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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研究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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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服务型政府研究综述摘要服务型政府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推行和逐步建立,已是一种大趋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新情况,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2004 年 2 月 21 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正式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2004 年 3 月 8 日在参加全国人大陕西代表团讨论时又予以重申,至此,构建服务型政府在全国形成了共识,人们普遍认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行政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温家宝总理在 2005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努力建

2、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自身改革的力度。因此,研究服务型政府的理论以及结合中国政府改革的现实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中心意旨是通过对国内外有关政府建设理论的介绍和研究,对中国政府改革的现实情况做一个较为全面的现实回顾,由此提出我国当前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实践操作框架,以期能够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提供一定的支持。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政府职能 建设服务型政府12目 录摘 要 .1目 录 .21、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31.1 为 什 么 一 定 要 转

3、 变 政 府 职 能 .32、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定 义 、 特 征 、 意 义 .42.1 什 么 样 的 政 府 才 是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42.2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特 征 .62.3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提 出 的 意 义 .83、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主 要 职 能 和 任 务 .93.1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主 要 职 能 104、 如 何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104.1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基 本 思 路 104.2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途 径 11参 考 文

4、 献 133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我 国 市 场 化 改 革 进 程 的 必 然 选 择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改 革 的 重 点 是 政 府改 革 。 必 须 搞 好 职 能 分 离 和 转 变 , 把 政 府 职 能 集 中 到 宏 观 调 控 、 市 场 监 管 、 社 会 管 理 和 公共 服 务 上 来 。1、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社 会 经 济 背 景在 我 国 目 前 的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中 , 政 府 行 为 , 如 政 府 的 越 位 、 缺 位 、 错 位 和 补 位 所 引 发的 社 会 、 经 济 问 题 已 经 引 起 重 视 , 在

5、经 济 改 革 如 火 如 荼 之 际 , 政 府 的 改 革 也 急 需 要 提 上 日程 , 以 跟 上 并 促 进 经 济 的 飞 速 发 展 。 中 国 科 学 院 国 情 中 心 胡 鞍 钢 提 出 , 中 国 目 前 正 处 在“一 个 最 好 的 时 代 ”和 “一 个 最 不 公 平 的 时 代 ”; 中 国 需 要 社 会 进 步 就 必 须 改 革 , 不仅 是 经 济 改 革 , 还 需 要 政 治 改 革 和 社 会 改 革 。 中 国 的 改 革 与 进 步 有 赖 于 政 府 的 改 革 与 进 步 。1.1 为 什 么 一 定 要 转 变 政 府 职 能1.1.1

6、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参 与 全 球 经 济 竞 争 的 客 观 需 要当 前 , 经 济 全 球 化 进 程 加 快 , 国 际 经 济 竞 争 更 加 激 烈 。 哪 里 政 府 管 理 规 范 , 投 资 成 本低 , 办 事 效 率 高 , 服 务 环 境 好 , 哪 里 就 能 吸 引 更 多 的 资 金 、 技 术 和 人 才 , 实 现 大 的 发 展 。这 就 要 求 政 府 部 门 精 简 机 构 ,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 实 现 由 微 观 管 理 向 宏 观 管 理 、 由 直 接 管 理 向间 接 管 理 的 转 变 , 加 快 从 “越 位 ”的 地

7、 方 “退 位 ”, 在 “缺 位 ”的 地 方 “补 位 ”, 严格 按 照 规 则 办 事 。 多 年 来 , 一 些 政 府 部 门 习 惯 于 审 批 盖 章 、 决 策 处 分 , 权 力 高 度 集 中 , 在管 理 理 念 、 职 能 配 置 、 政 策 法 规 、 行 为 方 式 等 方 面 , 都 存 在 着 与 世 贸 组 织 规 则 和 市 场 经 济要 求 不 相 适 应 的 地 方 。 因 此 , 必 须 搞 好 职 能 分 离 和 转 变 , 把 政 府 职 能 集 中 到 宏 观 调 控 、 市场 监 管 、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上 来 。1.1.

8、2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内 在 要 求在 计 划 经 济 条 件 下 , 政 府 的 职 能 无 所 不 包 。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政 府 只 是 市 场 规 则 的制 定 者 和 市 场 环 境 的 监 管 者 , 而 无 论 规 则 制 定 还 是 市 场 监 管 , 都 是 为 市 场 、 企 业 、 公 民 提供 服 务 的 。 政 府 的 职 能 范 围 是 有 限 的 , 管 理 方 式 必 须 由 指 挥 经 济 变 为 服 务 经 济 , 管 理 目 的4在 于 纠 正 “市 场 失 灵 ”, 弥 补 “

9、市 场 缺 陷 ”。 只 有 这 样 , 才 会 有 充 分 竞 争 的 市 场 经 济 ,才 能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的 持 续 快 速 协 调 健 康 发 展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我 国 市 场 化 改 革 进 程 的 必 然 选 择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改 革 的 重 点是 政 府 改 革 。 四 川 省 社 会 科 学 院 林 凌 教 授 认 为 , 改 革 推 进 年 之 后 , 大 量 容 易 改 革 的 问 题 已经 得 到 解 决 , 旧 体 制 的 遗 留 问 题 和 新 体 制 形 成 的 矛 盾 集 中 起 来 。 过 去 改 革 的 中

10、 心 环 节 是 企业 , 目 前 的 改 革 已 经 聚 焦 到 政 府 。 很 多 问 题 如 果 不 从 政 府 改 革 开 始 , 就 解 决 不 了 问 题 。 经济 发 展 的 主 体 是 企 业 , 政 府 不 应 当 也 不 可 能 再 充 当 经 济 建 设 的 主 体 力 量 。 从 政 府 主 导 型 经济 向 市 场 主 导 型 经 济 转 变 , 是 市 场 化 改 革 的 必 然 趋 势 。1.1.3 社 会 转 型 和 社 会 发 展 失 衡 要 求 政 府 转 型在 经 济 高 速 增 长 的 同 时 , 我 国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严 重 失 衡 ,

11、并 已 经 成 为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重 要 因 素 。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邵 秉 仁 将 之 归 纳 为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城 乡 失 衡 : 突 出地 表 现 在 农 村 人 口 比 重 过 大 , 城 乡 之 间 发 展 不 平 衡 日 益 严 重 。 地 区 失 衡 : 我 国 东 中 西 地 区经 济 发 展 渐 次 落 后 。 产 业 失 衡 : 我 国 第 三 产 业 一 直 比 较 落 后 。 贫 富 失 衡 : 城 乡 、 地 区 、 行业 和 各 阶 层 之 间 的 收 入 差 距 扩 大 , 财 产 的 集 中 度 提 高

12、。1.1.4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人 民 群 众 的 迫 切 愿 望随 着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进 程 的 加 快 , 人 民 群众 的 民 主 意 识 、 法 制 意 识 、 竞 争 意 识 和 参 政 意 识 不 断 增 强 , 对 政 府 的 要 求 也 越 来 越 高 。 但由 于 长 期 的 惯 性 影 响 , 无 论 政 府 机 关 还 是 公 务 员 , 在 履 行 职 能 过 程 中 都 还 有 许 多 不 尽 如 人意 的 地 方 , 如 官 僚 主 义 、 形 式 主 义 严 重

13、 , 推 诿 扯 皮 , 效 率 低 下 以 及 乱 收 费 、 乱 罚 款 、 乱 摊派 等 现 象 屡 禁 不 止 等 等 。 这 些 问 题 解 决 不 好 , 人 民 群 众 就 不 会 满 意 , 政 令 就 不 能 畅 通 , 也就 无 法 实 现 民 富 国 强 。2、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定 义 、 特 征 、 意 义2.1 什 么 样 的 政 府 才 是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温 家 宝 总 理 指 出 : “公 共 服 务 , 就 是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 包 括 加 强 城 乡 公 共 设 施建 设 , 发 展 社 会 就 业 、 社 会

14、 保 障 服 务 和 教 育 、 科 技 、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等 公 共 事 业 , 发 布公 共 信 息 等 , 为 社 会 公 众 生 活 和 参 与 社 会 经 济 、 政 治 、 文 化 活 动 提 供 保 障 和 创 造 条 件 。 ”这 是 对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范 围 的 新 概 括 , 是 对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内 涵 的 新 界 定 。 我 们 要 把 政 府 办成 一 个 服 务 型 的 政 府 , 为 市 场 主 体 服 务 , 为 社 会 服 务 , 最 终 是 为 人 民 服 务 。 ”建 立 一 个 公 共 服 务 型 的 政 府 必

15、 须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呢 ? 人 们 普 遍 认 为 , 政 府 必 须 透 明 、公 平 、 公 正 、 廉 洁 、 高 效 。 余 晖 认 为 , 更 关 键 的 是 , 一 个 服 务 型 政 府 需 要 具 备 以 下 三 个 条5件 :第 一 ,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必 须 是 一 个 无 私 的 政 府 , 是 一 个 没 有 私 人 利 益 的 政 府 。 如 果一 个 政 府 有 私 人 利 益 , 属 于 公 器 私 用 , 就 不 是 一 个 公 共 型 的 政 府 。 公 器 私 用 的 渠 道 很 多 ,第 一 个 渠 道 开 办 大 量 的 国 有 企

16、 业 , 大 量 地 进 入 竞 争 性 的 产 业 , 与 民 争 利 。第 二 ,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必 须 是 一 个 最 小 化 的 政 府 。 政 府 最 小 化 有 经 济 学 道 理 。 首 先 ,政 府 提 供 服 务 是 要 有 税 收 的 , 即 有 税 收 成 本 的 。 其 次 , 政 府 官 员 不 承 担 管 理 失 败 的 风 险 。这 跟 企 业 不 一 样 。 企 业 经 营 亏 损 了 , 企 业 老 板 必 须 自 己 承 担 后 果 , 政 府 官 员 就 不 承 担 这 个责 任 。 所 以 , 政 府 的 规 模 越 大 , 意 味 着 损

17、 失 越 大 。 企 业 、 市 场 , 还 有 非 政 府 组 织 , 甚 至 社区 , 都 是 可 以 来 替 代 政 府 的 。 所 以 政 府 应 该 是 最 小 化 的 , 它 应 该 在 市 场 、 企 业 、 社 区 、 非政 府 组 织 干 不 了 的 情 况 下 才 介 入 。 如 维 护 产 权 、 巩 固 国 防 、 裁 决 , 除 此 之 外 政 府 不 应 该 介入 其 它 领 域 。第 三 ,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必 须 是 一 个 民 主 的 政 府 。 以 民 为 本 还 不 够 , 应 该 强 调 主 权 在民 。2.2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18、 特 征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特 征 归 纳 起 来 , 大 致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2.2.1 民 本 性政 府 是 人 民 的 政 府 。 所 谓 民 本 就 是 要 以 民 为 本 , 真 正 做 到 为 群 众 诚 心 诚 意 办 实 事 , 尽心 竭 力 解 难 事 , 坚 持 不 懈 做 好 事 。 具 体 来 说 : 一 是 服 务 群 众 。 政 府 应 当 从 人 民 群 众 最 现 实 、最 关 心 、 最 直 接 、 最 具 体 的 事 做 起 , 实 现 人 民 群 众 的 根 本 利 益 和 长 远 利 益 。 二 是 装 着 群 众 。一 切

19、 为 了 群 众 , 切 实 对 群 众 负 责 。 三 是 深 入 群 众 , 时 刻 牢 记 “群 众 利 益 无 小 事 ”。2.2.2 责 任 性责 任 即 份 内 应 该 做 的 事 , 没 有 做 好 份 内 应 做 的 事 , 因 而 应 当 承 担 的 过 失 。 公 共 行 政 系统 中 , 政 府 是 主 体 , 它 和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共 同 行 使 社 会 公 共 权 力 , 提 供 公 共 服务 ; 同 时 也 要 承 担 应 付 的 责 任 。 政 府 不 是 全 部 公 共 行 政 机 构 , 其 责 任 和 权 力 也 不 是 无

20、 限 的 。通 过 分 权 、 放 权 、 授 权 , 处 理 好 政 企 关 系 、 政 事 关 系 、 政 社 关 系 、 政 府 与 市 场 的 关 系 、 中央 与 地 方 的 关 系 , 并 处 理 好 权 力 与 责 任 的 关 系 。2.2.3 调 控 性宏 观 调 控 是 国 家 主 动 积 极 地 根 据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和 宏 观 经 济 计 划 的 要 求 , 在 充 分 发挥 市 场 机 制 作 用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运 用 经 济 、 法 律 、 计 划 、 政 策 及 行 政 手 段 对 国 民 经 济 运 行的 调 节 和 控 制 过 程

21、 。 具 体 来 说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政 府 对 经 济 是 调 节 而 不 是 管6理 , 要 从 对 经 济 的 直 接 的 微 观 干 预 跳 出 来 , 变 为 对 经 济 的 宏 观 调 节 。2.2.4 法 治 性公 共 行 政 权 力 来 源 于 人 民 , 受 人 民 监 督 。 政 府 在 行 使 公 共 行 政 权 力 的 过 程 中 , 必 须 规范 行 为 , 依 法 行 政 。 “有 权 必 有 责 , 用 权 受 监 督 , 侵 权 要 赔 偿 ”, 这 是 温 家 宝 总 理 在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承 诺 法 治 政

22、 府 执 政 的 新 理 念 。 所 谓 有 权 必 有 责 , 就 是 从 权 力 、 责 任 对 等 的原 则 来 说 , 享 有 什 么 样 的 权 力 , 就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用 权 受 监 督 , 就 是 要 建 立 与 服 务 型政 府 相 适 应 的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 提 高 审 批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 切 实 加 强 纪 律 监 督 、 法 律 监 督 、 群众 监 督 、 健 全 依 法 行 使 权 力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机 制 。2.2.5 透 明 性所 谓 透 明 , 就 是 实 行 政 务 公 开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23、, 建 设 “阳 光 政 府 ”。 政 府 的 各 项政 策 措 施 , 特 别 是 与 人 民 群 众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行 政 事 项 , 除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 经 济 安 全 和 社会 稳 定 的 以 外 , 都 应 向 社 会 公 开 , 给 人 民 群 众 以 更 多 的 知 情 权 和 监 督 权 , 增 强 透 明 度 和 公众 参 与 度 。 只 有 建 立 起 政 务 公 开 的 制 度 , 才 能 把 政 府 和 政 府 官 员 置 于 公 众 的 监 督 之 下 。2.2.6 务 实 性务 实 就 是 要 深 入 基 层 , 深 入 实 际 , 深 入

24、 群 众 , 踏 踏 实 实 学 习 , 扎 扎 实 实 工 作 , 老 老 实实 做 人 。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 一 切 都 落 到 实 处 。 把 工 作 的 重 点 放 在 影 响 当 地 发 展 和 人 民 群 众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突 出 问 题 上 。2.2.7 绩 效 性绩 效 即 政 府 的 业 绩 和 效 率 。 公 共 行 政 成 本 立 于 公 共 财 力 。 也 就 是 说 , 公 共 行 政 依 靠 公共 税 收 支 撑 , 就 必 须 核 算 行 政 成 本 , 讲 究 行 政 投 入 、 行 政 产 出 、 行 政 绩 效 。 推 进 政 府

25、机 构改 革 。 科 学 规 范 部 门 职 能 , 合 理 设 置 机 构 , 优 化 人 员 结 构 , 实 现 机 构 和 编 制 的 法 定 化 。 健全 行 政 管 理 法 规 和 日 常 工 作 制 度 。 加 快 推 进 政 府 信 息 化 。2.2.8 廉 洁 性7廉 洁 即 清 廉 , 清 白 ; 不 损 公 肥 私 , 不 贪 污 。 廉 洁 从 政 , 要 求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加 强 廉政 建 设 , 杜 绝 腐 败 现 象 , 做 到 用 权 为 公 、 执 政 为 民 , 决 不 能 以 权 谋 私 、 化 公 为 私 。 从 机 制制 度 上 铲 除

26、 滋 生 腐 败 的 土 壤 , 蔓 延 , 树 立 廉 洁 型 政 府 形 象 。总 之 ,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一 种 全 新 的 政 府 职 能 模 式 , 是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的 必 然 选 择 。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 涉 及 理 念 、 作 风 、 机 制 、 体 制 的 变 革 与 完 善 , 是 一 项深 层 次 、 全 方 位 的 工 程 。 把 这 项 工 作 做 好 , 不 但 需 要 明 确 目 标 和 任 务 , 更 需 要 把 目 标 和 任务 进 行 分 解 和 细 化 , 制 定 具 体 的 可 操 作

27、 的 措 施 , 一 一 加 以 落 实 , 这 不 仅 是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必须 要 求 , 也 是 人 民 群 众 的 热 切 期 盼 。2.3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提 出 的 意 义方 栓 喜 在 “以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为 重 点 的 下 一 步 改 革 ”的 文 章 中 提 出 : “公 共服 务 型 政 府 ”的 提 出 , 是 现 代 经 济 社 会 政 府 观 念 认 识 的 一 个 质 的 飞 跃 , 具 有 丰 富 的 而 深刻 的 内 涵 。为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 政 府 树 立 了 最 终 模 式 , 正 确 界 定

28、 了 政 府 和 市 场 的 关 系 , 即 市 场 主导 资 源 配 置 , 政 府 只 纠 正 “市 场 失 灵 ”, 提 供 市 场 无 法 有 效 解 决 的 公 共 产 品 和 公 共 服 务 。政 府 必 须 是 “有 限 政 府 ”或 “小 政 府 ”, 必 须 根 据 人 民 群 众 的 需 要 确 定 其 规 模 , 严 格 限定 治 理 成 本 和 提 高 治 理 效 率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与 中 国 的 执 政 党 和 政 府 宗 旨 相 一 致 的 政 府 模 式 , 是 法 治 政 府 , 严 格依 照 宪 法 赋 予 的 有 限 权 力 进 行 治

29、理 , 所 谓 “有 限 权 力 ”, 就 是 政 府 的 权 力 必 须 严 格 限定 在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范 围 之 内 , 除 此 之 外 , 政 府 没 有 其 它 任 何 特 权 和 私 利 。 因 此 这 种 政 府 是“阳 光 政 府 ”, 必 须 实 行 政 务 公 开 , 接 受 人 民 监 督 。从 社 会 学 意 义 上 说 ,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正 的 先 决 条 件 , 由 于 摆 脱 了 经 济上 的 利 益 之 争 , 才 可 以 处 于 客 观 公 正 的 立 场 上 , 不 仅 保 护 精 英 阶 层 的 利 益 ,

30、更 强 调 保 护 弱势 群 体 的 利 益 。从 哲 学 意 义 上 来 说 ,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承 认 人 民 群 众 是 创 造 历 史 的 主 体 , 将 人 民 群 众作 为 真 正 的 建 设 者 , 为 其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 政 府 的 本 质 不 在 于 如 何 指 挥 和 命 令 老 百 姓 怎 么 做 ,而 是 老 百 姓 怎 么 做 决 定 政 府 如 何 做 好 配 套 服 务 。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对 应 的 社 会 结 构是 是 “大 社 会 ”、 “小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提 出 具 有 十 分 重 大

31、的 理 论 和 现 实 意 义 。 在 改 革 的 关 键 时 期 , 从 解 决中 国 突 出 的 经 济 社 会 矛 盾 出 发 , 为 政 府 转 型 提 出 了 一 个 清 晰 的 目 标 。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虽 然理 论 界 一 直 认 为 政 府 改 革 重 要 , 但 一 直 没 有 一 个 明 确 的 方 向 , 在 认 识 上 没 有 突 破 , 所 以 政府 改 革 一 直 没 有 取 得 实 质 性 的 效 果 。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基 本 上 确 认 了 我 国 政 府 改 革 的 起 点 和终 点 , 并 为 寻 求 改 革 路 径 提 供 了

32、可 能 性 , 可 以 说 是 一 个 观 念 上 的 突 破 。而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则 是 一 场 深 刻 的 政 府 革 命 。 是 在 新 的 政 府 理 念 指 导 下 , 对 政 府的 再 造 , 是 一 项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 需 要 长 期 坚 持 不 懈 的 努 力 才 能 够 真 正 实 现 。 不 仅 包 括 对8政 治 体 制 的 上 端 , 在 执 政 党 的 理 念 和 组 织 形 式 , 人 大 政 协 等 层 面 进 行 改 革 , 还 包 括 对 政 治体 制 的 下 端 , 对 政 府 的 行 政 管 理 模 式 进 行 重 新

33、 优 化 组 合 。3、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主 要 职 能 和 任 务3.1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主 要 职 能政 府 应 该 提 供 什 么 样 的 服 务 , 才 能 称 为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 这 一 问 题 , 主 要 有 四 个 方 面 。3.1.1 制 度 供 给 服 务作 为 秩 序 化 的 代 表 的 政 府 , 必 须 为 人 们 和 社 会 提 供 社 会 秩 序 的 制 度 供 给 , 也 就 是 要 为社 会 制 定 一 个 权 威 的 人 人 必 须 遵 守 的 制 度 框 架 或 者 制 度 模 式 。 政 府 根 据 人 类

34、最 基 本 、 最 具有 普 适 性 的 价 值 如 自 由 、 平 等 、 公 正 、 安 全 、 公 平 、 繁 荣 等 来 向 社 会 提 供 制 度 、 执 行 制 度和 纠 正 已 经 过 时 的 制 度 。 政 府 还 应 该 根 据 社 会 环 境 和 自 然 环 境 的 变 化 , 不 断 的 推 进 制 度 创新 。 制 度 供 给 的 内 容 非 常 的 多 。 如 法 律 制 度 、 政 治 制 度 、 财 产 权 制 度 、 财 政 制 度 、 市 场 经济 制 度 、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等 等 。 政 府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制 度 服 务 , 人 民 的

35、生 活 和 工 作 就 有 了 保 障 。服 务 型 政 府 最 好 和 最 大 的 服 务 就 是 良 好 的 制 度 供 给 。3.1.2 提 供 良 好 的 公 共 政 策 服 务公 共 政 策 是 政 府 为 了 解 决 和 处 理 公 共 问 题 , 达 成 公 共 利 益 或 公 共 目 标 , 经 过 政 治 过 程 ,所 发 展 出 来 的 原 则 、 方 针 、 策 略 、 措 施 和 办 法 。 服 务 型 政 府 制 定 公 共 政 策 要 从 公 共 性 的 角度 出 发 , 为 解 决 社 会 稳 定 发 展 和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问 题 制 定 政 策 。

36、 如 环 境 保 护 、 社 会 保 障 、义 务 教 育 政 策 、 金 融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等 。 政 府 在 基 本 制 度 已 经 确 立 以 后 , 其 主 要 的 服 务 就是 提 供 良 好 的 公 共 政 策 服 务 。3.1.3 提 供 公 共 产 品公 共 产 品 是 与 私 人 产 品 相 对 而 言 的 , 它 指 的 是 可 以 被 社 会 公 众 共 同 享 用 的 产 品 。 如 国防 、 公 安 、 司 法 等 。 还 有 一 种 准 公 共 产 品 , 它 是 介 于 社 会 公 共 需 要 和 个 人 需 要 之 间 的 产 品 。如 教 育 、

37、 社 会 保 险 等 。 从 理 论 上 讲 , 公 共 产 品 的 非 竞 争 性 和 非 排 他 性 特 征 决 定 了 不 能 通 过市 场 进 行 分 配 , 而 只 能 由 政 府 来 提 供 。 准 公 共 产 品 的 提 供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尽 可 能 在 政府 支 持 的 情 况 下 , 让 社 会 组 织 来 提 供 , 但 是 政 府 要 做 好 组 织 工 作 。3.1.4 提 供 公 共 服 务9公 共 服 务 是 政 府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满 足 社 会 公 共 需 要 、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时 的 劳 务 行 为 的总 称 。

38、 实 际 上 , 它 是 解 决 政 府 如 何 提 供 制 度 供 给 , 如 何 采 取 和 制 定 公 共 政 策 以 及 如 何 提 供公 共 产 品 的 问 题 。 涉 及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时 的 程 序 、 态 度 、 方 式 和 方 法 等 。服 务 型 政 府 要 求 政 府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服 务 行 政 理 念 的 指 导 下 , 在 服 务 程 序 、 态 度 、 效率 等 方 面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热 情 、 快 捷 和 周 到 的 服 务 , 而 不 是 冷 漠 的 官 僚 主 义 者 。3.2 建 设

39、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主 要 任 务简 单 地 说 , 政 府 的 主 要 任 务 , 就 是 为 人 民 服 务 。 具 体 从 我 国 目 前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来讲 ,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需 要 完 成 的 ,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任 务 :确 立 社 会 目 标 优 先 于 经 济 目 标 的 原 则 , 加 快 完 善 政 府 的 社 会 公 共 管 理 职 能 , 为 社 会提 供 足 够 的 公 共 产 品 。 薄 贵 利 认 为 , 必 须 把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作 为 地 方 各 级 政 府的 核 心

40、职 能 。 只 要 各 级 政 府 从 竞 争 性 市 场 中 退 出 来 , 优 质 高 效 地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公共 服 务 , 就 能 够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条 件 和 环 境 , 实 现 全 面 、 协 调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4、 如 何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如 何 适 应 目 前 中 国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深 化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 建 立 满 足 市 场 经济 发 展 需 要 的 廉 洁 、 高 效 的 服 务 型 政 府 , 既 是 完 善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急 需 解

41、 决 的 问 题 , 也 是 目前 中 国 改 革 中 遇 到 的 一 个 重 大 现 实 问 题 。 许 多 国 家 在 对 政 府 的 建 设 方 面 有 成 功 经 验 , 但 中国 的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却 不 是 简 单 地 改 革 , 就 象 迟 福 林 所 说 ,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 不 仅 在 于实 现 政 府 经 济 管 理 职 能 的 转 变 , 更 重 要 的 在 于 要 实 现 政 府 治 理 方 式 的 转 变 ; 不 仅 在 于 政 府应 当 为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市 场 环 境 , 更 重 要 的 在 于 政 府 要 为

42、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协 调 发 展 提 供基 本 而 有 保 障 的 公 共 产 品 和 有 效 的 公 共 服 务 ; 不 仅 涉 及 政 府 机 构 的 调 整 , 更 在 于 实 现 “政府 再 造 ”和 推 进 政 府 “自 身 革 命 ”。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 不 是 简 单 地 对 现 有 政 府 管 理体 制 的 修 修 补 补 , 不 是 单 纯 地 对 现 有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的 增 增 减 减 , 也 不 是 一 般 性 地 政 府 职 能调 整 , 而 是 建 立 一 个 与 经 济 转 型 、 社 会 转 型 相 适 应 的 , 以 人

43、 为 本 的 现 代 政 府 模 式 。4.1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基 本 思 路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六 大 和 十 六 届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坚 持 机 构 改 革 与 职 能 转 变 并 重 、 借 鉴 与 创 新 结 合 , 大 力 加 强 制 度 和 机 制 建设 , 不 断 提 高 公 务 员 队 伍 素 质 , 加 快 政 府 转 型 步 伐 , 努 力 建 设 现 代 高 效 的 服 务 型 政 府 。 这一 思 路 包 括 以 下 要 点 :行 为 规 范 。 所

44、 有 行 政 机 关 都 应 依 法 行 政 , 一 切 政 府 行 为 都 应 纳 入 法 制 化 轨 道 , 包 括政 府 的 职 能 配 置 、 机 构 设 立 、 编 制 管 理 、 公 务 员 队 伍 建 设 ,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 行 政 决 策 、执 行 、 监 督 , 都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办 事 。 加 强 法 制 建 设 , 规 范 政 府 行 为 , 首 先是 加 快 行 政 立 法 , 健 全 和 完 善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 使 政 府 工 作 的 各 个 方 面 、 各 个 环 节 都 有10法 可 依 ;

45、 其 次 是 增 强 公 务 员 的 法 律 素 质 , 不 断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的 水 平 ; 再 次 是 健 全 行 政 执 法责 任 制 , 强 化 监 督 约 束 , 把 依 法 行 政 落 到 实 处 。运 转 协 调 。 所 谓 运 转 协 调 , 就 是 中 央 政 府 与 地 方 政 府 、 上 级 政 府 与 下 级 政 府 、 政 府与 所 属 部 门 之 间 政 令 畅 通 , 政 府 各 部 门 之 间 协 调 一 致 , 整 个 行 政 体 系 目 标 统 一 、 运 转 有 序 。这 就 要 求 政 府 职 能 界 定 科 学 清 晰 , 机 构 设 置 合

46、 理 精 干 , 分 工 明 确 , 职 权 责 相 一 致 。公 正 透 明 。 所 谓 公 正 , 就 是 政 府 应 努 力 维 护 和 实 现 社 会 公 平 、 公 正 。 政 府 应 发 挥 调节 收 入 分 配 的 作 用 , 使 社 会 分 配 公 平 合 理 , 防 止 贫 富 悬 殊 、 两 极 分 化 ; 建 设 公 平 竞 争 的 市场 环 境 , 对 各 类 经 济 主 体 一 视 同 仁 ; 扶 持 困 难 群 体 , 维 护 社 会 正 义 ; 搞 好 社 会 保 障 , 创 造更 多 的 就 业 机 会 , 让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 所 谓 透 明

47、 , 就 是 实 行 政 务 公 开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建 设 “阳 光 政 府 ”。 政 府 的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 特 别 是 与 人 民 群 众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行 政 事 项 ,除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 经 济 安 全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以 外 , 都 应 向 社 会 公 开 , 给 人 民 群 众 以 更 多 的 知情 权 和 监 督 权 , 增 强 透 明 度 和 公 众 参 与 度 。廉 洁 高 效 。 政 府 应 廉 洁 从 政 , 高 效 行 政 。 廉 洁 从 政 , 要 求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加 强 廉政 建 设

48、, 杜 绝 腐 败 现 象 , 做 到 用 权 为 公 、 执 政 为 民 , 决 不 能 以 权 谋 私 、 化 公 为 私 。 高 效 行政 , 就 是 政 府 运 转 速 度 快 , 办 事 效 率 高 , 行 政 成 本 低 , 管 理 效 益 好 。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员 必 须 增 强 成 本 意 识 、 效 率 意 识 , 把 成 本 管 理 、 效 率 管 理 纳 入 政 府 管 理 之 中 。4.2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途 径从 我 国 国 情 出 发 , 建 立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公 共 服 务

49、体 系 , 是 专 家 的共 识 。 大 家 认 为 :一 是 要 建 立 符 合 本 国 、 本 区 域 特 点 的 公 共 服 务 模 式 。 由 于 各 国 的 国 情 不 同 , 各 地 发展 水 平 的 差 异 , 公 共 服 务 的 模 式 选 择 也 不 一 样 。 比 如 , 同 样 是 经 济 发 达 的 欧 洲 国 家 , 德 国采 用 的 是 强 调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中 权 利 和 义 务 对 等 性 的 俾 斯 麦 模 式 , 英 国 采 用 的 是 强 调 机 会 平等 、 鼓 励 个 人 自 助 的 贝 弗 里 奇 模 式 , 瑞 典 、 芬 兰 、 挪 威 等 北 欧 国 家 采 用 的 是 强 调 全 面 公 平的 斯 堪 的 纳 维 亚 模 式 。 中 欧 公 共 行 政 合 作 项 目 欧 方 负 责 人 李 斯 特 教 授 提 出 忠 告 , 世 界 上 没有 最 好 的 公 共 服 务 模 式 , 中 国 应 该 根 据 自 身 特 点 , 创 造 适 合 自 己 国 情 的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二 是 要 根 据 我 国 国 情 , 探 索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 要 根 据 中 国 目 前 城 乡 之间 、 地 域 之 间 存 在 的 发 展 不 平 衡 的 现 状 , 来 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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