、A4幅面、 纵向左侧装订) 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窗口递 交。(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初次(换证)申请序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原 件 /复 印件 份 数 纸质/ 电 子 报 件 要求1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申 请书 原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申 请 书 须 该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2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证 书 )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53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10、 件 能 反 映 法 人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结 构 框 图 。4 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工 作 场 所 的 平 面 布 置 简 图 。5 现 行 有 效 的 管 理 手 册 和 程 序 文 件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应 提 供 最 近 一 次 内 审 和 管 理 评 审 记 录 。6 典 型 项 目 的 检 测 检 验 报 告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能 反 映 申 请 检 测 业 务 范 围 的 检 测 检 验 报 告 。7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 含 附 表 )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11、 报 件由 省 级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核 发 的 计 量 认 证 证 。 书。8 具 有 从 事 与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经 历 的 客 观 证 据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能 反 映 申 请 机 构 成 立 时 间 、 历 史 沿 革 , 重 要 的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经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包 括 劳 动 合同 , 或 由 市 /区 社 保 中 心 出具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 失 业 保险 的 有 效 证 明 ( 事 业 单 位 可出 具 由 住
12、房 公 积 金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有 效 缴 存 证 明 )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指 由 专 业 技术 职 称 评 审 机 构 评 审 认 定的。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由 国 家 安9在 编 人 员 法 定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职 称 、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明原件 扫描件 1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监 总 局 核 发 的 证 书 。10技 术 负 责 人 从 事 与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经 历 的 客 观 证据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13、报 件 其他材 料 : 如 固定 资产 评 估证明材 料 、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 设 备等租用 协议 、 已取 得国 家 重点实 验室或 其他 检测 资质 证明 、 开 展 新 项 目 和 变 更 的 评 审 材 料 目 录 、参 加 检 测 能 力 考 核 活 动 的 相 关11资料 、 非 标准 方法 的相 关 资料等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若 有 请 提 供 。2. 变 更申 请 (变 更地址 、 检 测检验 能力 、 增加 授权 签字人 或授 权签字 领域 )6序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原 件 /复 印件 份 数 纸质/ 电 子 报 件 要求1
14、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申 请书 原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申 请 书 须 该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2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证 书 )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3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没 有 变 化 时 , 可 不 提 供 。4 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仅 提 供 涉 及 变 更 项 目 的 平 面 图 。5 现 行 有 效 的 管 理 手 册 和 程 序 文 件 复
15、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没 有 变 化 时 , 可 不 提 供 。6 典 型 项 目 的 检 测 检 验 报 告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仅 提 供 涉 及 变 更 项 目 的 能 反 映 申 请 检 测 业 务 范 围 的 检 测 检 验 报 告 。7 计 量 认 证 合 格 证 书 ( 含 附 表 )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由 省 级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核 发 的 计 量 认 证 证8在 编 人 员 法 定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职 称 、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16、 师 注 册 证 明原件 扫描件 1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没 有 变 化 时 , 可 不 提 供 。 劳动关 系证 明包 括劳 动合 同, 或 由市 / 区 社 保 中 心 出 具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的 有 效 证 明 ( 事 业 单 位 可 出 具 由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有 效 缴 存 证 明 ) 。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指 由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机 构 评 审 认 定 的 。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由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核 发
17、 的 证 书 。9技 术 负 责 人 从 事 与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经 历 的 客 观 证据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没 有 变 化 时 , 可 不 提 供 。10其他材 料 : 如 固定 资产 评 估证明 材 料 、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 设 备 等租用 协议 、 已取 得国 家 重点实 验室或 其他 检测 资质 证明 、 开 展 新 项 目 和 变 更 的 评 审 材 料 目 录 、 参 加 检 测 能 力 考 核 活 动 的 相 关 资料 、 非 标准 方法 的相 关 资料等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若有
18、请 提供 ; 没有 变化 时, 可不提 供 。73. 变 更申 请 ( 变更机构 名称 、 主 持工 作负责人 、 技术负 责人 、 质 量负 责人 , 减少标准或项目/参数、授权签字人或领域)序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原 件 /复 印件 份 数 纸质/ 电 子 报 件 要求1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变 更 备 案表 原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2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证书 原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3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证 书 ) 的 正 副 本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4 变 更 后 机
19、 构 的 有 关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适 用 于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 需 收 回 原 资 质 证书。1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变 更 备 案表 原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2 变 更 后 人 员 的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原件 扫描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3 技 术 负 责 人 与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经 历 证 明 材 料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适 用 于 变 更 主 持 工 作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质
20、 量 负 责 人1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变 更 备 案表 原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适用于 减少 标准 或项 目/ 参 数、 授 权签 字 人 或 领 域4.增项申请序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原 件 /复 印件 份 数 纸质/ 电 子 报 件 要求1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申 请书 原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申 请 书 须 该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2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证 书 )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21、书 。3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没 有 变 化 时 , 可 不 提 供 。4 平面图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仅 提 供 涉 及 增 项 项 目 的 平 面 图 。5 现 行 有 效 的 管 理 手 册 和 程 序 文 件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没 有 变 化 时 , 可 不 提 供 。86 典 型 项 目 的 检 测 检 验 报 告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仅 提 供 涉 及 增 项 项 目 的 能 反 映 申 请 检 测 业 务 范 围 的 检 测 检 验 报 告 。7 计 量 认
22、证 合 格 证 书 ( 含 附 表 )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由 省 级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核 发 的 计 量 认 证 证 。没 有 变 化 时 , 可 不 提 供 。劳动关 系证 明包 括劳 动合 同, 或 由市 /区 社 保 中 心 出 具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本 医 疗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的有 效 证 明 ( 事 业 单 位 可 出 具 由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有 效 缴 存 证 明 )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指 由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机
23、 构 评 审 认 定 的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由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核 发8在 编 人 员 法 定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技 术 职 称 、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明原件 扫描件 1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的 证 书 。9技 术 负 责 人 从 事 与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经 历 的 客 观 证据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没 有 变 化 时 , 可 不 提 供 。其他材 料 : 如 固定 资产 评 估证明材 料 、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 设 备等租用 协
24、议 、 已取 得国 家 重点实 验室或 其他 检测 资质 证明 、 开 展 新 项 目 和 变 更 的 评 审 材 料 目 录 、参 加 检 测 能 力 考 核 活 动 的 相 关10资料 、 非 标准 方法 的相 关 资料等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电 子 报 件 若有请 提供 ; 没有 变化 时, 可不提 供 。5.注销申请序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原 件 /复 印件 份 数 纸质/ 电 子 报 件 要求1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注 销 申 请 书 原件 1 纸 质 材 料 载明注 销原 因及 注销 事项 , 并盖 公章 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25、。2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正 、 副 本 原件 1 纸 质 材 料 6. 补 证申 请序号 提 交 材 料 名 称 原 件 /复 印件 份数 纸质/ 电 子 报 件 要求91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补 证 申 请 书 原件 1 纸 质 材 料 载 明 补 证 原 因 , 并 盖 公 章 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2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正 、 副 本 复印件 1 纸 质 材 料 (三)申请文书名称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 (初次,换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变更备案表安全生产检测检
26、验机构资质申请书 (增项,变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 (注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 (补证)八 、 审 批 期 限(一)申请期限 1.初次申请:认为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2.增项申请: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3.变 更 申 请 : 在 资 质 有 效 期 内 , 依 据 标 准 、 主 要 负 责 人 、 授 权 签 字 人 及 授 权 签 字 事 项 、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隶 属 关 系 等 有 关 情 况 发 生 变 更 以 及 减 少检测检验项目的。4.换证申请: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
27、效期 届满 6 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5.注销申请:自行申请。(二)受理期限自收到申请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专家现场评审时间与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九 、 审 批 证 件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有 效 期 3年 。 正 本 载 明 资 质 证 书 号 、 资质等级,附件载明检测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1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有效期 的 , 应 当 在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6个 月 前 向 上 海
28、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十 、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 许 可 的 事 项 、 依 据 、 条 件 、 程 序 、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的 目 录 和 行 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和提供准确、 可靠的 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
29、围内, 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 出行政许可申请, 并要求我局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 , 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 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 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 申请人有 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 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30、;6.对依法需要听证、 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 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申请人有 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 我 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 , 申请人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10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 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 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 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31、 规 、 规 章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 或 者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 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 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 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 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履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我 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32、所规 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 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 应当向 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 局 对 申 请 人 取 得 我 局 行 政 许 可 后 从 事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活 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 申 请 人 应 当 支 持 和 配 合 ,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材 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除法律、 法规 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 二 、 申 请 接 收(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收地址:瑞金二路 108 号民防大厦 2
33、 楼 9 号、10 号行政审批办事窗口 2.网上接收网 址 : http:/申请路径:网上办事-在线受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二)接收时间12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 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节假日除外)十 三 、 咨 询 途 径(一)窗口咨询瑞金二路 108 号民防大厦 2 楼 9 号、10 号行政审批办事窗口(二)电话咨询(021)54667006、54666232(三)网上咨询 网址: http:/ 申请路径:网上办事-网上咨询(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瑞金二路 108 号民防大厦 2
34、 楼 9 号、10 号行政审批办事窗口邮政编码:200020十 四 、 投 诉 渠 道(一)窗口投诉 复兴中路 593 号接访室( 二 ) 电 话 投 诉(021)12350(三)网上投诉http:/ 申请路径:政务互动/局长信箱(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复兴中路 593 号邮政编码:200020十 五 、 办 理 方 式(一)新办申请 1.业务描述13对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 评审。2.办理方式该业务适用一般程序。(1) 申请人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网 ( http:/) , 按本 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
35、本。(2)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作出 是否受理的 决定。 予以受理的, 通知 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文本; 不 予受理的, 网上退回申请材料电子文本, 并告知具体原因; 如需补正材料的 , 一次性告知需 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名称、 具体内容及补正理由。 作出以上决定 , 分别由上海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 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 行政审批补正材料 告知 书或 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执法监察处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作出审查意见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36、 日 内 组 织 专 家 组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 并 上 传 技 术 评 审 报 告 和 审 查 意 见 。规划科技处自收到执法监察处审查意见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综 合审查, 并告知申请人整改意见。 申请人整改情况由专家组组长予以确认。 规划 科技处 根据技术评审报告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的建议。 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 执 法 监 察 处 会 签 并 完 成 办 文 流 程 ( 办 公 室 核 稿 , 分 管 局 领 导 签 发 ) 后 , 颁 发 资 质 证书。3.适用情形申请人首次申请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二)依申请变更(二) -1依申请变更(变更备案)
37、1.业务描述(1) 申请人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网 ( http:/) , 按本 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本。(2)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材 料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 , 通知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文本; 不予受理14的 , 网 上 退 回 申 请 材 料 电 子 文 本 , 并 告 知 具 体 原 因 ; 如 需 补 正 材 料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充 或 更 正 的 材 料 名 称 、 具 体 内 容 , 及 补 正 理 由 。 作 出 以 上 决 定 , 分 别 由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申
38、请人出具 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 行政审批补 正材料 告知书或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规划科技处自收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审查意见之日起 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决定建议。经职业安全健康 管理处会签并完成办文流程 (办公室核稿, 分管局领导签发) 后, 颁发资质证书。2.办理方式: 该业务适用一般程序。 3.适用情形申 请 人 在 资 质 有 效 期 内 ,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 主 持 工 作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质 量负责人,减少标准或项目/参数、
39、授权签字人或领域的。(二)-2依申请变更(变更审查)1.业务描述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方式该业务适用一般程序。(1) 申请人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网 ( http:/) , 按本 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本。(2)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材 料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 , 通知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文本; 不予受理 的 , 网 上 退 回 申 请 材 料 电 子 文 本 , 并 告 知 具 体 原 因 ; 如 需 补 正 材 料 的 , 一 次 性 告 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名称、
40、 具体内容及补正理由 。 作出以上决定, 分别由上 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 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 行政审批补正 材料 告知书 或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执法监察处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作出审查意见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并上传 技术评审报告和审查意见。 规 15划科技处自收到执法监察处审查意见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16查, 并告知申请人整改意见。 申请人整改情况由专家组组长予以确认。 规划科技 处 根据技术评审报告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的建议。
41、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 执 法 监 察 处 会 签 并 完 成 办 文 流 程 ( 办 公 室 核 稿 , 分 管 局 领 导 签 发 ) 后 , 颁 发 资 质 证 书。3.适用情形 申请人在资质有效期内,变更地址、检测检验能力、增加授权签字人或授权 签 字 领 域 的 。(三)增项申请 1.业务描述对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增项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 行 现 场 评 审 。2.办理方式 该业务适用一般程序。(1) 申请人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网 ( http:/) , 按本 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本。(2)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 决定。
42、 予以受理的, 通知 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文本; 不 予受理的, 网上退回申请材料电子文本, 并告知具体原因; 如需补正材料的 , 一次性告知需 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名称、 具体内容及补正理由。 作出以上决定 , 分别由上海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 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 行政审批补正材料 告知 书或 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执法监察处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作出审查意见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专 家 组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 并 上 传 技 术 评 审
43、 报 告 和 审 查 意 见 。规划科技处自收到执法监察处审查意见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综 合审查, 并告知申请人整改意见。 申请人整改情况由专家组组长予以确认。 规划 科技处 根据技术评审报告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的建议。 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 执 法 监 察 处 会 签 并 完 成 办 文 流 程 ( 办 公 室 核 稿 , 分 管 局 领 导 签 发 ) 后 , 颁 发 资 质 证书。172.适用情形18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 1 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四)换证申请 1.业务描述对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 行 现 场
44、评 审 。2.办理方式 该业务适用一般程序。(1) 申请人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网 ( http:/) , 按本 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本。(2)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 决定。 予以受理的, 通知 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文本; 不 予受理的, 网上退回申请材料电子文本, 并告知具体原因; 如需补正材料的 , 一次性告知需 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名称、 具体内容及补正理由。 作出以上决定 , 分别由上海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 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 行政审 批补正材料 告知 书或 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自受理
45、资质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执法监察处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作出审查意见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专 家 组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 并 上 传 技 术 评 审 报 告 和 审 查 意 见 。规划科技处自收到执法监察处审查意见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综 合审查, 并告知申请人整改意见。 申请人整改情况由专家组组长予以确认。 规划 科技处 根据技术评审报告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的建议。 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 执 法 监 察 处 会 签 并 完 成 办 文 流 程 ( 办 公 室 核 稿 , 分 管 局 领 导 签 发 ) 后
46、 , 颁 发 资 质 证书。3.适用情形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在有效期满前 3 个 月 内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五)依申请注销1.业务描述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注销申请,办理确认手续。 192.办理方式20该业务适用一般程序。(1)申请人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注 销申请;( 2)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处 自 申 请 材 料 受 理 之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内 , 作 出 审 查 意见,规划科技处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作出审查意见之日起4个工作日,作 出注销决定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参与审查决定建议的会签
47、; 办公室负责 审查决定文书的核稿; 分管局领导根据会签和核稿结论, 作出资质认定的决定。3.适用情形 本市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自行申请注销。(六)补证 1.业务描述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补证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2.办理方式该业务适用一般程序。(1)申请人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注 销申请;( 2)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处 自 申 请 材 料 受 理 之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内 , 作 出 审 查 意见,规划科技处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作出审查意见之日起4个工作日,作 出补证决定意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参与审查决定建议的会签; 办公室负
48、责 审查决定文书的核稿; 分管局领导根据会签和核稿结论, 作出资质认定的决定。3.适用情形 本市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申请补证。 十 六 、 决 定 公 开除按规定属于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上公开审批结果。21安全监管局窗口审核电子报件窗口发出 行政审批 补正材料清单及通知 书 进入安全监管局审查流程根据要求进行整改附 录 1 办 事 流 程 示 意 图申 请 人 在 安 监 局 网 站 “网 上 办 事 ”- “在线受理 ”注册账号或登录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电子报件申请人 提供补正材料需要 补正材料审核结果符合不予受理情形 不予受理 (网上发出 行政审批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材料符合要求受理(网上发放 行政审批 受理通知书 )上报整改资料进行形式、现场、综合审查是否需要整改 是( 提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申 请 人 准 备 现 场 审 查 )否通过 不通过作出审批决定凭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 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凭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 到窗口领取不予通过决定书行政审批结果 在安监局网站公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22附 录 2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许 可 申 请 书2-1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