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在工业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下,切实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我市医药制造产业更好发展,促进修文县扎佐镇医药工业园用地健康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为城市规划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年),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规划的主要任务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综合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凡在本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
2、各项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条 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
3、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消防通道、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组成。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
4、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其中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规划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如需作出修改或调整,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本规划具体内容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 规划功能定位及目标 第八条 总体定位将扎佐医药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备、具有一定竞争力、以医药产业为主导产业的示范性园区。 第九条 建设发展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工业园区的总体建设部署和要求,扎佐医药工业园的建设应达到二类工业园区的建设标准,实现园区“六通一平”
5、(供水、排水、供电、公路、通讯、供气、场地平整)。 第三章 规划用地布局和功能结构 第十条 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扎佐医药工业园位于贵阳市扎佐镇区南部,西临 210国道、北接扎佐镇中心区,西邻川黔铁路、贵遵高速公路,南邻贵阳高尔夫。规划总用地468.10 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 348.82 公顷。第十一条 用地功能和用地结构 扎佐医药工业园用地以医药产业用地为主,兼有行政管理用地、科研孵化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为园区生产配套服务的其它建设用地。 园区分为中成药制造、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生物制药、保健食品等四类产业分区;两个综合服务区;一个科研孵化区;一个仓储物流区。第十二条 产业用地规划
6、园区规划各类医药制造产业用地 217.25 公顷,其中:中成药产业用地 103.01 公顷,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产业用地 65.02 公顷,生物制药产业用地 15.75 公顷,保健食品产业用地 33.47 公顷。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规划 1、村民安置用地规划规划在园区西北部、与扎佐镇区临近的居住用地中进行村民安置,用地面积为 1.70 公顷。2、职工住宿用地规划规划园区西北部的居住用地作为职工住宿用地。3、保留园区内的万江机械厂家属区的居住用地 6.32 公顷。第十四条 科研孵化用地规划 园区中部规划科研孵化用地 15.61 公顷。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园区公共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地 12
7、.45 公顷;商业服务用地 9.83 公顷;文化娱乐用地 0.33 公顷;教育科研用地 25.81 公顷。第四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节 各地块使用性质的划分和适建要求 第十六条 地块划分 园区分为 5 个大地块,52 个小地块,采用大地块小地块两级划分形式,如 01-01。01 地块:位于园区北部,主要为园区管委会行政办公用地、110KV 易街变电站用地、居住用地、入口景观绿地、园区商业金融用地、生物制药产业用地及部分园区科研用地;02 地块:位于园区中北部,主要为贵州林校用地、扎佐林场办公用地、中成药制造产业用地及部分园区科研用地;03 地块:位于园区中西部,主要为中成药制造产
8、业用地;04 地块:位于园区西南部,主要为保健食品产业用地及部分中成药制造产业用地;05 地块:位于园区东南部,主要为行政办公用地、园区商业金融用地、中成药制造产业用地、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产业用地。第二节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并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园区内厂房建设以多层标准厂房为主,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全部进入多层标
9、准厂房,以实现土地经济合理集约化利用,充分体现园区风貌特色。 第十九条工业企业厂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厂区内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应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产业区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第二十一条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 1500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
10、不小于 6m 的平坦空地。 第三节 建筑物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埋设、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三条 工业建筑的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工业建筑耐火等级等,确定厂房及仓库的(防火)间距。单、多层厂房、库房之间的间距最小一般不应小于 10 米,高层厂房、库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间距,最小一般不应小于 13 米,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2001 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非工业建筑间距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
11、的最小间距,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高度大于 2 米小于 6 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5 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3 米;高度大于 6 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 1.5 米。 第四节 建筑退让距离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排水干线、人防设施、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修建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特殊工艺工业厂房及未涉及退让距离的构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规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需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
12、按 5 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物最外缘部分至道路红线的最近距离,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沿高压走廊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在高压走廊保护范围以外。保护范围规定见空间管制规划。 第三十条 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 3 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参照高度 24 米以下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的要求退让。 第五节 工业用地集约使用 第三十一条 凡新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图则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的规定采用,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二条 为促进园区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提高集约利用土地程度,从严控制
13、供地,确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 5项控制指标,为单一否定性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 5 项用地指标。 1、投资强度: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确定,根据工业产业门类、修文县的城市划分等级,医药制造产业一般不得低于 1175 万元/公顷。2、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得低于 30%;容积率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确定,根据工业产业门类、考虑提高园区土地的利用价值、以及园区用地供应相对紧张的现状实际医药产业下限一般不得低于 0.
14、8。3、各工业项目用地中集中建设的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经营性项目,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中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绿地率:严格控制工业项目厂区绿地率,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工业项目用地绿地率最高不得超过 20%。 第三十三条 园区内工业项目应集中建设,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使用强度和使用效率。工业建筑物层高超过 8 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
15、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三十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规划控制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下限控制指标要求,上限不限;绿地率为上限控制指标要求,下限不限;根据工业项目建设需要,可以局部超出建筑限高,以鼓励工业用地集约使用,鼓励建设多、高层厂房。 第五章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第三十五条 道路系统规划园区道路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园区城市主干道:镇区环线,红线宽度 20 米。园区主干道:210 国道,红线宽度 20 米;药业大道,红线宽度 30 米;万江路南段,红线宽度 20 米;药兴路,红线宽度 20 米;希望路,红线宽度 24 米;展望路,红线宽度 20 米。园区次干道:振兴路,红线宽度 18 米;振药路,红线宽度
16、 18 米;展望路,红线宽度 16 米。园区支路:红线宽度 12-16 米。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三十六条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规划在园区设置园区管委会,用地面积 1.79 公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园区派出所用地,用地面积 0.62 公顷。第三十七条 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规划在园区设置商业金融服务设施,以及园区市场设施,用地面积 9.83 公顷。第三十八条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规划在园区设置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0.33 公顷。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规划在园区设置医疗门诊一处,附设于园区中部商业用地中,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第一节 给排水设施规划第四十条 给水设施规
17、划1、用水量标准居民综合生活用水量:200 升/人.日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75 m3/公顷.日2、用水量预测园区最高日用水量 1.88 万 m3/日,平均日用水量 1.34 万 m3/日。3、供水水源及水厂近期采用高潮水库水源、中远期采用革老寨泉水、远景采用清坑地下泉水、西冲地下泉水;中远期高潮水厂规划供水规模 2 万 m3/日、远景规划供水规模 4 万 m3/日。4、供水管网规划(1)供水分区将园区划分为 2 个供水分区:供水低区及供水高区。供水低区:扎佐林场东侧山脉以西及以北地区、210 国道沿线区域,主要由龙王寨、龙王寨 2 号高位水池重力供给。供水高区:扎佐林场东侧山脉以东及以南地区、
18、210 国道沿线区域,主要由中途加压泵站及二级及二级 2 号高位水池供给。(2)供水管网规划在工业园区建设区域道路的同时建设区域给水管,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管网,以保证供水安全,然后由枝状配水管配至每个地块内部。给水管道沿道路敷设,给水管道在 30 米以上道路双侧布置,30 米以下道路单侧布置。在DN100 管上按不大于 120 米间距设置市政消火栓,保证消防供水安全。(3)供水调节设施保留现有两座高位水池,规划新建两座:龙王寨 2 号高位水池(容量 2000m3,池底高程1345m),二级 2 号高位水池(容量 2000m3,池底高程 1400m)。第四十一条 排水设施规划1、排水体制严格按雨、
19、污分流建设片区排水系统。2、排水分区以浪潮河、珍珠河构建工业园区排水系统主骨架,园区污水分别排入浪潮河、珍珠河截污沟,雨水排入河道。污水由扎佐下游规划新建的扎佐污水处理厂处理。3、污水工程规划(1)污水量预测规划区污废水总量 1.07 万 m3/日。(2)污水管网规划工业园区污水(含生活污水、处理后的生产废水、污水)经污水支管、干管、主干管、截污沟集中收集后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管原则布置在人行道或慢车道。(3)污水处理规划污水排放标准在规划区排放的生活污水,要求必须经过化粪池等初级处理构筑物处理方可排入园区污水系统,医院的污水必须经医院消毒池杀灭病原菌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工业废水的排
20、放,执行我国“三同时”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处理方式,工业废水原则要求自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后方可排入雨水管渠或水体。污水处理厂规划扎佐镇污水处理厂规划选址在扎佐镇北部扎佐河旁,规划处理规模 2 万 m3/日,分期建设,一期处理规模 1 万 m3/日,二期 1 万 m3/日,处理后的污水作农灌或工业回用,主要服务范围为工业园区及扎佐镇。4、雨水工程规划(1)雨水量计算雨水计算采用贵阳市暴雨公式1887(1+0.707lgP)q=(t+9.35P0.031)0.695重现期: 排水干线 P=5 年排水支线 P=1-3 年径流系数:建设区 =0.85,绿化
21、=0.35(2)雨水管道规划雨水由雨水支管、干管、主干管(沟)收集后就近排入水体;雨水管原则布置在道路的人行道或慢车道上。第二节 电力电信设施规划第四十二条 电力设施规划1、负荷预测预测工业园区年电力负荷 30MW,用电量 1.65 亿 KWh。2、供电电源110kV 易街变为园区主供电源,规划容量 250MVA,同时为保证供电可靠,规划新建一回220kV 扎佐变110kV 易街变的 110kV 扎易回。3、电网规划近期改造和完善工业园区 10KV 配电网,形成环网供电,采用环网结线开环运行,提高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和灵活性。10/0.4KV 变配电设施应设置于负荷中心,以箱变或户内变配电所为主,
22、0.4/0.23KV 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 250 米。工业园区主干道道路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型灯具,照度达到 10-20lx,由专用回路供电,集中控制管理。规划范围内 110KV、35KV 现状及新建电力线路采用架空敷设,10KV 电力线路在新建设区结合道路建设采用电缆沟(管)埋地敷设,10KV 电力线原则上布置在道路的东、南侧。第四十三条 电信设施规划1、预测固定电话装机为 4500 门,电话普及率达 50 门/百人。2、保留管委会电信模块局 2000 门,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规划在园区东部服务区新建电信模块局 3000 门,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3、在规划范围电信线路全部采用电信
23、电缆或光缆沿电信管道埋地敷设,电信管道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其中沿主干道 12 孔,次干道 6 孔。第三节 燃气设施规划第四十四条 燃气工程规划1、燃气负荷预测序号 用户类别 耗气量(Nm3/日)1 居民用户 21002 公建用户 8403 工业用户 77564 未预见量 535总计 112312、燃气气源规划近期利用沙文液化天然气接收储配站供气,远期由规划新建三元高中压调压站供应压缩天然气。3、调压站规划工业园区共设置中低压燃气调压站 2 座,每座占地面积 50 平方米。工业用户设置用户专用调压站。第八章 空间管制规划 第四十五条 园区空间管制主要涉及城市黄线、城市绿线的控制。城市黄线主要是
24、指 110KV 易街变电站,用地面积 1.00 公顷;3 处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0.70 公顷;集散广场,用地面积 0.78 公顷;园区范围内 35KV 易磨线,按电力线两侧各 10米控制。城市蓝线主要涉及主要涉及珍珠河河道蓝线,按河道中心线两侧各 5 米控制;沿河建设时,建筑物建筑红线应退让河道保护绿线 2 米。城市绿线主要涉及园区内保留林地的保护控制范围;珍珠河河流保护带,按河道蓝线两侧各 7 米控制;园区内规划的各类城市绿地的用地范围。第九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四十六条 消防规划1、消防设施规划规划利用扎佐消防站保证园区消防安全。2、消防给水(1)结合给水规划,在建设区形成环状管网,增大供
25、水能力,保证消防时供水的安全性。(2)给水管网供水压力要保证市政消火栓流量不小于 10 升/秒,压力不低于 100KPa。(3)增设消火栓,新建和改造的道路的配水管上均应按 120 米间距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第四十七条 人防工程规划 1、坚持“平时使用方便,战时满足要求”的原则,在平战结合方面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2、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结合区域建设修建平战两用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商场、地下通道、停车场等,战时作为人防疏散及掩蔽系统。第四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1、规划范围内工程地质情况良好,未发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无明显地质灾害点,但仍应作好相应的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2、工程建
26、设加剧、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预测评估:规划区现状地质灾害不发育,工程建设不会加剧现有地质灾害。 大规模切、填方等工程建设有可能引发切方边坡滑坡、崩塌、填方边坡滑坡等地质灾害,可能性中等至大。3、地质灾害防治 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相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审批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中,尽量根据地
27、形调整场坪标高,降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险性。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开展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相关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保评估工作中提出的防灾工程措施在建设过程中得到落实。 施工前做好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查明岩土体性状、地下水埋藏深度以及隐伏岩溶发育分布情况等,对不利因素采取有效工程措施进行处理。 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第十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十九条 大气环境控制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划将园区全部划为二类环境质量功能分区,规划执行二级标准。第五十条 水环境综合保护 园区所有污水均截流至规划的污水处理厂,使废
28、水排放达到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于 2008 年 8 月 1 日执行)中的标准,并按照此标准执行,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100。第五十一条 声环境控制规划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划将园区分为三个噪声控制区:行政管理、科研孵化及服务配套等区域为二类噪声控制区,噪声控制标准为:昼间 60 分贝,夜间 50 分贝;工业区为三类噪声控制区,噪声控制标准为:昼间 65 分贝,夜间 55 分贝; 210 国道两侧区域为四类噪声控制区,噪声控制标准为:昼间 70 分贝,夜间 55 分贝。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弃物处置规划园区规划 3 处垃圾转运站用地。园区生产产生的工业废渣,应采用生态学原理,提高废渣综合
29、回收利用,禁止随意堆放和外泄,对不能回收和利用的工业废渣应先在园区进行集中收集,再选择专用的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一般固体废弃物实行控制区统一管理,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90%,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理率达到 100%,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 100%。第五十三条 林地保护规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禁止占用规划划定的林地保护范围,应采取有效的园区绿化建设措施,提高园区绿化水平,将园区建设成为绿色、环保、健康、高标准、高品质、高效益的优质工业园区。第五十四条 园区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五十五条 预防、减轻园区不良环境影响的管理措施1、凡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引进等项目,必须执
30、行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技术、设备;必须执行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污染治理项目与主体工程没有同时竣工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2、从事园区医药工程设计的单位,在设计中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从工艺技术上消除或减少污染源;对工艺上不能解决的污染要采取先进的防治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3、园区行政管理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年度新建、扩建、改建、引进等项目计划时,对与主体工程有关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
31、,不得以任何借口,挤掉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第五十六条 预防、减轻园区不良环境影响的治理措施1、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必须有治理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2、各企业要加强管理,开展技术研究,搞好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回收各种资源,提高原料、燃料利用率。3、企业在原有生产基础上进行扩建、改建项目时,原有污染问题应一并解决。4、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更新改造资金用于治理污染。5、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或产品要限期治理。未经治理或治理后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时,不得扩大生产能力。6、各企业所排放的废气、烟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使其达到国家或地
32、方规定的标准。7、各企业所排放的废水要做到清、污分流,分别处理,提高复用率;对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必须治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采用渗井、渗坑等办法排放,确保园区内水体不受污染。8、各企业要加强废渣的治理,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禁止任意排放和丢弃。9、所有噪声大、振动大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要采用消声、隔声、防振装置,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10、一切产生粉尘的生产岗位,要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采用除尘、吸尘装置,使环境大气中的粉尘含量符合环境质量标准。11、在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汞、砷、铅、镉、铬、氰化物等有毒物质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加防护、管理和控制,防止
33、污染环境。12、在治理污染物的过程中,不论是排出厂外,还是转让其他单位加工或使用,应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第五十七条 预防、减轻园区不良环境影响的生产管理措施1、各企业必须根据国家颁发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各生产车间排放污染物的控制指标,列入技术操作规程,作为经济责任制的考核依据。2、企业应切实管好、用好污染治理设施及环境保护装置,保证正常运行;发生故障时,要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生产),防止发生污染事故。3、各企业的环境保护装置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决定停用、拆迁、报废,财务部门不得销
34、账处理。4、各企业要搞好环境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评价制度,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管理,防止事故隐患的爆发。5、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企业,对主要污染物的性质,污染事故隐患的类型及可能爆发的因素,应制定污染事故的防范、应急措施、建立紧急救援组织。第五十八条 预防、减轻园区不良环境影响的机制保障措施1、园区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置环境保护专职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园区内大中型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及监测站;小型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专职人员。2、园区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是:(1)认真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地方政府、上级
35、主管机关的有关法规、条例等。监督园区内企业对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制订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2)负责组织编制园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实施。(3)配合科技部门制定园区环境保护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鉴定和推广环境保护科技成果。(4)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参加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计划任务书(方案)、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审查以及引进项目或装置中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方案的确定和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5)组织环境保护技术情报、科研信息的交流,在园区内推广先进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6)领导园区内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建立
36、环境保护技术档案。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科学决策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体制和机制,引导园区建设健康发展。 第六十条 审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政协、公众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严格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理顺管理体制,严格建设和管理程序,坚决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控制本规划划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对擅自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融资平
37、台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出让为条件,实施特许经营,采用 BT、BOT、BO、独资、合作等形式,大力引进各类资本投入;充分激活民营资本,多方直接融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投入,推进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革投融资体制,采取政府投资引导、市场化运作、银政企合作等融资模式,搭建投融资平台,拓展投融资渠道,加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第六十三条 建立利益平衡和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开发、园区共建,建立合理的利益平衡和共享机制,合理划分税收分享比例,营造良好的产业建设和投资环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黑体标
38、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章 术语解释 1、高层建筑: 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 24 米低于 100 米的建筑。 2、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2、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的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计算公式: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地块面积 3、容积率(FAR):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现行的容积率是指建
39、筑物地上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规划使用土地面积之比。地下建筑作为设备、车库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公式:FAR=建筑总建筑面积/地块面积 4、绿地率: 规划用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与该建设项目规划使用土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建地率=绿化用地面积/地块面积 5、建筑间距: 两幢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6、地块界线: 某个地块建设项目实际的建设用地范围,其围合形成的封闭地域。 7、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建筑沿道路部分(整体或局部)的建筑外边界后退道路红线的水平距离。 8、建筑红线: 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 9、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
40、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1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附表 1修文县扎佐镇医药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用 地 汇 总 表序号 类 别 名 称 现 状 规 划面积(万) 占总用地比例(%) 面积(万) 占总用地比例(%)1 总用地 468.10 100 468.10 1002 城市建设用地 118.49 27.4 348.82 74.53 水域及其它用地 3
41、39.61 72.6 119.28 25.5其中 水域 0.64 0.1 1.2 0.3耕地 192.68 39.0 园地 林地 135.21 31.0 118.08 25.2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11.08 2.4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附表 2修文县扎佐镇医药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序号 用地代号 类别名称 面积(万 m) 占城市建设用地(%)现 状 规 划 现 状 规 划1 R 居住用地 7.34 12.51 6.2 3.62 公共设施用地 33.77 64.03 28.5 18.4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12.45 3.6商业金融业用地 0.29 9.83 0.2 2.8文化娱
42、乐用地 0.33 0.1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33.48 41.42 28.3 11.93 M 工业用地 55.71 217.89 47.0 62.54 W 仓储用地 5.83 1.75 T 对外交通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19.77 39.04 16.7 11.2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90 1.69 1.6 0.58 G 绿地 7.83 2.2其中:公共绿地 7.83 2.29 D 特殊用地 合 计 118.49 348.82 100 100附表 3 扎佐医药工业园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下限 单位:万元/公顷(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
43、824 号)行业代码地区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4 食品制造业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5 饮料制造业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6 烟草加工业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7 纺织业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35
44、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21 家具制造业 1815 1450 1055 725 605 555 440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25 石油加工、炼焦
45、及核燃料加工业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27 医药制造业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29 橡胶制品业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30 塑料制品业 2070 1660 1210 830 690 625 440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32 黑色金属冶
46、炼及压延加工业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34 金属制品业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
47、35 440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400 3520 2575 1760 1470 1330 440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注: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文中对“城市等别划分”的划定,修文县在市县等级分级中,属于第十三等地区。附表 4 扎佐医药工业园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下限(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
48、布和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行业分类代码 行业分类名称 容积率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14 食品制造业 1.015 饮料制造业 1.016 烟草加工业 1.017 纺织业 0.8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0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21 家具制造业 0.8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0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27 医药制造业 0.7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29 橡胶制品业 0.830 塑料制品业 1.0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7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34 金属制品业 0.7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7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7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7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7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0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0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