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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规程.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537377 上传时间:2018-07-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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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厅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和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改革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在自治区政务大厅司法厅服务窗口根据授予审批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流转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 7 项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注销)核准;律师执业证核发、注销、变更执业机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补(换)发;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审批;面向社会

2、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及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注册、注销。(二)行政给付事项 1 项法律援助给付(高院指派案件)(三)其他类(行政服务)10 项法律援助条件审查(高院指派案件) ;司法鉴定机构(人)变更登记;仲裁委员会登记;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设立初审和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年检;公证员执业审批;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备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2所联营管理;司法鉴定机构(人)延续执业期限;司法鉴定机构(人)注销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人)执业证补发换发。第四条 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公开,做到审批内容、法律依据、

3、办理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 ,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司法厅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隶属于司法厅法制处,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对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以司法厅的名义,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服务授权,有关行政责任由司法厅承担。第二章 受理第六条 司法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厅服务窗口申请受理,各处室一律不得另行理。第七条 申请人向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初步审查所提交的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形出如下处理:(一)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可以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当现场即时办理。需要厅相关处室协助办理的,应当

4、及时批转相关处室限时协助办理。(二)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三)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条件、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并提供相关规范性资料,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其他部门咨询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四)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接受咨3询时,当遇到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窗口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地指引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的窗口位置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第三章 办理第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处理。(一)行政服务事项由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司法厅服务窗口直接审核办理。(二)

5、行政给付事项由首席代表与相关处室协商审核办理。(三)行政许可事项由厅长办公会议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决定后办理。1、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2、公证机构设立审批。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注销)核准。4、律师执业证核发、注销、变更执业机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补(换)发。5、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审批。6、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及司法鉴定机构审批。7、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注册、注销。8、其他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决定的事项。第九条 在需要相关处室协助审核时,服务窗口应当向该处室发出行政审批协助审核通知书 。相关处室在接到政务大厅窗口

6、发出的行政审批协助审核通知书时,应当及时指定专人对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需4要到现场调查核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需要进行专家咨询和评审的,要及时组织咨询、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核、调查说明,提出审核意见。第十条 政务大厅窗口在接到相关部门作出的审核调查说明和审批意见后,按照本规程规定,负责制作审批文件。第四章 决定第十一条 各审批事项在审核工作结束后,均由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作出审批决定。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和登记事项,仍使用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审批序号。第五章 责任第十二条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和个人严禁借审批之便变相摊派和乱收费,刁难勒卡服务对象,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窗口具体承办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审批事项延误或影响恶劣者,给予批评或退回本处室的处理。首席代表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五条 相关处室违反本规程,造成审批延误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5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司法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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