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11-29 20:13:58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作用,加快企业发展,推动天津上市融资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市财政安排设立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作用,加快企业发展,推动天津上市融资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市财政安排设立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
2、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解决企业上市前期资金紧张问题,对筹措支付上市前期费用有困难的企业给予部分资金垫支,对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二条 专项资金规模 3000 万元,由市财政在年度有关资金预算中调剂安排。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奖励对象为已列入天津市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拟在国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第四条 天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企业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经市金融办审核同意,市财政局与市金融办共同与企业签订资金垫付协议。垫付资金按照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
3、协议所需首笔费用的 50拨付,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第六条 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筹集资金到位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第七条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上市做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第八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凭相关证明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办根据我市企业上市计划和上市进度情况,对企业情况进行审核,拟订资金使用计划,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第九条 企业收到的财政垫付资金,作为负债处理,列入专项应付款。企业收到的奖励资金作为本期收益处理,可直接冲减相关费用。第十条 企业成功
4、上市后,企业可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申请,将垫付的资金转为对企业奖励。财政垫付的资金与一次性奖励差额部分,市财政予以补足。第十一条 获市财政垫付资金支持的企业,因某种原因,逾期未完成上市的,应在一个月内将垫付资金悉数归还市财政局。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负责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垫付资金。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和奖励,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2 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专项资金,自行设立企业上市融资奖励计划,组织培训、宣传推介等工作。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