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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lufeng10010 文档编号:1554834 上传时间:2018-08-0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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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为使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领导服务、为检察业务服务、为广大干警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机关预算编制制度每年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县财政核定的我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需要,编制我院全年预算收支计划,提出各类开支项目预算,报经检察长审批,由院党组批准后执行。年度计划批准执行后,一般不得随意安排计划外开支项目,必需增加的计划外开支项目,须由有关部门写出报告,由办公室视经费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审批,最后由院党组批准后执行。办公室每季度向分管领导和检察长报告一次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每

2、半年向院党组报告一次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二、经费支出制度本院财务管理实行会签审批报销制度,未经检察长审批签字的所有票据,一律不得入会计核算中心报销入帐。重大特殊经费开支,由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三、扣押款物管理制度1、所有扣押款、物由院财务室统一保管。但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2、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一般应在三日内移交院财务室,并附扣押物品清单。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办案部门可安排专人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移交。3、办案部门向财务室移交现金时,财务室应当在复核无误后,开具收据交案件承办人。4、扣押的实物移交时,案件承办人应列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

3、、质量,财务人员查验无误后,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对贵重物品应装入专用透明带中封存。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使用或坐支扣押款物。违反规定的,按违纪处理,并进行通报。6、对于已办结的案件,扣押款物需上缴财政或返还当事人的,由办案部门写出处理扣押款物报告,经主管业务工作的副检察长批准后,由财务室办理有关手续。四、办案经费管理制度1、办案部门办理案件所需办案经费,由办案部门提出办案经费支出申请报告,写明需使用经费的数额、用途及用款时间,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2、各业务部门所借办案经费,每月 25 日前须到办公室结算一次。3、办案费实行一案一报销制度,所

4、借办案费只能用于和本案有关的开支,否则,不予支出。五、差旅费报销制度1、在本区及周边临近区县境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 10元。到外省出差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 30 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补助 40 元。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补助。2、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确因任务紧张需乘飞机的,报经检察长批准。3、住宿费在县级县(包括县城)每人每天在 120 元以内掌握,市级以上城市在 150 元以内掌握,特区在 300 元以掌握。六、招待费管理制度各种招待事前均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报经检察长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照接待流程规定,负责到指定地点招待。否则,不予结算报销。七、其它1、加班费。凡因工作需要,夜间加班工作到 23 时的,每次发给 10 元的夜餐补助费。2、学历教育。经批准,进行本科及研究生学习的,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和学费发票报销。司法考试过关者,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十一、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十二、本制度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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