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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 ….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541360 上传时间:2018-08-0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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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机构、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88 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31 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 209 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 219 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 256 号)、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京环发2007141 号)、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京建材

2、2008725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建商品房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或在外省市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二、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应当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以下简称“市住房2城乡建设委官网”)下载、填报所销售项目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并前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提交相关材料。销售外省市新建商品房的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当地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和同意其在本

3、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证明材料。三、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便于公众翻阅的位置公示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销售备案证明。(二)政府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三)销售范围内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公示一致的房屋销控信息表。(四)2007 年 3 月 1 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7 年 3 月 1 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 2007年

4、8 月 1 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小区项目,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和公示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五)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和销售人员的照片、姓名、备案号。(六) 预售商品房的,公示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3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预测算)(含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算);预售转现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公示上述两份完整的测绘报告书。(七)销售 2007 年 8 月 1 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住宅,公示建筑隔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的相应当部分复印件。(八)销售商品住宅的,公示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九)商品房项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公示商品房楼栋与保障房楼栋之间无物理隔离的提示。(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四、预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的房屋所在楼栋非标准层设计结构形式与标准层设计存在差异的,或户内存在上下水、暖气、强弱电、燃气等管线检修、检查井洞口的,销售机构应当向购房人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约定。五、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本市限购政策要求,收取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如实填报购

6、房家庭信息。4六、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在网上认购期内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 进行网上认购和网上签约。七、销售机构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规范其销售行为。(一)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提供的模版为销售人员制作胸牌。进行销售合同网上签约时,网签合同中应当注明为该房屋提供服务的销售机构名称和销售人员胸牌备案号。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发生变更的,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二) 销售人员从业期间应佩戴胸牌,不得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三)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法律规范及职业道

7、德的培训,发现销售人员存在不遵守职业道德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八、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销售场所进行每季度不少于 1 次的现场巡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销售机构、销售人员违反本通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并进行网上公示;对外省市登记注册并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或在外省市销售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5的销售机构,应当通报当地省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九、本通知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71325 号)、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交2009533 号)同时废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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