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第七条 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第八条 取得一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所有电压等级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一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4000 万元,净资产在 4800 万元以上; (三)具备连续 2 年以上承担 33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 4 年以上承担 22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
2、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 10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60 人;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6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40 人; (七)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3 人; (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取得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220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
3、。二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净资产 2400 万元以上; (三)具备连续 2 年以上承担 22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 4 年以上承担 11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 5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4、5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30 人; (七)具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2 人; (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取得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110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三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净资产 1200 万元以上; (三)具备连续 2 年以上承担 11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或者具备连续
5、 4 年以上承担 10 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维修经历;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具有不少于 3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4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25 人; (七)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1 人; (八)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九)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取得四级承修类
6、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35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四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400 万元,净资产 480 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 2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 (五)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2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10 人; (六)设置有安全
7、管理机构,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 1 人; (七)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取得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 10 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维修。五级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净资产 120 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 10 人的技术及经济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其中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 (五)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10 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 5 人; (六)配备有至少 1 名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七)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设备; (八)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