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0-12-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55 号) 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
2、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和契约制等非企业组织形式。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第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并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实施监督管理。金融、工商、商务、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采取税收、财政奖补等多种方式支持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第七条
3、 设立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管理企业应经商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 设立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 5000 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投资者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 500 万元。(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 2 人、最高不得超过 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 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 2 人、最高不得超过50 人;以其他组织形式
4、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设立内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 500 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 2 人、最高不得超过 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 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 2 人、最高不得超过50 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5、)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并以货币形式出资;(二)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股东人数不超过 50 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管理企业名称中行业特点应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 ”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受托对非证券类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第十四条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以非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完成资金募集后,通过受托管理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发展改革部门将备
6、案文件抄送同级政府金融、财政和税务等部门。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以私募方式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基金核定为创业投资企业,其设立和备案管理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产业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设立和备案、名称核准、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税收政策第十七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 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7、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九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第二十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公司制管理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 号文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含 2 年),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
8、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 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第四章 扶持奖补政策第二十三条 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由纳税所在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前两年所缴纳营业税设区市、县(市)分享部分额度全额补助,后 3 年减半补助。第二十四条 发起设立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并在本省登记注册的管理企业,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及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65 号)规定,由省财政按来冀设立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政
9、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分别由其注册地的设区市、县(市)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设区市、县(市)分享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后 3 年减半奖励。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依照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报地税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第二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由所在市、县(市)政府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 300 万元,但 10 年内不得对外出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10、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连续聘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省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县(市)政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设区市、县(市)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 5 年。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制度和工作、生活、政治待遇等激励政策,参照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0912 号)执行。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及创
11、业投资管理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在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年检的享受以上扶持奖补政策。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 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建立本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制度,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第五章 营造发展环境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本省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
12、金。第三十三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本省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投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第三十四条 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落户我省大中城市金融聚集区。第三十五条 搭建股权投资基金与企业(项目)的对接平台,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等有关部门每年都要定期向管理企业推荐好企业、好项目,并随时提供咨询服务。第三十六条 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省级工业、服务业聚集区内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并在资金、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省内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重点培育,并享受我省相关优惠
13、政策。第三十七条 支持适时成立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和业务咨询、信息统计、项目对接、人员培训和交流合作等服务功能。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用于推进和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工作经费和有关奖补资金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本着“程序简便、防范风险、强化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中的问题。第四十条 国家股权投资基金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台后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评论:河北出台 PE 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企业可享扶持
14、奖补2010-12-27 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明确了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的设立程序、登记注册条件和鼓励扶持政策。旨在通过吸引高端人才、聚集社会资本、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运作模式,促进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融资和增值服务。设立内、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条件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办法规定,设立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一)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 5000 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投资者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 500 万元。(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 2 人、最高不得超过 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 2 人、最高不得超过 50 人;以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内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 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 500 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
16、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 2 人、最高不得超过 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 2 人、最高不得超过 50 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设立外商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并以货币形式出资;(二)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股东人数不超过 50 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享受相应扶持奖补政策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
17、笔营业税之日起,由纳税所在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前两年所缴纳营业税设区市、县(市)分享部分额度全额补助,后 3 年减半补助。发起设立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并在本省登记注册的管理企业,由省财政按来冀设立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 800-1000 万元;自获利年度起,分别由其注册地的设区市、县(市)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设区市、县(市)分享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后 3 年减半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依照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报地税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由
18、所在市、县(市)政府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 300 万元,但 10 年内不得对外出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连续聘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省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县(市)政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设区市、县(市)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
19、过 5 年。新闻分析: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对河北省不少人来说,股权投资基金还是一件新事物。为什么要大力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发改委财金处有关负责人。据介绍,近年来,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发展迅速,不少发达国家股权融资在全部融资中的比重已经达到 50%以上,股权投资基金远远超过信贷和债券规模发展速度。我国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既是直接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动企业成长并上市的重要力量。股权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正在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引领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力推手。2005 年 11 月,经
20、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后,国家制定了税收扶持政策、推出了创业板、出台了规范设立和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指导意见,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到 2009 年末,全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已经达到 483 家。与此同时,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陆续批准了 18 只大型产业投资基金试点,重庆、天津、北京、上海、浙江、吉林、辽宁、新疆、深圳、南京等省(市、区)陆续出台了促进本地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办法或规定。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相对缓慢。截至今年 11 月底,我省备案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仅有 17 家;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尚是空白。主要原因有两个:
21、一是我省没有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政策,对相关高端管理人才的吸引力不够,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高;二是国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出台,工商登记存在制度障碍,基金设立缺乏政策依据。近两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民间投资、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等政策性文件或决定中,都明确提出了鼓励支持和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年初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工作任务。据此,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做法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发改委牵头研究起草了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状况。”河北省发改委财金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还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和融资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增多做强市场主体,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配置效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产业领域;有利于发现和提高企业价值,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区域产业结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