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汽车贷款操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用汽车贷款管理,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用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以购买专用汽车为目的提出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第三条 本细则中专用汽车是指用于农用汽车、出租车辆、租赁车辆、工程机械车辆( 包括变型运输机、抓钩机等)、道路运输车辆。第四条 专用汽车贷款的贷款人指银州区联社指定发放机构(以下简称贷款社);借款人为铁岭市地区有固定住所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第五条 专用汽车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
2、,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第六条 专用汽车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专用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铁岭市辖区,不得发放铁岭市辖区外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申请专用汽车贷款:(一)年龄在 23 周岁5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本市城乡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三)具有正当的职业、稳定的经济来源或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信用良好;(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下的指定品牌专用汽车的购买协议、合同或购车意向书;(五)以购车的相关手续做为抵押物,并由经销商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
3、购买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七)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填写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八)贷款人同意贷款时,能提供在经销商账户中存入首付款的存款收据;(九)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将所贷款项划入专用汽车经销商在本联社开立的帐户;(十)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专用汽车经销商的选择与审查第八条 专用汽车经销商的选择。贷款社必须对经销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选择和发展在当地同行业中竞争力强、有发展潜力的经销商合作。主要审查内容如下:(一) 经销商的信誉、规模与实力;(二) 经销商经营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
4、(三) 经销商的销售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四) 经销商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五) 经销商注册成立的时间、经营年限、历史业绩与发展前景;(六) 经销商提供的各种法律各项法律手续是否完善、合法、有效;(七) 经销商与贷款社的关系,包括开户、存款、贷款、结算等有关情况;(八) 贷款社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经销商就提交的材料(经办人员必须审查原件,并在留存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签字):(一) 营业执照;(二) 法人代码证;(三) 税务登记证;(四) 开户许可证;(五) 公司章程;(六)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七) 董事会有关合作事宜的决议;(八) 可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
5、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九) 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十) 相关品牌汽车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十一) 贷款社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 与本联社签订专用汽车贷款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与经销商建立合作关系必须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必须由法律与合规部门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 (二) 贷款社应设专人负责经销商保证金的监管。保证金除用于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赔偿金外,不得用于其他事项支付。联社信贷管理部必须定期对保证金的监管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利率和额度第十一条 专用汽车贷款方式为抵押贷款并附带销售商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二条 专用汽车贷款期
6、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含 3 年,下同)。其中,农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道路运输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工程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第十三条 专用汽车贷款利率按银州区农村信用联社有关利率的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仍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执行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以抵押及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申请贷款,借款人单户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 80 万元,具体应符合以下规定:农用汽车和道路运输车辆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70%;工程机械车辆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7、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60%;第五章 贷款程序第十五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均可以申请专用汽车贷款,借款人申请专用汽车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一)经贷款人指定专用汽车销售商盖章认可的个人专用汽车借款申请书(一式三份) 及与该专用汽车销售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二)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在个人专用汽车借款申请书上签字;(三)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原件;(四)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本人或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如工资单等) ;(五)有权处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承诺;(六)销售商应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
8、程有效担保,应提供在合法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销售商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 (七)贷款社同意贷款时,在贷款社开立个人结算存折户或金信卡,并提供在销售商账户存入首付款的存款收据;(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专用汽车贷款调查由贷款社调查岗负责。贷款调查须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调查人在收妥申请资料后,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调查要点包括:(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三)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职业、收入是否真实,借款人是否具
9、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明确、合理,是否符合借款人的收入水平;(五)购车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六)是否存在套取信用社贷款的嫌疑。(七)借款人购车是否真实,购车协议或合同是否与贷款人指定的专用汽车经销商签订,是否在销售商账户中存有足额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存款收据,贷款人指定专用汽车经销商是否出具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利率、还款方式和成数等事项,在申请审批表上分别签署调查意见。对调查主责任人同意的,应整理贷款资料清单,将贷款资料提交审查岗审查;调查主责任人不同意的,应通知借
10、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专用汽车贷款审查由贷款社审查岗负责。审查经办人和审查主责任人对贷款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负审查责任。在收到贷款资料后,要对贷款资料及调查意见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有效、完整;(二)借款申请人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是否匹配;(三)调查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见客谈话;(四)调查人意见是否客观、属实。(五) 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 所购专用汽车是否符合本联社与销售商协议确定的范围;(七) 作为首付款的存款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八) 作为担保人销售商的保证金是否按比例存储到指定信用社;(九)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与代偿能力;(十)
11、 贷款法律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审查情况,在申请审批表中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将贷款资料交贷款社主任。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月均还款、逾期罚息、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专用汽车贷款的审批由贷款社主任或银州区联社审批。在贷款社主任审批权限内的,由社主任自行审批发放;超过联社核定的贷款社主任审批权限的,报信贷营销中心审查岗审查;提交联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联社有权签批人签批后发放。审查人和审批人对贷款及
12、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责任,审查人和审批人要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行为和贷款用途进行电话核实,审查要点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二)贷款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套取贷款嫌疑;(三)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四)借款申请人偿债能力是否充足;(六)贷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八)调查岗意见是否客观、属实;(九)是否向专用汽车销售商直接发放专用汽车贷款。审批人(权限内)在申请审批表上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办理有关手续后,通知客户发放
13、贷款。由信贷营销中心审查岗(权限内)审查的大额贷款,信贷营销中心审查岗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审查意见书,对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报有权签批人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相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后方为借款人发放贷款。(一) 借款人与销售商共同对贷款购买的车辆办理保险、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备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贷款社;(二) 贷款人、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办理合同公证;(三) 借款人必须安装 GPS 监控系统;对于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如果汽车市场发生变化,贷款社有权宣布合同无效,责任由销售商与借款
14、人共同承担。第六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第二十条 申请专用汽车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提供由销售商作为第三方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以所购专用汽车的购车手续作为抵押物,同时由销售商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程有效担保。贷款社同意发放贷款后向销售商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销售商应协同借款人办理购车手续、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然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和抵押登记事宜。第二十二条 抵押担保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重复抵押抵押物。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所提供的第三方保证,应按贷款人要求存入 5%的保证金,并承担回购责任;此第三方担保,应为不
15、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程有效担保,并放弃对担保债务的抗辩;担保期限为贷款社发放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两年后止。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和经销商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 30 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文本。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破产或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投保期不短于贷款期限。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
16、保,并保留追索已支付保险费的权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它担保。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将所购车辆发票、车辆保险单、车辆产权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证及抵押登记相关手续移交贷款人执管。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应当办理公证。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的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
17、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不足部分由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第三十一条 销售商必须配合贷款人为借款人所购专用汽车辆安装 GPS 监控系统。第七章 贷款发放第三十二条 放款与转帐在个人专用汽车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特约销售商发货。销售商应协助客户办妥有关购车手续和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填写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并附加正式发票、保险单正本、车辆有关手续复印件,交贷款社。贷款人、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办妥借款合同法律手续后,贷款社放款,将贷款划入销售商在本联社开立的帐户。第八章 贷款偿还方式第三十三条 还本付息(一)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18、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月数月均还款额=(1+月利率) 还款月数 -1(二) 还本付息时,借款人应执行下列规定:在贷款社开立个人结算存折户或金信卡账户,按合同偿还本金,并于每月公历 20 日前足额存入每月付息的资金;办妥贷款社从个人结算存折户或金信卡按月代为扣收前述款项的委托;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贷款人有权在销售商保证金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到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同时告知销售商;扣收后,若保证金账户金额不足上述规定的正常保证金额度,销售商应在一周内补足。(三)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 15 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19、,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四) 凡逾期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五) 凡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贷款人按合同约定事项向借款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第九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并应征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销售商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贷款不得展期。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第三十六条 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
20、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 15 日之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有关凭证归还给借款人。第十章 债权保护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二)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危及贷款安全;(四)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出租抵押物;(六)未按合同约定续办保险手续;(七)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
21、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九)抵押物或保证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十)违反本细则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三)从借款人帐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四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附加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专用汽车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或专用汽车质量存在缺陷时,由借款人与销售商或生产厂家协商解决。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银州区联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文到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