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一)保安服务许可证申领条件: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武装守护押运保安
2、服务许可证申领条件:申领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1有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注册资本; 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51%以上; 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三)外资保安服务许可证申领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提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
3、交下列材料: 1.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 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 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四)程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程序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2审核。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对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3审批。省公安厅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和市公安局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4领证。市公安局通知申请人领取保安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