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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办法2015年赋分细则(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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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全省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办法 2015 年赋分细则(征求意见稿)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任务完成情况(400分 )造林实绩(200 分)一、计划完成率(100 分)分基础分值和验收分值两部分。1、基础分值:根据年度任务大小分别设置不同的基础分值。将全省年度造林总任务除以当年有造林任务的单位数所得数值作为全省当年县(市、区)的最小基准数(计作 A)。当年市的最小基准数(计作 B),等于全省当年县(市、区)的最小基准数(计作 A)乘以该市所辖的有造林任务的县(市、区)数(计作 n),即 B=An。市年度任务低于该市最小基准数(B)的,基础分值为 32

2、 分;市年度任务等于或超过该市最小基准数(B)的设基础分值 40 分,每增加 1 万亩,基础分值再增加 4 分,不足 1 万亩的采取四舍五入法计算。2、验收分值:将计划完成率总分 100 分减去各市的基础分值,再乘以验收的计划- 2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完成率(计划完成率超过 100%的按照 100%计算),所得分值即为该市的验收分值。3、得分:将各市的基础分值加上验收分值,即该市的计划完成率得分。二、面积合格率(100 分)合格率得分(100 分):将各市的秋季核查验收合格率乘以 100 分,所得分值即为该市的合格率得分。创建成果(140 分)1、省级森林城市(40 分)

3、:依据省下达的省级森林城市创建任务,以及各市上报的年度创建计划进行考核。当年没有创建任务的市不扣分;当年有创建任务并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年度考核满分,未通过省考核验收的按创建任务完成比例扣分。至 2016 年仍未完成省下达创建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和总考核按比例扣分。2、省级森林城镇(20 分):依据各市上报的年度创建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得满分;完成 90%以上的,不扣分;低于 90%的,每降低 5 个百分点扣 1 分;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计入下年度成绩。- 3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3、森林村庄(20 分):依据省下达的美好乡村重点示范村建设任务, 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得满分

4、;完成 90%以上的,不扣分;低于 90%的,每降低 5 个百分点扣 1分;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计入下年度成绩。4、森林长廊(20 分):依据省下达的森林长廊示范段建设任务, 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得满分;完成 90%以上的,不扣分;低于 90%的,每降低 5 个百分点扣 1 分。5、“三线三边”绿化提升行动(40 分):依据安徽省“三线三边”绿化提升总体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得满分;完成 90%以上的,不扣分;低于 90%的,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2 分。林业经济发展情况(60 分)1、林业产值(山区市 30 分,非山区市 40 分):林业总产值 200 亿元以上的市,年增

5、长率 10%以上得满分,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依次减 0.5 分。林业总产值在 200亿以下的市,年增长率 15%以上得满分,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依次减 0.5 分。2、山区市农民增收(10 分):山区市农民增收第一名计 10 分,依次减 0.5 分。- 4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3、省级、国家级龙头企业培植(20分):林业总产值200亿元以上的市,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数第一名计20分,依次减0.5分;林业总产值200亿元以下的市,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数第一名计20分,依次减0.5分。每获得一个国家级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加1分。此项最高分不超过20分。1、山区市(黄山、宣城、

6、池州、安庆、六安)(1)林业产值(40 分):得分为 40(0.6S10.4D1);(2)山区林农收入(20 分):得分为 20(0.6S20.4D2)。2、非山区市(除山区市外各市):林业产值 60 分,得分为 60(0.6S10.4D1)。其中,S1 为林业产值静态指标, S1=0.6(某市林业总产值最低林业总产值)/(最高林业总产值最低林业总产值)0.4;D1 为林业产值动态指标,D1=0.6(某市林业总产值增幅最低林业总产值增幅)/ (最高林业总产值增幅- 5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最低林业总产值增幅)0.4。S2 为山区林农收入静态指标,S2=0.6(某市山区林农收

7、入最低山区林农收入)/(最高山区林农收入最低山区林农收入)0.4;D2 为山区林农收入动态指标,D2=0.6(某市山区林农收入增幅最低山区林农收入增幅)/ (最高山区林农收入增幅最低山区林农收入增幅)0.4。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10 分)1、未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本项得 0 分;2、每年 4 月底前未上报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情况自查结果的,扣 5 分;(修改)2、每年 3 月底前未上报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情况自查结果的,扣 5 分;3、在责任制考核执行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奖惩不落实、考核结果运用不到位的,扣 5 分。森林

8、资源保护管理工作(160 分 )林木采伐 1、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林木采伐审批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6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管理(30 分)林木采伐管理(30 分)2、辖区内发生违法采伐林木刑事案件,未按规定查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发现一次扣 5 分;3、因采伐问题被国家林业局通报的,每次扣 10 分;被省林业厅通报的,每次扣5 分。3、因采伐问题被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通报的,扣 10 分。4、国家林业局年度检查中被资源司通知整改以及国家林业局驻合肥专员办检查督查、省厅组织的专项和年度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采伐林木行为,每起扣 0.2 分;没有及时整改

9、到位的,每起加扣 0.2 分;(新增)5、不按规定签发木材运输签证的,扣 5 分;(修改)4、未与全国木材运输签证系统联网的,扣 5 分;56、木材运输证签发不规范,给木材运输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现一次扣 5 分。林地管理(30 分)1、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批)的,发现一次扣 5 分;4、辖区内发生违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发- 7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现一次扣 5 分;(原第 2 条改)2、辖区内发生违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未按规定查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发现一次扣 5 分;2、因使用林地问题被国家林业局通报

10、的,每次扣 10 分,被省林业厅通报的,每次扣 5 分。(原第 3 条改)3、因使用林地问题被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通报的,扣10 分。3、国家林业局年度检查中被资源司通知整改以及国家林业局驻合肥专员办检查督查、省厅组织的专项和年度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每起扣 0.2 分;没有及时整改到位的,每起加扣 0.2 分;(新增)5、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厅部署和组织的林地保护管理各类检查、专项活动等所要求的统计报告及报表,发现一次扣 0.5 分。 (新增)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1、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未按规定查处或隐瞒不查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重大刑事案件每起扣 10 分,一般

11、刑事案件每起扣 5 分,行政- 8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30 分) 案件每起扣 2 分,以罚代刑每起扣 2 分;(修改)1、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未按规定查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重大刑事案件每起扣 10 分,一般刑事案件每起扣 5 分,行政案件每起扣 2 分;2、审查不严、违规许可驯养繁殖、运输、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未建立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监督档案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每起扣3 分;非法驯养繁殖、运输、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经营利用野生植物,未按规定查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每起扣 3 分;

12、(修改)2、无证运输、驯养繁殖(人工培育)、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三有”动物)和野生植物,未按规定查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每起扣 5 分;3、因监测、救护不力,导致野生动物伤亡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 5分,救护野生动物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私自处理、变卖的,每次扣 3 分;(修改)- 9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3、因监测、救护不力,导致野生动物伤亡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 10分;4、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期内不按规定开展野外监测工作的,发现一次扣 5 分;监测值班人员脱岗,发现一次扣 2 分;监测数据虚假、监测日报不及时,发现一次扣 1

13、 分。4、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期内监测日报不及时,发现一次扣 1 分;监测值班人员脱岗,发现一次扣 2 分。自然保护区与湿地(森林)公园保护管理(30 分)1、没有按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标准设立界碑、界桩、宣传牌和警示牌的,每个单位扣 3 分;1、没有按照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设立界碑、界桩和宣传警示牌的,每个单位扣 3 分;2、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案件的,每起扣 10分;3、湿地公园逾期(指自从批准试点之日起 5 年内)未申请验收的,扣 5 分;- 10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4、湿地保护或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未按时通过评估验收的,扣 10

14、分。森林资源监测(10 分)(修改)森林资源监测(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10 分)1、未按统一时间要求上报森林资源统计年报的,扣 2 分;经审核后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扣 3 分;(修改)1、未按统一进度要求开展工作的,扣 2 分;2、未按规定要求开展森林资源一张图建设更新工作的,扣 3 分;流程不合规,组织不得力的,扣 1 分;经审核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扣 3 分;(修改)3、在森林资源届中调查中,配合不得力的,扣 2 分。(新增)2、未按操作细则的规定进行操作,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扣 4 分。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10 分)没有按照规定完成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任务的,扣 10

15、分。- 11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森林经营中央财政补贴抚育和成效监测任务完成情况(10 分)1、抚育计划完成率达到 100%的,得 7 分;低于 100%的,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0.2 分;2、完成成效监测工作 2 分;3、及时完成对各任务单位抚育作业设计的审核批复 1 分。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组织领导(5 分)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职或兼职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得 3 分;2、制定年度改革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的,得 2 分;林业改革( 80 分 )完善林权登 1、林权登记、发证到位率依申请办理达到 98以上得 5 分,95%-97%得 3 分,- 12 -考核项目 20

16、15 年 考 核 内 容记发证(20 分)91%-94%得 1 分,90%以下得 0 分;2、林改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并规范建立林权电子档案,得 5 分;每缺 1 个县(市、区)扣 1 分;3、林地承包纠纷及林权争议调处,调解率 90%以上得 10 分,每少 1 个百分点扣1 分;因纠纷或争议上访至省级以上且未妥善处理或未及时报告处理结果的,每件扣 1 分,扣完为止。创新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20 分)1、培育农民林业合作社和林业其他合作组织、家庭林场、专业大户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个数总量或其经营面积总和比上年增加 10%以上得 10 分,低于 10%的,每低1 个百分点扣 1 分;2、林下经济发展

17、面积或经营收入比上年增加 10%以上得 10 分,低于 10%的,每低1 个百分点扣 1 分。1、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及其林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15 分:以县(市、区)为单位,- 13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林权流转市场建设(25 分)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或设区市市辖区建立联合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得 8 分;建有林权流转交易平台或区域性交易平台,开展林权交易业务的得 5 分;与江南林权交易所建立合作关系的,得 2 分。以上 3 项未建立的以县为单位按比例扣分。2、林权服务系统建设 10 分:市、县两级均建立林权登记、信息发布、林权交易、林权档案等信息平台且运行正常,得 10 分;

18、未完全建立的,按比例扣分。林权抵押贷款(10 分)1、林权抵押贷款依申请及时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的,得 5 分,未依法办理的不得分;2、林权抵押贷款总量或余额比上年增加 10%以上的得 5 分;低于 10%的,每低 1个百分点扣 0.5 分,扣完为止。森林防火工作(80 分)1、年度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省政府规定责任目标的,扣 40 分;2、未按时签订或未签订年度森林防火目标责任状的,扣 10 分;3、结合本地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建立森林防火体系,没有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体- 14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系的,扣 3 分; (新增)34、根据安徽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的要求,实

19、行森林火灾有火必报制度,对迟报、漏报、瞒报森林火灾的,每次扣 3 分;45、接到省防火办通报的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报告后,市级防火办应当在 2 个小时内按要求反馈核查结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查结果的,每次扣 2 分;56、发生持续燃烧 24 小时以上或 1 次受害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每次扣5 分;67、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 1 人或受伤 5 人以下的,每次扣 10 分;造成 2 人以上死亡或受伤 5 人以上的,每次扣 20 分;78、级森林火险县应按照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的人数和数量,建立森林消防队伍,未按规定组建队伍的,每少建 1 支扣 10 分;- 15 -考核项目 201

20、5 年 考 核 内 容89、森林防火期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抽查不在岗的,每次扣 2 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80 分)1、林业有害生物“四率”指标完成情况(40 分)。成灾率超指标的,扣 10 分;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种苗产地检疫率未达标的,每差 1 个百分点扣 5 分,直至该项分值(每项 10 分)扣完。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双线”目标责任制建立情况(10 分)。市、县政府没有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扣 5 分;县、乡镇政府没有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扣 5 分。3、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情况(10 分)。未能完成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治任务的,扣 4 分。美国白蛾发生区域内疫情扩散蔓延

21、严重的,扣 4 分。县级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叶性害虫连片成灾的,扣 2 分。4、检疫执法工作开展情况(20 分)。对社会举报、巡查督办、外地查处的检疫案件,经查实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每次扣 5 分。网上签证不规范、信息传输不及时的,每次扣 0.5 分。检疫执法案卷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 2 分。- 16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廉政建设(30 分)1、领导班子或班子主要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因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本项得分为 0;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因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每出现1 起扣 15 分;3、机关或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所辖县林业局班子成员因职务犯

22、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每出现 1 起扣 10 分;4、辖区内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涉林职务犯罪的,每出现 1 起扣 5 分。日常考核(100 分 )行风建设(20 分)1、在省林业厅组织的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基层站所有不规范执法现象的,每起扣 2 分;2、省级纠风部门或省林业厅收到公路“三乱”举报的,或因公路“三乱”问题、不规范执法问题等被媒体曝光的,经查实,属于不规范执法的扣 10 分,属于“三乱”的扣 20 分;- 17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3、在省级以上纠风部门组织的治理公路“三乱”明查暗访中,受到国家或省级点名批评或通报的,扣 20 分。宣传信息工作(20 分)1、林业

23、重大宣传活动。未按要求完成省林业厅交办的宣传工作任务的,每次扣0.5 分;2、主要新闻媒体宣传。在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包括中国绿色时报)宣传不少于 15 条,每少 1 条扣 0.5 分;3、重要林业信息发布。在安徽林业信息网“林业要闻”和“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专栏发表信息不少于 15 条(重复的只计其一),每少 1 条扣 0.5 分。省林业厅部署及厅领导1、全省性重要林业工作会议、重要工作部署等贯彻落实情况,每少报 1 次扣 0.5分;- 18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批办事项办理情况(10 分)2、对省林业厅及厅领导交办工作,没有按时办理的,每件扣 1 分;办理质量不高、要求重

24、办的,每件扣 0.5 分。;3、因重大林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被省林业厅约谈的,每件扣 2 分;约谈后整改不力的,每件加扣 2 分。(新增)法规信访工作(20 分)(修改)信访工作(20 分)1、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的,每件扣 1 分;(新增)2、抽象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的,每件扣 3 分;(新增)3、行政诉讼败诉的,每件扣 5 分;(新增)4、对厅转交办要求反馈的信访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结果的,每件扣 0.5分;5、集体访、省厅交办的重要案件(包括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转交办事项和厅领导重点批示案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并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 1 分。厅领导评议(100 分)- 19 -考核项目 2015 年 考 核 内 容加分事项 1、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或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地级市,当年度考核加 50 分;2、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林业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 10 分;3、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林业单项表彰的,每项加 5 分;4、成功承办国家林业局召开的全国林业重要会议的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林业重要会议的,每次加 10 分。注:每项扣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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