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重点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重点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007 年省政府令第 20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庆市重点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管理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根据市政府和市大建设指挥部“六分开”分工安排,市重点局承担的市政道桥、房屋建筑、水环境治理等工程建设。本管理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自工程施工招标结束至竣工验收及
2、保修期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三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保证工程质量。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 以施工生产为基础,以管理控制为监督,构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具体包含以下层级:一、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三、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检测合同约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四、第三方质
3、量安全巡查单位根据巡查协议,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和关于印发等制度的通知 (重建发201466 号) ,对工程质量和施工、监理、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进行巡查,并承担巡查责任。五、市重点局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和工法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责。第三章 准备阶段质量管理第五条 工程施工、施工监理招标结束,业主单位向市重点局移交工程资料后,市重点局组织相关单位对中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约谈,形成约谈文件。第六条 市重点局依法与施工、监理、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等单位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检测合同、巡查协议等。第七条 市重点局及时向市质量监督部门提供有关材料,办理
4、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当业主单位未能及时办妥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等手续,影响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时,市重点局与业主单位共同提请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市质量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工程质量监督。第八条 市重点局及时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工程开工前,组织办理安庆市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审批表 。第四章 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第十条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编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
5、、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施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为规范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规范见证取样人员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必须严格执行: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 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管理的通知 (皖建质安201316 号)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
6、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 (建质函201474 号)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人员管理的通知 (建质发201424 号)第十三条 沥青混凝土及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程项目,执行市重点局相关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必须按程序申报验收。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执行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7、验收规范GB50204-20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2008、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等。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第十六条 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
8、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施工技术资料。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及细则,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市重点局,并报告市质量监督部门。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
9、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市重点局,并报告市质量监督部门。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监理资料。第二十三条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市重点局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由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
10、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重点局和市质量监督部门。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单位按照第三方巡查方案及巡查计划表开展巡查工作。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内容分内业资料检查和外业实体巡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和各参建主体(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履责行为。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单位须于巡查当日出具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报告 ,送交市重点局;市重点局根据
11、巡查报告,提出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处理报告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形成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 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项目巡查报告、处理意见、整改结果、复查报告等过程资料,并报建设单位整理归档。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局组织协调、统一管理,监管施工、监理、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 、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单位质量行为,确实做到工程质量可控。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市重点局或业主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
12、,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涉及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时,将变更及审查结果书面报市质量监督部门。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局项目管理措施一、执行项目管理科工作规章,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二、执行市重点局关于印发等违约处罚文书的通知 (重建发2014108号) ,针对发现的违约事项,对违约人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执行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详见附件。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质量管理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执行住建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质2013171 号)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管2002259 号)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的通
13、知 (建质201092 号)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
14、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市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工程局部受征迁等原因影响不能施工,其余均已完工且具备上述竣工条件,经相关部门批准按现状验收的,视为该工程具备竣工条件。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施
15、工单位应当向市重点局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市重点局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监理单位应当向市重点局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第三十八条 市重点局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市重点局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十九条 市重点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 7 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市质量监督部门。市质量监督部门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第四十条 与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
16、意见。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市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执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 2 号)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管2002259 号。)市重点局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市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市重点局自工程竣工验
17、收合格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第四十三条 工程交付使用时,市重点局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第四十四条 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重点局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 2 年。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五条 市重点局、施工单位依法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责任。市重点局、施工单位通过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责任。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
18、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第四十六条 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市重点局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 。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
19、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市质监站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 3 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市质量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清单(节选)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03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
20、11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0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0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1207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GB50205-20010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1209 建筑装饰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10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1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1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14
2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1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738-201116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339-201317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34-200418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10060-201119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2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1996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2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22、24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2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26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2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0928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GJ T139-200129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3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31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50214-201332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200833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92-9634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4-199135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97-8736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37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20083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39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