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刑事诉讼法试题.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520804 上传时间:2018-07-2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诉讼法试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刑事诉讼法试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刑事诉讼法试题.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刑事诉讼法试题.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刑事诉讼法试题.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刑事诉讼法试题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男,岁,高中文化程度,汉族,广东省信宜县新堡区党委委员、司法助理员。年 1月 22 日,被告人刘某身背手枪一支,以计划生育工作组组长身份,率领张某等 6 名工作组同志到本区上云乡杨牛家追收杨尚欠的元超生费尾数。因杨牛不在家,被告人即带领工作组找到杨牛的父亲杨某。被告人责令杨某当天就要交足钱,杨某说:“已叫孩子去借钱了,待借到后第二日交够。 ”被告人大声说:“不给期限,立即交足,迟一分钟都不行,无钱就要物。 ”杨某说:“有事你找为儿子说,你逼我这样紧干什么?”被告人见杨某胆敢在工作组面前顶撞自己,即喝令组员将杨某绑起来,杨某即从台下拿出砍柴刀一把,挺

2、直地垂手站着,以示反抗。在杨某拿刀的同时,被告即拔枪推弹上膛,站在杨某身旁的工作组成员张某见状,即夺下杨某手上的柴刀,并将台下的另二把柴刀一起拿到另一间房放好。被告人持枪向杨某靠前一步,说杨某持刀行凶,大声喝令杨某跪下就绑,杨某不愿下跪,被告人即开枪击中杨某的左腿,杨某中弹后当即倒地,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杨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多元。该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同年月日开始审查此案,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刘某因父母常年有病家里困难,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系“因公犯罪” ,故指定一名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辩护

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虽开枪击中杨某的左腿,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具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因此“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对刘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将该决定书送达了被害人杨某。杨某不服,并在收到该决定书的第二日,以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于同年月 20 日开庭审理,并在月公布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同时,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刘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开庭前,县人民法院要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遭到县人民检察院的拒绝。鉴于该案在当地影响很大,县法院决定在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复,刘某

4、犯罪是为了工作,不是出于个人恩怨,应从轻判处。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县政府的批复作出了判决意见,交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在法庭审理中,自诉人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元。合议庭发现附带民事部分比较复杂,遂告知当事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年月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年。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都比较满意,均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给被告的次日,便将被告刘某交付执行。 问:此案在诉讼程序存在什么问题?说明理由。【答案】:(1)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月日收到案件材料,月日才通知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公

5、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10)条 报名后给解析(11)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被告的第次日,就将刘某交付执行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和 183 条规定,虽然刘某、杨某在宣判后表示不上诉,但在判决送达之日起 10 日,仍享有上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也可能在此期间提起抗诉,这时的一审判决还是没有确定和未生效的判决,不得交付执行。案例二被告人:胡某,男,岁,某集体企业职工。自 1992 年冬天开始,胡某沾染上赌博恶习,经常与

6、同事或邻居在家中打麻将赌钱。年 9 月 2 日胡某打麻将输了钱,待朋友散去后己是夜里二点,遂产生了盗窃念头,想把在牌桌上输掉的钱补回来。凌晨三时许,他溜出家门寻找作案机会,发现一小商店无人看管即撬开窗户爬入室内,盗走白酒、香烟、皮手套、皮夹克和少许现金,所窃财物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 余元。胡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胡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

7、,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后胡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年。胡某以原判决对部分赃物认定的数额偏高,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所盗窃的赃物,经重新核定价值发现,其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 元,因此,原判决实际少认定元。据此,第二审人民法院经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以判决撤销了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问: (1)本案中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2)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做哪些工作?(3)假如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要求撤回上诉,第二

8、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假如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与事实不符,以判决撤销原判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6)假如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被告人胡某认为量刑过重也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是否可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胡某的刑罚? (7)如果终审裁定送达被告人胡某后,二审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本院对此案的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问: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8)假如胡某在监狱服

9、刑期间,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按照有关规定,是否可以对胡某监外执行?【答案】:(1)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符合法律的。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2)-(7)报名后给解析(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的规定,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本案李某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案例三王中东借给孙辰 5000 元,孙辰答应于 2000 年 6 月底还清。但是直到 2000 年 8 月孙辰都没有还清欠款,于是王中东就登门索要。孙辰矢口否认曾经借过王中东钱,

10、并当场辱骂王中东。王中东一时恼怒,随手拿起椅子将孙辰打倒,致孙辰头部钝器伤,创口达 10 余厘米,经治疗共花费 2 万余元,并且造成后遗症。2000 年 12 月孙辰委托其儿子孙小海(15 岁)向某区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以属于民间纠纷为理由拒绝立案。孙小海又向某区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提出应当予以立案的通知。该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检察院遂根据孙小海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相应的侦查活动,而后移送到起诉部门予以起诉,但是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该案件犯罪嫌疑人王中东平时没有前科,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孙辰又委托孙小海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中东的

11、刑事责任,并支付其医药费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 5 万元。该法院予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中东提起反诉要求孙辰偿还 5000 元欠款,于是法院接受了王中东的反诉请求。审理后,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王中东有期徒刑 3 年,缓期执行 5 年;责令被告人王中东给付自诉人孙辰医药费等费用 2.5 万元,精神损失费 5000 元;对于王中东提起的反诉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问: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有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处?【答案】:(1) 该公安局应当予以立案。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1 款。(2)-(5)报名后给解析(6) 法院接受被告人王中东的反诉不当。因为其诉讼请求不具有刑事性质。最高人民法院

1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6 条。7法院判处王中东给付精神损失费不当。案例四张某,中学生,15 岁。因父母离异,家庭情况不好,经常与社会上闲杂人员混在一起。一日,张某在黄某(男,23 岁,无业人员)的带领下,拦路抢劫,黄某拿刀伤人致人死亡后逃匿。张某因害怕而向公安机关自首。在黄某被抓获、案件侦查终结后,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某、张某被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建议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能教育群众和震慑不法分子,遂指定当地区人

13、民法院审理此案。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决定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将此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虽然不满,但认为既然法院已作出决定,也无可奈何,但人民检察院提出,尽管你们适用简易程序,但我们仍要派员出庭,因此不能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系未成年人,故指定一名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辩护。但二被告均表示不要律师为他们辩护。人民法院无奈,只好让邓某自己为自己辩护。开庭时,黄某提出审判长态度凶狠,业务素质低,请其回避,审判长当庭驳回了黄某的申请,同时告知黄某如不服可以提出复议。黄某没有提出复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

14、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审理结束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并公开予以宣告。判决书送达后,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判决,提出抗诉,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二被告,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于是在经过这种调查讯问式的审理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试分析案例中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1)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错误的,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年管辖。(2)-(12)报名后给解析(13)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5、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是错误的,应当适用裁定。案例五被告人:刘某,男,15 岁,某县中学学生。1999 年 10 月 9 日上午,刘某和其同班同学赵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 10 点钟左右,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刘某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韩某(女,时年 40 岁),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该县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刘某所在学校校领导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

16、故请求由校方选派 5 名学生代表旁听此案的审理。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校方建议合情合理,即同意此建议。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刘某的父亲请该案合议庭审判员秦某到某酒家吃饭,请求审判员判决时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宁可多赔偿被害人家人的损失。而本案被害人韩某的丈夫古某以韩某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2000 年 1 月 15 日,法院开庭审理时,韩某的丈夫古某以审判员秦某接受刘某的父亲请客为由申请秦某回避,审判长以理由不合法驳回了申请。2000 年 4 月 10 日,法院作出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 5 年的一审判决。并于 1周后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县检察院,韩某的丈夫古某接到判决后认

17、为一审判决量刑太轻,就于 4 月 20 日向所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告知因无上诉权而只能通过县检察院提出。古某即于 4 月 22 日向县检察院提出请求抗诉的要求,检察院经过研究认为古某的意见有理,于是,于 4 月 30 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后,由 2 名审判员和 1 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决定维持原判。请问本案在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请指出。【答案】: (1)学生代表旁听此案的审理是错误的,不满 16 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2)-(9)报名后给解析(10)市中院决定维持原判错误,对此案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例六某技术监督局干部柳某与陈某之妻王某有

18、染,被陈某知悉,陈多方劝柳某改邪归正,柳不听,陈便生杀人之念。陈某找到被告人刘某,要刘帮助请杀手。刘找到被告人叶某,并带叶与陈某见面商谈。陈表示可以出 2 万元让叶去杀掉柳某,叶欣然同意。尔后,陈、刘、叶 3 位被告人多次谋划杀害柳某的方法,并且由陈出钱帮助叶买了作案用的摩托车和其他工具。一天,叶某携刀来到某市,购了铁锤、尼龙绳等物,住进了某饭店。次日,刘某等以取走私货为名,将柳骗到某乡电站处,将柳杀死。年 7 月 2 日,此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陈、刘、叶、李四人被市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在讯问过程中,四被告均被告知:我们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若老实交待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19、你若抵赖,将受到从重处罚。四被告均提出要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被侦查人员告知现在不能请律师。该案于年月 1 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四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加上严打期间法院人手不够,便指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张涛一人独任审判,由于是简易程序,法院没有向黄某送达起诉意见书副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都旁听了此案的全过程并积极揭露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刘

20、、叶死刑,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4 年。宣判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李某量刑畸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李某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此案在诉讼程序还存在什么问题?【答案】:(1)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四犯罪嫌疑人是错误的,公安机关没有逮捕的决定权。(2)-(12)报名后给解析(13)原审法院宣布经重审后对张某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且不得上诉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应按一审程序进行重审,对于重新审

21、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案例七被告人李刚是某县农民(19 岁) 。1998 年 9 月某日上午,被告人路经某县新村时,见被害人占某某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刚产生强奸邪念,便将占某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占某某的裤子欲行强奸。占某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刚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占某某的腹部猛刺一刀。占某某继续呼救,李刚一手卡住占某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占某某的腹部猛刺数刀。至占某某当场死亡。李刚取下占某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 20 元钱,并将占某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刚将占某某放牧的 125 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占某某的丈夫谢某发

22、现,李刚畏罪潜逃。谢某到法院报案,法院的接待人员听了谢的控告后,对谢说:“此案归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我们想管,但没这个权力。所以,你应该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谢某到县公安局报案,请求对凶手予以惩处。但公安局的人员却让谢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后来,公安机关对此案迟迟不予立案,谢某将此情况反映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为何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答复说: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而且没有丝毫线索,因而不能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仍拒绝立案。最后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侦查终结后,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强奸罪(未遂)移

23、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在审查中,承办该案的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前后几次交待完全吻合、一致,没有矛盾和疑点,因此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见被告人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便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担任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审判进行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了被告人的要求,并决定休庭。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无奈,只好让李某自己为自己辩护。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力刚犯故

24、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未遂)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以不是预谋杀人和盗窃,主观恶性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口头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但中级人民法院告诉他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又向一审法院提出口头上诉,但一审法院告之应当提交上诉状,否则不予受理。被告人写了上诉状交到法院时,一审法院方将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根据法律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问:此

25、案在诉讼程序存在什么问题?【答案】:()人民不接受谢某的报案是错误的,应当先接受下列,再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9)报名后给解析()一审法院以没有上诉状为由拒绝受理口头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上诉人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例八李菁(女)与陈华庆(男)于 1995 年结婚。结婚后不久,即因陈华庆一度有外遇,夫妻双方而感情不合。1998 年李菁因为企业裁员而失业,陈华庆遂经常打骂李菁。2000 年 5 月李菁不堪忍受,向某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华庆的犯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判决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陈华庆要求法院主持调解,遭到审判人员庄明的拒绝,理由是对于刑事案件不能

26、进行调解陈华庆恼羞成怒,对李菁再次予以打骂。于是李菁跑到法院找到庄明,要求给予处理。庄明十分气愤,遂决定立即拘传琼华庆,决定对陈华庆进行教育。当天上午,法警根据庄明填发的拘传票将陈华庆拘传到法院,并关在法院的被告人候审室里。弟二天下午,庄明对陈华庆进行了教育。陈华庆表示以后再也不殴打李菁后,庄明将陈华庆释放。后来,由于李菁父母的劝告,李菁撤回了自诉。此后几个月后,陈华庆一直对李菁没有采取任何虐待行为。2001 年 3 月,李菁与陈华庆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此日,李菁向原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华庆虐待罪的刑事责任,法院于 3 月 15 日决定予以受理,并于 4 月 20 日宣判:判处陈华庆

27、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二年;解除李菁与陈华庆的婚姻关系。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1)对于李菁提起的离婚请求不能受理。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6) 不能再行受理李菁提起的刑事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 条第 6 项。案例九楚建因与女友李丽发生口角,遂扬言教训李丽。李丽将此事告知其兄李固。李固平时就对楚建不满,就向派出所任所长的表弟梁俊揭发,举报楚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预备。于是,梁俊就以楚建涉嫌故意伤害罪(预备)立案,并将楚建拘留。在讯问中,楚建矢口否认有伤害的意思,当时只是一时气愤,随口说说而已。侦查

28、终结后,该派出所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楚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退回该派出所,要求撤消案件。该派出所在未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重新将案件移送至该检察院。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楚建违法行为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该派出所。该派出所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的要求,但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复议要求不当。而后该派出所又向该检察院提出复核要求,该检察院经复核后,遂撤消了原不起诉决定,并将楚建执行逮捕。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案情简单为由,经检察院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经不公开审理后,判决对被告人楚建免予处罚。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某中级法院受理后,适用

29、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判正确并作出维持原审裁判的判决,并当庭释放。问: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 (1) 不符合立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11) 二审维持原审判决应用裁定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 189 条第 1 款。二、论述题(一) 1998 年 8 月 15 日,26 岁的黄某参加了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并结识了美籍华人刘某。当天下午,刘某带着黄某来到他的住处,将黄某强奸。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刘某抓获归案。1999 年10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 4 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对被告人刘

30、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黄某和被告人刘某分别就民事裁定和刑事判决提起上诉。1999 年 12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某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因此维持原裁定,并对上诉予以驳回。2000 年 1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深中法一初字第 283 号刑事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0 年6 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 12 年。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2000 年 8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31、,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 年 11 月 10 日,黄某向罗湖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刘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45 万元人民币。受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时间持续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因此判决被告赔偿黄某精神

32、损害赔偿金人民币 8 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本案一审有关赔偿受害人 8 万元的判决,驳回了受害人要求强奸罪犯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起诉。【问题】谈谈你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认识。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参考答案】从总体上来看,笔者认为,被害人应有权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至少应当允许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1如果受害人要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唯一的办法只能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再另行提起一个民事诉讼,就难以体现刑事附带民事

33、诉讼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对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5最高法院限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是与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的。因为,根据立法法第8 条和第 9 条的规定,有十种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而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属于其中一项;如果这十种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除外。也就是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不仅只能制定法律,而且即使有特定情况和实际需要,也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而不允许授权立法,更不要说由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

34、释了。(二) 2000 年 9 月 18 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吕、杨二人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吕 xx 因对其夫张发明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不服” , “为寻求帮助,吕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 xx。该杨因在法院改革中不服从单位工作分配,其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竟把矛头指向院长朱 xx,采取诬告、威胁和长期不上班等手段发泄对朱 xx 的怨恨。在吕找杨后,杨以为有机可乘多次煽动吕去找朱 xx 闹事并对吕说:你这一闹,就会轰动西安市。在被告人杨 xx 的唆使下,3 月 8 日上午 8 时 20 分左右,吕 xx 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朱 xx 办公室,将办公室门反锁,

35、指责、威胁朱 xx。当朱 xx 提出要外出开会时,被告人吕 xx 趁朱 xx 不备,将其打倒在地,并抓住朱xx 的领带紧勒其脖颈,致朱 xx 一过性脑缺血昏迷,后被及时赶到的法院干警解救脱险。被告人吕 xx 被当场抓获。 ”同年 10 月 20 日、31 日,杨 xx 两次向西安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西安中院整体回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被驳回。西安中院的理由有四:(1)根据“刑诉法”第 24 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此案系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

36、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受理此案亦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3)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朱 xx,虽系本案被害人,与合议庭审判人员有行政隶属关系,但朱 xx 已依法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不参与本案的有关研究、讨论、决定等审判活动。审判委员会对此也已作出决定,同意朱 xx 的回避申请,因此影响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已不存在,其亦不可能对案件的处理施加任何干预和影响;(4) “刑诉法”第 28 条第 4 款规定,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除朱 xx 外,其余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等与申请人杨 xx

37、仅属同单位一般同事关系,虽相互认识,但不存在任何个人恩怨,均无利害关系,故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2000 年 12 月 25日,一审开庭。此前,西安中院通知公开审理此案,而开庭后却拒绝群众和新闻媒体旁听,只允许被告家属一至两人参加。开庭不到 5 分钟,当吕 xx 接受公诉人询问,讲到朱 xx 对其有不轨行为时,法庭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宣布转入不公开开庭审理,赶走所有被告家属。在审理程序结束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 xx、吕 xx 犯由故意杀人罪(未遂) ,判处杨 xx 有期徒刑 15 年、吕 xx 有期徒刑 12 年。【问题】请结合上述具体材料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答题要

38、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参考答案】在本案中,本案的被告人之一提出了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西安中院“整体回避”的申请,被法院拒绝了。大体上说,西安中院拒绝的核心理由是该法院直接审理此案既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因此没有任何违法之处。确实,从形式上看,西安中院对于发生在本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刑事案件,按照所谓“犯罪地管辖为主”的原则,确实是具有审判管辖权的。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西安中院似乎也拥有级别管辖权。不仅如此,作为本案直接受害人的朱庆林,也确实提出了回避申请,并得到了该院审判

39、委员的批准。而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本人就是该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被害人,并必然属于“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三、文书制作题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书(2004)徐刑字第 52 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 xx,女,60 岁,徐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原徐州钢铁总厂退休工人,住徐钢二宿舍 23401 室。2004 年 3 月 15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月 25 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周芹,江苏徐州师范学院法律系教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2004)5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 xx 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4

40、年 6 月 2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培涛于 2004 年 7 月 13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昌杰,被告人石 xx 及其指定辩护人周芹,证人吕庆忠、刘光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 xx 在其丈夫吕 xx 患肺癌住院治疗期间,产生杀死吕 xx,解除其痛苦并陪其一块死之念。2004 年 3 月 4 日下午 3 时许,石 xx 乘病房无人之机,持剪刀朝吕 xx 头部猛刺 10 余下,同时向自己头部刺 10 余下。吕 xx 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支持该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未到庭证人高素贞、张玉芝、叶涛等证言笔录、物证鉴

41、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并出示了物证剪刀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石 xx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石 xx 及其指定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石 xx 未作辩解,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请求法庭判处其死刑。辩护人周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石 xx 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均较小,且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法庭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申请证人吕庆忠、刘光英到庭作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 xx 丈夫吕 xx 因患肺癌于 2004 年 2 月入住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大楼 18 层 28 床治疗。在住院期间,石 xx 为了摆脱面临的病人身体痛苦、陪人的日夜陪护以及医疗费的高额支付等处境,而逐渐产

42、生了杀死吕 xx 并自杀的想法。2004 年 3 月 4 日下午 3 时许,石 xx 来到医院,乘病房内无人之机,持事先准备好的剪刀朝躺在病床上的吕 xx 的头面部刺戳,造成吕 xx 头面部创口 32 处,相应部位多处颅骨骨折,脑组织挫碎,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脑组织肿胀,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时,石 xx 持剪刀刺戳自己头部,经抢救而自杀未遂。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剪刀,经被告人石 xx 当庭辨认,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六)勘验、检查笔录 徐州市鼓楼公安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绘制的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物品的摆

43、放以及喷溅的血迹等情况;上述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被告人石 xx 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基于以上事实、道德和法律的评价,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 xx 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培涛二 OO 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熠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我国判决书的格式,分析本刑事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文书名称

44、错误,不应有“一审”两字。14遗漏了院印。问题 2:请写出判决书的理由部分,不少于 500 字。【参考答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石 xx 主观上希望并积极追求吕 xx 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持剪刀刺戳吕 xx 的头面部等人体要害部位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处以刑罚。众所周知,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凡是有生命的人,无论他的身体状况如何、生活能力如何、平时表现如何,都同样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保护。救死扶伤是每个公民的道义责任

45、,夫妻之间更是负有互相扶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在丈夫吕 xx 生病期间,作为妻子的石 xx 本应在生活上对其关心照顾,在精神上给其安慰鼓励;本应最大程度地减轻丈夫肉体的痛苦和精神的折磨;本应体现妻子特有的爱心、细心、精心、耐心。然而,被告人石 xx 却毫不顾及 44 年的夫妻感情,采取了极端残忍的手段杀害朝夕相处的亲人,其一刀刀刺向的不是丈夫的头颅,而是丈夫悲伤的心,失望的心,流血的心。被告人石 xx 故意杀人,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 xx 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可能性均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在量刑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石 xx 酌情从轻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诉讼法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