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一 、 根 据 内 地与香 港关于 建立更紧 密经贸 关系的安 排( 以下 简 称 安 排 ) , 内 地 与香 港 特别 行 政区就 货 物贸 易 中 零关税的实施制定本附件。二、香港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三、内地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分阶段对原产香港的进 口 货物 实 行零关 税 。 “原产 香 港的 进 口货 物 ”指符合 安 排 附 件 2 规定的货物。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授权发证机 构按照香港法例的有关规定签发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 进 口享 受 安排 中 零关 税 的货 物 时 , 进 口 人应 按 照 安 排 附
2、件 3 的规定向内地海关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或授 权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四、自 2004年 1月 1 日起,内地将对本附件表 1 列 明 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表 1 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内地税则税目调整时,表 1 的税则号相应进行转换。香 港的生产企业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时,应依照当2年的内地税则号提出。五、不迟于 2006 年 1 月 1 日,内地将对本附件表 1 以 外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具体实施步骤如下:(一)申请和核查 1.自 2004年 1月 1日 起 , 香 港 的 生 产 企 业 可 按 香 港 特 别 行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向香港工业
3、贸易署提出要求享受零关 税货物的申请。2.申 请 企 业 应 向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提 供 货 物 名 称 和 生 产 能力或预计生产情况的资料和数据。3.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及 香 港 海 关 应 对 申 请 企 业 提 供 的 资 料和数据进行核查和认定,按照现有生产货物和拟生产货物 分别汇总。(二)确认和磋商1. 每 年 6月 1日 前 ,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应 将 其 分 别 汇 总 的 货物名称、生产能力或预计生产情况的资料和数据提交商务 部 。2. 商 务 部 在 收 到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提 交 的 上 述 材 料 后 , 应 会 同 内 地
4、 有 关 部 门 与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在 当 年 8月 1日 前 共 同核定和确认货物清单。3. 货 物 清 单 确 认 后 , 海 关 总 署 应 与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就 有 关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标 准 进 行 磋 商 。 双 方 应 于 当 年 10月 1日 前3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三)公布和实施1. 对香港现有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 内 地 将 货 物 清 单 及 相 应 的 原 产 地 标 准 分 别 补 充 列 入 本 附 件 表 1和 附 件 2表 1。 自 完 成 磋 商 后 第 二 年 1月 1日 起 , 内 地 根 据 香 港
5、发 证 机构签 发 的原 产 地证书 , 准 予 有关 货 物 按 照 安 排 零关税进口。2. 对 拟 生 产 的 货 物 , 根 据 双 方 达 成 的 一 致 意 见 , 内 地 应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附件 2表 1。申请企业正 式投产后,经香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海关核查,由香港工业 贸易署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 补 充 列 入 本 附 件 表 1。 自 双 方 确 认 后 第 二 年 1月 1日 起 , 内 地 根 据 香 港 发 证 机 构 签 发 的 原 产 地 证 书 , 准 予 有 关 货 物 按 照安排零关税进口。3. 双 方 应 于 每 年 12月 1日 前 公 布 磋 商 确 认 的 货 物 清 单及原产地标准。(四)香港工业贸易署每年 6月 1日后向商务部提交资料 要求享受安排零关税的货物,降税安排顺延一年。六、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 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规定进行 磋商。4七、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 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