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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手册.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539262 上传时间:2018-07-30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6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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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安财经学院西安财经学院党总支、党支部工作手册党总支、党支部工作手册党总支名称党支部名称使 用 时 间中共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制说 明1、党总支、党支部工作手册用于基层总支、支部活动,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党费缴纳等组织活动(工作)记录,是考察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础材料,组织评优的依据,各总支、支部应设专人填写保管,及时归档。2、党总支、党支部工作手册由基层组织指定专人认真填写、保管并归档,各基层组织还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把各个层面的联系人制度执行情况,基层组织的主题实践活动及特色、亮点在手册中清晰地反映出来,以利于总结和交流。3、党总支、党支部工作手册每学年填写一本,总支(支部)

2、负责人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党委组织部不定期抽查。4、党总支、党支部工作手册按要求填写,其中部分登记表、工作计划、总结等可按手册中规定的格式打印后装订(粘贴)在规定页码中。5、党总支(支部)活动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组织活动、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主题实践活动、工作研讨、理论学习、参观等各个方面,要求全面真实地反映基层组织的活动。6、党总支、党支部工作手册数据为我校党内年报和半年报的基础数据,要求真实准确。7、本手册一经核发,不再补发(新设总支、支部除外),由各总支、支部每年在组织部网站下载中心自行下载补充。党总支(支部)基本情况登 记表_学年至_学年第一学期 填写时间 : 年 月 日党 总 支 (

3、支 部 )名 称党 总 支 (支 部 )书 记 姓 名 性 别 职 称党 总 支 (支 部 )副 书 记 姓 名 性 别 职 称教 工 教 工 党 员人 数 教 工 女 党 员人 数总 人 数学 生党 员人 数 学 生 党 员人 数学 生 女 党 员人 数发 展 对 象 (教 工 )人 数 (学 生 )入 党 积 极 (教 工 )分 子 人 数 (学 生 )申 请 入 党 (教 工 )人 数 (学 生 )本 学 期 发 展 (教 工 )党 员 人 数 (学 生 )本 学 期 发 展 (女 教 工 )党 员 人 数 (女 学 生 )本 学 期 党校( 教 工 )培训人数(学生)预备党员( 教 工

4、 )转正人数(学生)预备党员( 女 教 工 )转正人数(女学生)党总支中( 教 工 )党支部数(学生)专职教师人数 专职教师中 党员人数 专职教师中女党员人数党总支(支部)委员分工情况注:每学期末登记一次党总支(支部)基本情况登 记表_学年至_学年第二学期 填写时间 : 年 月 日党 总 支 (支 部 )名 称党 总 支 (支 部 )书 记 姓 名 性 别 职 称党 总 支 (支 部 )副 书 记 姓 名 性 别 职 称教 工 教 工 党 员人 数 教 工 女 党 员人 数总 人 数学 生党 员人 数 学 生 党 员人 数学 生 女 党 员人 数发 展 对 象 (教 工 )人 数 (学 生 )

5、入 党 积 极 (教 工 )分 子 人 数 (学 生 )申 请 入 党 (教 工 )人 数 (学 生 )本 学 期 发 展 (教 工 )党 员 人 数 (学 生 )本 学 期 发 展 (女 教 工 )党 员 人 数 (女 学 生 )本 学 期 党校( 教 工 )培训人数(学生)预备党员( 教 工 )转正人数(学生)预备党员( 女 教 工 )转正人数(女学生)党总支中( 教 工 )党支部数(学生)专职教师人数 专职教师中党员人数 专职教师中女党员人数党总支(支部)委员分工情况注:每学期末登记一次党委委员联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委员联系党支部情况一览表联系情况登记姓 名 职 务联系党总支(支

6、部)名称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书记签名党委委员党总支委员教工党员名单党总支 支部 制表时间 : 年 月 日序号 姓 名性别民族 籍贯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学位 职务 职称入党时间转正时间 奖惩情况 身份证号码学生党员名单党总支 支部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 姓 名性别民族籍 贯出生日期 职 务 学历入党时间转正时间专业班级 系(部) 奖惩情况 身份证号码注:在校学生学历的填写,入学后在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仍按原学历填写(从高中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学历填“高中” ,专升本学生填“ 大专”)发展对象名单党总支 支部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 姓 名性别民族籍

7、贯出生日期 学 历 职 务 职 称申请入党时 间获党课结业证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拟发展时 间 获奖情况专业班级注:发展对象系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组织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 础上, 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发展的入党 积极分子。 (列入发展计划)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党总支 支部 制表时间 : 年 月 日序号 姓 名性别民族 籍 贯出生日期 学历 职务 职称申请入党时间获党课结业证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奖惩情况 联系人专业班级注:“入党积极分子” 系指经党小组(团组织推荐),支委会(支部大会)同意,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入党的

8、人。流动党员名单党总支 支部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 姓 名性别民族 学历出生日期入党时间转正时间年级班级本人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党支部联系人 户口所在地住址 身份证号码注:“流动党员”指离开所在党组织“ 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 职业”的党员及由于某种情况将组织关系暂时挂靠在所属支部的党员。西安财经学院 级新转入学生党员登记表单位: 党总支(党支部) 填表日期: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籍贯民族身份证号 学历入党时间转正时间转入时间原所在单位学校(注明省市)拟编入党支部名称所在专业班级与招生名单一致精确到日19890620X 省X 市X 县入校前学历本科、大专、高中精确到日200806

9、12精确到日20090612精确到日 校外单位名称(X 省 X 市)西安财经学院 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登记表单位: 党总支(支部) 序号所属支部 班级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正 式预 备 身份证号 毕业生去向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党组织(介绍信抬头) 联系方式转出时间党总支(支部)工作计划党总支(支部)工作总结党总支(支部)学习、活动、会议记录时 间 : 地 点: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姓名:缺席人姓名:名称:内容: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一)支部: 实际缴纳党费金额( 元/ 月)姓 名 工资金额 应交党费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合计注:支部填写

10、党费收缴情况登记表(二)实际缴纳党费额支部名称党员人数应交党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合 计注:总支填写党组织、党员受表彰情况荣誉称号 总数 单位名称 姓名 表 彰 机 关 及 级 别 表彰时间地点合 计注:填写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 、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其他表彰工作手册检查与交接情况检查情况检查人 年 月 日检查情况检查人 年 月 日检查情况检查人 年 月 日检查情况检查人 年 月 日转交人 年 月 日 承接人 年 月 日交接情况转交人 年 月 日 承接人 年 月 日交接情况备 注党组织关系转移情况一览表组织关系转出

11、 组织关系转入姓名 转出时间 接收单位 总支(支部)负责人签字 姓名 转入时间 转入单位 总支(支部)负责人签字注:此表教工党支部填写交 纳 党 费 标 准月工资收 入(税后)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10000 元以上者交 纳比 例 0.5% 1% 1.5% 2%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5000 元以上学生交 纳比例 0.2 元 /月离退休干部职工交纳比例 0.5 1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

12、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 层组织 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一、党费收缴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 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 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13、。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 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 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

14、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 (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 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

15、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 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 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 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 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 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 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6、6 个月。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 处理。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

17、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二、党费使用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 结余的原则。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 党员;(2) 订阅 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

18、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拔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 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三、党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 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 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奏, 实行会计、出 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

19、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 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 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

20、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 审议和监督。各 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 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第二十八

21、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 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 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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