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526946 上传时间:2018-07-2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所列范围内的房

2、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区级(含)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各期的清算方式和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方法应保持一致。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分别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第二章 清算条件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

3、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最末一张销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部竣工”和“已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第三章 清算受理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清算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清算的,向其下达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第十一条

4、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及主管税务机关应了解的其他情况;(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项目工程合同结算资料、项目竣工决算报表、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销售许可证等与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5、)及附属资料。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并要求纳税人在 15 日内补齐,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第十三条 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 3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并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清算审核第十

6、四条 清算审核包括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核。书面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审核证明凭证和资料、鉴证报告的规范性和齐全性,审核项目归集、分摊的一致性和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书面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申报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第十五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并对纳税人下达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

7、)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启动清算审核程序,9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形成审核报告留存备查,并向纳税人出具清算核准通知书,明确补、退税金额和办理期限。第五章 后续管理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后继续销售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公告(2015 年第 10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