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社会保障卡实施细则山东省社会保障卡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方便山东省内城镇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社会保障事务,保障持卡人在山东省境内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依据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称的基础信息,是指持卡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地址、通信地址、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和照片等信息。管理办法所称的相关业务信息,是指持卡人的各项社会保险信息,以及劳动就业、劳动培训等信息。管理办法所称的个人相关社会保障事务,是指本细则第五条所列的各项社会保障事务。第三条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社会保障
2、卡申领、发放的组织管理,受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专用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就业信息和各项社会保险信息。持卡人对本人卡内信息有异议时,可以告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符合信息变更条件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第五条 按照规定条件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以办理以下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一)就业登记;(二)失业登记;(三)申领失业保险金;(四)求职登记;(五)申领养老保险金;(六)申领生育保险金;(七)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九)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十一)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者购药;(十二)有关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十三)其它持卡可以办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第六条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证社会保障卡在本市的有效使用。第七条 符合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的人员,需准备符合条件的电子照片(具体格式见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有主管单位的劳动者,到主管单位进行申领;无主管单位的劳动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领。申请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劳动保障部门或主管单位通过市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下载该申领人的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申请人根据该表格相关内容如实确认、更改或补充,比对无误后,上交个人电子照片。申领点负责对填表个人信息进行初步审
4、核。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受理日期为申领登记表审核日期。第九条 下载表格信息与申请人提供信息、各类有效证件载明的信息不一致时,申领人要按照填表须知的要求将相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申领点在初步审核后,接受申请,同时将信息更新的情况通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数据中心无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时,各申领点应该告知申请人延后再行申领。第十条 统一发卡阶段各申领点受理申领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审核后将有关申领信息汇总传送至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经过比对确认的最终数据进行备份后,上传至省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最终进卡数据进行统一制卡。统一制卡完成后,制成卡实行分级发放。省劳动保障部门将制成卡发放至市
5、级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已制作完成的社会保障卡送达各个申领点。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领取社会保障卡通知单指定时间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申请点领取。委托代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指定时间 30 日后申请人仍未领取的,申领点应当将有关滞领信息传送至市劳动保障部门。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持卡人可以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一)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届满;(二)卡面内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三)在专用读写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或者无法读写;(四)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五)其他合理情形。第十三条 持卡人直接前
6、往申领点申请换领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填写山东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二)交验原有的社会保障卡;(三)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应当提供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证明。受理换领后,向申请人发出领取通知。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制作,加急申请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四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电话挂失。电话预挂失时应当提供遗失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家庭地址等相关信息。电话预挂失有效期为 24 小时,遗失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第十五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劳
7、动保障部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委托代办书面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书面挂失后应当出具凭证,并及时将挂失信息传送至省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挂失有效期为 10 日,期限届满后将自动注销所挂失的社会保障卡。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电话预挂失、书面挂失信息后 24 小时内冻结卡的使用。电话预挂失有效期届满后,遗失人仍未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冻结,恢复原预挂失卡的使用。冻结以前或者电话预挂失有效期届满后解除冻结所造成的损失由遗失人承担。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书面挂失有效期届满后,仍
8、未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领,也可以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同时申请补领。申请补领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山东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受理补领后,向申请人发出领取通知。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制作,加急申请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书面挂失的有效期内找回社会保障卡,且未办理补领手续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和原社会保障卡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委托代办解除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社会保障卡、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受理解除挂失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解除挂失信息传送至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解除挂失信息后 24 小时内解除冻结,恢复原挂失卡的使用。如果持卡人已经办理了补领手续,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原卡找回后不能恢复使用。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注销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第二十条 持卡人办理补领、加急补领手续的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注销持卡人的原社会保障卡。第二十一条 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全部收取工本费;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换领时全额收取工本费。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办:日照市人民政府 承办:日照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