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解读.doc

上传人:果果 文档编号:1537787 上传时间:2018-07-28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解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解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解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解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解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解读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 1997年发布施行的。2004 年,国务院修订出台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使基于旧条例制定的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伤残抚恤工作的需要。为维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相对人和民政部门行政行为,根据新修订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修订出台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适用对象有所调整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在适用对象方面主要有以下变化:1.将暂行办法中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2、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些人员的伤残抚恤一直是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因此,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2.将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中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修改为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因公(工)伤残人员,他们一般能够享受所在单位相应的伤残待遇,所以民政部门只负责无工作单位伤残人员的2伤残待遇。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是否有工作单位难以准确界定,因此,无法沿用区分工作单位的办法来落实其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3、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并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将暂行办法中以是否有工作单位界定适用对象,修改为以是否认定视同工伤来界定适用对象。规定对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3.将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纳入了伤残抚恤范围过去,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关待遇,而其他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致残的却没有相应规定,致使这部分对象的伤残抚恤待遇较难落实。办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精神,将上述致残人员纳入了伤残抚恤范围。二、评残审批程序更加规范暂行办法对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缺少时效、送达和告知内容,导致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还引发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按

4、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法重点对伤残抚恤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范。一是增加了时间限制,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或呈报材料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应做的工作。同时也对申请人申请评残、残疾军人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等,明确了时限要求。二是增加了民政部门的告知程序:在申请3人提出申请后,民政部门要出具书面文书给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给申请人;应当暂停、中止抚恤的,民政部门也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告知。三是增加了公示程序。四是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重新进行鉴定或评定。五是规定了对不同身份致残人员如何评残的事项。三、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有

5、异议的,可以重新进行鉴定在实际工作中,曾出现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为解决这个问题,参照目前其他相关行业通行做法,增加了残疾等级重新鉴定的程序。即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有关方面作出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四、依据残疾情况变化情况,可以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在以往伤残等级的调整工作中,主要是对伤残人员残情加重的情形,调高其伤残等级。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实际工作中遇到残疾情况减轻的情形也不少,如不进行等级调整,便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造成相关人员间的不平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

6、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的规定,残疾等级应与残疾情况相符,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根据伤残人员实际情况,调整其残疾等级。五、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仍可享受伤残抚恤暂行办法规定:“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按照当时的抚恤4标准,一次性发给 5年的抚恤金,以后不再发给。”目前,前往港澳台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日趋增多,要求换发伤残人员证件、发给伤残抚恤金的伤残人员也越来越多。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国内外其他行业的通常做法,办法作出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仍可享受抚恤”的规定,并明确了具体发放方式。六、抚恤金可异地领取传统的抚恤金发放办法是伤残人员到县乡民政

7、部门领取或者由民政部门上门发放。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便于民政部门与伤残人员的沟通,了解伤残人员的生活状况,增进政府与群众的感情;二是可以掌握伤残人员的真实状况,做好伤残抚恤金的管理工作。但随着伤残人员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的情况越来越多,传统的抚恤金发放办法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很多伤残人员纷纷要求能够异地领取抚恤金。借鉴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办法对抚恤金的异地领取作出了定期提供居住证明等相关规定。七、残疾军人及申请评残人员须注意时限要求办法增加了对残疾军人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以及其他人员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时限要求。这部分人员须对此予以特别注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民政部门提出相应的申

8、请。5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5 问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解答录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布通过,10 月 1 日起已正式施行。近一时期,本报收到不少军人和军属的来信来电,咨询他们在学习理解新修订的条例中遇到的一些不解和疑问。这些问题看似不大,却直接关系到广大军人和军属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广大官兵全面了解新条例的精神,学习、掌握好这些政策,充分理解党和国家的关怀,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最近,记者专访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他对记者提出的诸多问题一一给予了解答,现整理刊登,以供部队广大官兵参考。编者 1问:为什么要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答: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

9、 1988 年 8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16 年来,这部抚恤优待法规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部队凝聚力、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6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不能涵盖和解决优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广大官兵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批复和国务院法制部门的意见,民政部会同总政治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

10、了修订。条例修订工作由民政部牵头,于 1996 年 11 月开始,历时 8 年,我们先后 22 易其稿。我们和总政治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组成军地联合调研组,赴浙江和贵州两省、南京和成都两个战区征求意见,就官兵和优抚对象反映强烈的现行抚恤金标准偏低、优待内容偏少、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批准烈士条件和评残条件不够完善等重点、难点问题,听取了 21 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6 个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和一些基层连队的建议。此外,我们还多次与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 13 个部委协商,并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对部队迫切需要解决、军地之间意见差异较大的问题,逐项进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了条例的修订草案

11、。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重新修订,将会使广大官兵及其家属和 468 万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从中得到实惠。这次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有利于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激发军人献身精神的原则;坚持为军队的改革和7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服务原则;坚持对军人的抚恤优待优厚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原则;坚持国家抚恤优待为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辅的原则;坚持继承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体现中国特色与借鉴外军经验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 的科学发展观。2 问:为什么新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评定病残的规定?答:新条例对评残对象的范围作了必要调整,即改变只在

12、义务兵中评定病残的规定,增加了初级士官也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根据士兵服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他们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通过评定病残的办法,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解除初级士官本人和家属的后顾之忧,避免病员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稳定。3 问:新条例在对义务兵家庭优待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答:新修订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与原 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变化:一是明确提出

1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概念;二是明确优待标准既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又包括其他形式的优待,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8三是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资金渠道明确;四是不分城乡入伍一律给予优待。4 问:新条例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请您介绍一下增加这一章节的背景和目的?答:为确保国家各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出法规的严肃性,新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 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优抚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为保障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赋

14、予了县级民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权,对维护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将产生深远的影响。5 问:这次修订把施行多年的“四等六级”的军人残疾级别设置改为“一至十级”,请您介绍一下调整的原因和背景?答:正如您说的一样,建国后对伤残军人一直执行的是“四等六级”设置方法,即因战因公伤残的,按伤残程度由重至轻分别设置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六个等级,因病伤残的按伤残程度由重至轻分别设置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个等级。目前我国有在职残疾军人约 36.5 万,他们中大部分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而企业和多数事业单位执行的是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一至十级 ”设置方法。由于残疾级别的不同,

15、现役军9人从部队退役后,许多待遇不能“对号入座” 。新条例参照国外通行做法和有关部门的残疾级别设置方法,把原“四等六级” 调整为“一至十级”,其中对因病的,设置为 “一至六级”。目前,民政部正积极会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和总后勤部,依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残疾级别的原则,起草新的残疾军人评定残疾等级的标准。6 问:新条例中残疾军人不再划分“在职” 和“在乡”了,您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答:对,这是新条例的一个重大变化。原条例规定,残疾军人凡参加工作的领取伤残保健金,凡没有工作的领取伤残抚恤金。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我们称之为在职伤残军人,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我们称之为

16、在乡伤残军人。残疾抚恤金和残疾保健金的标准差距很大,出现了相对不公平的现象。另外,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户口的农业与非农业性质划分已经取消,城乡二元制被打破。所以,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将原来的“ 抚恤金”和“保健金”予以合并,统称抚恤金。但这种合并是名称上的统一,并不意味着有工作单位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抚恤标准、生活医疗待遇上完全实行一个标准。例如城镇有工作单位特别是在机关工作的残疾军人是有相当稳定的收入的。我们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应考虑这些因素。107 问:近年来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十分突出,新条例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新突破吗?

17、答:原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有的落实非常困难,有的已名存实亡。新条例修订时对此进行了重点研究,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采取分类施保的办法:重残军人整体保障,轻残军人重点补助,优抚对象普遍优惠,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具体的说,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

18、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这一款是重要突破,表明国家已更加重视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逐步加大了保障责任。8 问: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民政部门有权处罚吗?11答: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 200

19、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保障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又赋予了县级民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权。9 问:这次修订在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上实现了翻番,您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答:正如你说的一样,这次修订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了一倍。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偏低的问题在军队和社会引起了较大反响。烈士是国家授予的崇高的政治荣誉,烈士的牺牲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精神

20、的精华,时代精神的凝聚,一直是激励部队广大官兵和人民群众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而忘我献身的巨大推动力。这次修订在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上实现了翻番,可以起到褒扬烈士、弘扬正气,鼓舞部队士气的作用。10 问:这次修订增加了对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等评定残疾等级的规定,有什么意义?12答:我们知道,原条例没有将患精神病的义务兵纳入评残范围。但从医学角度看,精神病属于疾病范畴,精神残疾与肢体残疾给患者在工作和生活上造成的痛苦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残疾人保障法也明确将精神残疾列为残疾的一种。从实际情况看,患精神病的士兵不能评残,带来很多问题,他们有的退役后生活医疗难以得到保障,造成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和正

21、常工作,给军队建设带来很大负担。这次将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纳入评残范围,是新条例对现行政策的重要突破,对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稳定国防和支持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11 问:新条例对优抚对象还拓展了哪些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答:新条例在住房、交通、教育、参观游览等方面对残疾军人优抚对象提供了很多社会优待:在住房方面,紧密结合目前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规定对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对居住农村、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在交通方面,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优先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

22、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 50%的优待。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乘坐市内主要交通工具也将享受一定的优待,其具体政策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制定。13在教育方面,一是明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这为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就业和学习提供了优惠政策;二是在原有残疾军人和烈士子女享受教育优待的基础上,增加了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边远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等三类对象,规定了他们报考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优先录取政策,并可优先享受各项助学政策,为这些对象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教育保障;三是增加

23、了现役军人子女在入学入托方面优先接收的优待政策。在参观游览方面,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以上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在全国各地施行后,将充实优抚工作的内容,进一步推进拥军优属活动广泛深入的开展。12 问:请详细介绍一下对残疾军人的医疗采取的保障措施?答: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即原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一直以来是国家保障的重点。目前,这个群体共有 28.5 万人,据抽样统计,他们的年医疗费支出为 6000 元左右,而一般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平均支出为 2000 元左右。目前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职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大部分都在企业,却不能与其他

24、职工一样进入医保,而许多企业现在已经重组改制,无力支付医疗费。14二是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无处落实。随着公费医疗制度的取消,医疗药品价格的持续攀升,特别是在乡残疾军人普遍进入老年高致病期,原有的经费保障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残疾军人的需要。因此,新条例明确了对他们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即原三等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经费十分短缺。目前,这个群体共有 57.1 万人,长期以来,地方财政对此没有专门预算,他们的医疗保障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伤口复发不能据实报销,其它疾病补助无处落实。因此新条例根据现实情况对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13 问:对其

25、他重点优抚对象,新条例在医疗优待方面有什么规定呢?答: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原条例,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随着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原有由国家大包大揽经营医院的方式已经转变为各医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作方式,减免政策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在继续实行减免政策的地区,大多数也是通过政府对医院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加以维系,而且主要集中在挂号费、诊断费、出诊费、注射费、处置费等一般小额费用上。由于治疗费用提高,药费居高不下,实际上优抚对象的负担还是很重。这部分人员占优抚对象总数的 4.5,急需得到国家的特别关照。因此,新修订条例对这些对象

26、做出了普遍给予医疗优惠待遇的规定。1514 问:我国目前共有多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是多少?答:据统计,截至 2003 年底,全国共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468 万人,这些人中革命伤残人员 85.6 万人,其中在职伤残人员 36.5 万人,在乡伤残人员 49.1 万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49.4 万人,其中烈属 35.7 万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5.8 万人,病故军人家属 7.8 万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87437 人,其中退伍红军老战士 2838 人,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 1638人,红军失散人员

27、 82961 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 226.6万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7.7 万人。自 1998 年以来,国家连续 6 年提高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去年的提标幅度是历年来最大的一次,平均增幅达 18%.在乡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最高达到每人每年 9960 元,在职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最高达到每人每年 2140 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补助最高达到每人每年9360 元;城镇烈属的定期抚恤最高达到每人每年 3060 元,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最高达到每人每年 2340 元;在乡复员军人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其生活补助每人每年约在

28、 1200-1800 元之间。由于国家连续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各地相继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优抚资金不断增加。2003 年,全国累计支出抚恤事业费 87.9 亿元,较上年增长 17.7。其中,中央财政安排抚恤事业费 37.1 亿元,与161998 年的 12 亿元相比,增加了 2 倍多。2003 年以乡镇统筹和财政列支两种方式共发放优待金总额约 60 亿元,优待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 400 多万户,户均年优待标准近 1100 元。目前,全国共有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甘肃、重庆、四川、广西、山东、河北、青海、吉林、河南、宁夏、山西、安徽)建立了抚

29、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去年,全国 29 所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供养特、一等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共 2553 人,32 所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共为 52801 名在乡复员军人提供了疗养和治疗,73 所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共收治了 6156名带精神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全国 1314 所光荣院集中供养了 28352名孤老优抚对象。全国共有烈士纪念建筑物 13552 处,其中,列入保护单位统一管理的 5501 处,零散烈士纪念建筑物 8051 处。全国共有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873 个,收藏 122621 件革命文物,接待了 3000 万人次的参观,很好地发挥了烈士褒扬的功能和作用。15 问:围绕贯彻新条例,优

30、抚工作还有什么新发展?答:我们将以学习贯彻新条例和全国优抚工作会议为契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和主动适应当前形势,紧紧围绕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切实有效的专项服务这个主题,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与17时俱进、开拓创新,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抚恤优待制度。今后,我们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建立一个机制,完善两个网络,规范三个标准,确立四个支点。一个机制是建立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两个网络一是医疗保障网络,二是社会优待网络;三个标准一是国家抚恤补助标准,二是残疾等级鉴定国家标准,三是事业单位管理标准;四个支点一是国家抚恤保障,二是医疗

31、康复和供养保障,三是拥军优属活动,四是烈士褒扬及其宣传教育功能的发挥。采访完孙局长,记者受广大官兵和军属的委托,代表他们说几句心里话:感谢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想我们之所想、思我们之所思、解我们之所难,维护了我们的切身利益,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为我们工作、学习、训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我们一定努力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同时,作为一名军人,我们感到十分的骄傲和自豪。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80718 【实施日期】 19880801【章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32、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18、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

33、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19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一)被中华人

34、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当增发。 第十一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

35、葬补助费。 20第十三条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 【章名】 第三章 伤残抚恤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6、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21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

37、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章名】 第四章 优 待第二十三条 对服

38、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22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

39、,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23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

40、中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六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41、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24第三十八条 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辑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

42、二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 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从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25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 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

43、局: 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 1954年 11月 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

44、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26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 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 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 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 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

45、团按照每人每月 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 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 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 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 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 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 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27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 2007年 8月 1日起执行。 附表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政 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