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附件:四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工程项目部审计暂行办法(中铁建审1997134 号)和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公司审发200489 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从投标中标、组织施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经济活动和管理进行的审计,并对其最终绩效进行评价。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标1、促进项目部优化配置各生产要素,建立健全项目部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项目责任成本控制措施,提高项目管
2、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2、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项目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为项目的绩效考核提供依据。第四条 审计的主要形式 工程项目审计主要形式有工程项目前期审计、工程项目中2期审计和工程项目竣工审计。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管辖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集团公司各级审计机构按照项目部的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1、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原则,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所有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审计,对于出现重大亏损或财务异常情况的工程项目,可以实施专项审计或调查。2、集团公司派出的项目部由集团公司审计处负责实施。3、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派出的项目部,按照项目部的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
3、计。4、上级审计机构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审计必要时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工程项目审计事项,可以直接实施审计。5、没有专职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成立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所管辖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6、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抽调企业内部兼职审计人员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工程项目审计任务,所需经费由委托单位支付。兼职审计员或社会审计组织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具有与专职审计人员同等的权限,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 项目部解体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调离,按集团公3司颁发的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
4、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结果进行审计。第七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时,应当同项目部存续期间或项目经理、负责人任职期内的各项审计和其他内部经济检查、监督相结合,恰当利用企业内部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工作成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1、是否与业主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合同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权、责、利划分是否明确。2、劳务分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与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分包单价的确
5、定是否合理,分包数量是否真实,工程造价、质量、安全、工期、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项目部对分包的计价结算、拨款、安全质量等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分包结算费用、完成工程所耗用材料、费用标准等有无高估冒算问题,分包竣工决算付款是否合规。项目部对分包合同和分包方是否进行有效管理,相应的监控措施是否健全有力,是否存在只包不管或以包代管现象,有无因管理不4善而造成返工窝工等现象和其他违纪问题。3、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现场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的配置能否满足需要,项目部的机构设置、定员、人员素质是否精干高效、结构合理。4、项目部与企业签订的责任成本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考核的内容和方法是否明确,控制措施
6、是否建立落实,行之有效,奖罚是否合理、到位。工程竣工后,项目部是否完成责任成本规定的各项指标,有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5、是否编制了工程项目成本预算、费用预算、资金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预算定额是否合理,是否分析执行过程中的差异和作出适当调整。6、是否建立工程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工资管理、成本管理、 设备物资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劳务管理等一系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各项制度是否完善、严密,各项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7、是否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编制工程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总成本、总毛利。8、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财务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建造合同的规定核算收入和成本费
7、用,经营成果的核算是否真实,有无潜亏和隐瞒收入问题。(1)人工费的审查:审查工时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劳动定额核算人工费,工资、奖金是否与效益和劳动生产5率挂钩,有无不按规定发放工资,巧立名目发放奖金,有无违反规定将其他费用列入人工费等情况。(2)材料费审查:材料物资消耗是否按定额控制,实行限额发料,材料实际消耗与预算定额的差额是否合理,材料物资的采购、保管、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损失浪费现象,是否定期盘点,料差是否按规定分摊。(3)机械使用费的审查:各类机械台班统计资料是否完整,机械的使用、维修是否真实,费用发生是否真实、合理,费用分摊是否准确。(4)其他直接费和间
8、接费的审查: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开支是否有严格控制,有无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挤乱列成本的现象,费用结转是否准确。、未完工程的审查:在建工程所列项目是否真实,计价列账是否按工程完成进度和规定,有无人为调节成本现象。9、工程资金到位是否足额、及时,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挪用工程资金、超拨分包工程款等行为;债权债务形成是否真实,有无呆坏账和债权催收措施;应缴税金和各种上交款是否及时足额上交;对完工后的各项资产、负债是否进行清查、核实。10、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工程是否按期交付,并办理竣工结算。是否存在只抓进度而放松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有无违规操作而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发
9、生,造成经济损失,对6已经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是否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追究。11、与业主的工程结算是否符合规定,验工计价是否及时完整,工程概预算的调整、变更索赔的费用是否及时、足额计取,手续资料是否完备,工程结算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纳入集团公司各级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计划。1、每年年底前,应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审计计划。2、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企业领导的安排组织实施审计。3、工程项目竣工审计,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也可以由项目部提出竣工审计申请,各级审计机构安排组织实施。4、项目经理或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构根据企业领导
10、安排或适当管理层的委托书实施审计。第十条 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前,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7日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被审计项目部应向审计组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施工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总成本、总毛利和责任成本的编制资料及成本控制措施。2、项目部与企业签订的责任成本合同或相关文件。3、项目部签订的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经济合同。74、项目部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5、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和工程结算、决算、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工程的定额、单价、取费标准等。6、工程项目的基本概况、项目部基本情况、项目部开展经济活动及责任成本完成情况、文明施工与廉政建设情况、施工项
11、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第十二条 被审计项目部及其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决定第十三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方式、方法。2、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3、有关责任成本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4、工程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决定。5、审计综合评价。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项目部经理或负责人意见,被审计项目部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或审计例会、审计委员会8审定后,形成审计结论,审计
12、机构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执行。第十六条 对工程项目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按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失职渎职、行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浪费的,审计机构应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对审计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接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40日内,书面报送实施审计的审计机构。第十八条 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或上级审计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或上级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O 日内作出复议,并送达项目部执行,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及领导、上级审计机构。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未经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不得解除其相关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后续审计制度,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构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第六章 附则9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各单位工程项目审计遵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操作规范,报集团公司审计处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