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达成:(1) ,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办公地址: (2)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主要营业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以上各方分别称为“一方” ,合称为“双方” 。)前言鉴于:(1)甲方因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2)乙方是一家具有房地产和建筑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其有能力
2、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2第一条 聘用1.1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 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1.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下称“主办律师” ) 、 (下称“协办律师” )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主办律师”与“协办律师”合称“承办律师” )1.3 乙方指定 律师为法律服务联络人,负责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第二条 服务范围2.1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2.1.1 审查、修改工程招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项目施工类招标文件(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
3、桩基、围护、挖土、土建、水电安装、外墙装饰、消防、空调、智能化、钢结构、电梯、绿化、照明、室外总体、室内装修、分项合同中甲方直接发包的合同)。 工程设计、监理、审价类招标文件。 重要材料设备甲方直接采购类招标文件(包括电梯、智能化设备、空调、玻璃幕墙等重要装饰材料)。 工程保险类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为投保人和/或受益人的工程一切险、机器设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工程保险合同)。2.1.2 审查有关项目前期市场策划的合同文件。 与咨询公司的前期市场调研委托合同。 项目营销策划委托合同。 审查招商广告、宣传资料等相关文件。3 参与相关谈判工作。 审查、修改与目标客户的招商意向书、战略合作协议书
4、等法律文件。2.1.3 参与有关项目建设的重要合同的起草、修改和签约谈判。 施工总承包合同。 地基处理和结构加固合同 分包合同(包括,指定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设计合同。 监理合同和/或工程咨询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桩基工程合同。 水电安装施工合同。 幕墙施工合同。 委托工程勘察合同。 钢结构施工合同。 电梯安装合同。 绿化施工及景观设计合同。 庭园照明施工合同。 河、桥、驳岸(总体)施工合同。 围墙、道路施工合同。 大堂、电梯、前室、公共走廊精装修合同。 电梯设备、空调机组、卫生洁具、水泵、灯具、污水处理设备、变压器、配电柜、排烟、喷淋气体灭火设备采购合同等工程材料设备类买卖
5、合同。 各类融资合同、担保合同。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合同(如可能发生的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运输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2.1.4 为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签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4 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索赔和反索赔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总承包方提交的总体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审查与保险事故处理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提供法律建议。 协助审查与工程保修有关的协议,并提供法律建议。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2.1.
6、5 为项目建设合同履行阶段各类纠纷、争议的非诉讼非仲裁纠纷处理出具法律意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委托动拆迁合同的争议和纠纷。 项目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因项目停建、缓建、施工方逾期竣工、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索赔等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甲方与承包方之间和/或审价机构之间就工程款结算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保险事故定损、理赔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2.1.6 为甲方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人员提供法律培训。2.1.7 协助甲方协调招标、施工、竣工、结算过程中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2.1.8 协助甲方办理项目完成后的房地产权属文件。2.1.9 物业销售和管理阶段的法律服务。 审查商品房销售
7、代理合同。 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起草、审查各类租赁合同(包括,包租、预租等)。 参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谈判和修改。 提供有关银行按揭贷款,售楼广告,预、出售展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建议。 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等法律文件。52.1.10 房地产开发的日常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动拆迁、规划、施工营造、物业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法律事宜,起草、发布律师函、律师声明等文件、公告。随时进行法律问题的解答、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2.1.11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服务内容。2.2 甲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合同,均须由乙方主办律师审核签
8、字。本合同所称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2.2.1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同,包括总项目及各子项目的招投标合同;2.2.2 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合同与委托设计合同;2.2.3 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2.2.4 建安施工承包发包合同(含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2.2.5 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等与工程管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2.2.6 甲方认为需要主办律师审核的其他重要合同。2.3 上述重要合同之外的合同应由乙方协办律师审核签字,但是主办律师应对协办律师审核签字的合同总负责。2.4 属于上列范围的各项事务,甲方可随时与乙方联络人联系,并及时予以反应。若甲方要求乙方
9、承办律师外出办理业务,甲方可提前预约,乙方应妥善安排。遇有重大或突发法律事件出现,乙方应保证有律师及时到场。第三条 法律服务费和支付3.1 甲方支付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万元人民币,乙方每个服务年度应为甲方提供 小时的法律服务。若单个服务年度的服务时间超过 小时的,就超过 100 小时且不足 200 小时的服务时间,甲方应按照每6小时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超时律师费。就超过 小时且不足 小时的服务时间,甲方应按照每小时 元向乙方支付超时律师费。 就超过 小时的服务时间,甲方应按照每小时 元向乙方支付超时律师费。注:以上为原律师收费标准,上海新的规定是增加了费用,调整由双方另行协商,此为计时服务
10、,亦约定整年的年费式服务模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支付首个服务年度的 万元法律顾问费。3.2 服务期内,乙方当月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应在下一月的 5 日前申报甲方审核。若当月发生超时律师费,甲方应在下一月的 10 日前支付完毕。3.3 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事项的,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3.4 除律师费用之外,甲方同时将向乙方支付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相关的外地差旅费用和政府收费。通常情况下,垫付及相关费用将由乙方每月向甲方报销。3.5 法律服务费应通过乙方的下列银行帐户支付结算:户名: 3.6 双方同意,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
11、款第 2 条第(1)款安排除承办律师外的法律服务人员处理与委托内容相关的一般事务所发生的时间,不计入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时间,不收取法律服务费。第四条 服务期限4.1 乙方的服务期限暂定为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首个服务年度计7算至 2009 年 月 日。4.2 经双方协商一致,亦可延长上述服务期限。第五条 利益冲突5.1双方确认,甲方对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5 条所约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况拥有知情权,乙方应在发现存有利益冲突后立即告知甲方,并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予以回避。第六条 保密6.1尽管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6 条的约定,乙方承诺将在事先取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在宣传
12、资料中提及甲方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大致投资金额、诉讼仲裁的争议金额、项目完成开发日期等事实或使用甲方房地产项目的图片(包括实景图、概念图、模型图等) 。第七条 其他7.1 本合同为中英文对照文本,如两个文本的内容存在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乙方义务(1) 乙方必须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 乙方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3)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项目的进展情况;(4) 乙方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8确的授权;(5) 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乙方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
13、的费用除外;(6) 乙方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7)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付款后,应当向甲方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8) 乙方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2、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1) 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乙方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等。(2)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承办律师离开乙方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3、甲方的义务(1) 与乙方诚实合作,向乙方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与服务内容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服务内容有关
14、的情况;(2) 如与服务内容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3) 如果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4) 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5) 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4、甲方财物的保管(1) 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下简称“甲方财物” )均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甲方财物移交给甲方。(2) 如果甲方未接受乙方移交的甲方财物,乙方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甲方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均应由甲9方承担。如由乙方代为保管甲方财物,则保管期限
15、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 ,逾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利益冲突(1) 乙方为众多其他的公司及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可能会出现乙方目前或今后的某些客户与甲方产生争议或进行交易的情况。由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仅限于上述范围,甲方同意,乙方可继续为现有客户或今后的新客户提供与甲方的本项法律事务并无实质关联的法律服务,即便该客户在此类事务中与甲方发生直接利益冲突。(2) 乙方同意,即使甲方同意乙方代表此类与甲方产生直接利益冲突的客户,若由于乙方代表甲方而获得一些未公开的专有资料或保密资料,而这些资料一旦被此类客户得知即有可能被其以非常不利于甲方的方式使用,则乙方
16、将不会接受此类客户委托进行此类法律服务。乙方在与其他客户签订的类似聘用函中也同样包括类似规定以保证乙方能够今后代表甲方并提供法律服务。6、保 密(1) 乙方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以及项目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甲方秘密” )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秘密。(2) 以下内容不可视为甲方秘密:a. 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或b. 甲方已经披露或公开的内容;或c. 相关法庭发出命令或相关法律有明确要求予以披露。(3) 尽管有本条第(1) (2)款的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乙方的宣传资料中提及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这一事实(
17、该等事实通常仅限于房地产项目名称、诉讼仲裁各方的名称、房地产项目的大致投资金额、诉讼仲裁的争议金额、完成日期) ,亦有权在乙方的宣传资料中使用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房地产10项目的图片(包括实景图、概念图、模型图等) 。7、其他法律事务乙方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如确有需要乙方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8、合同的解除(1)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2) 如果甲方向乙方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乙方有权随
18、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3) 本合同因上述情况解除,甲方应当就乙方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9、 完整的合同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合同,取代之前双方做出的口头合同或者其他书面的约定。10、 合同的可分性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11、 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甲方理解并承诺,如果甲方希望获得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12、 通知11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
19、、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甲乙双方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13、 争议的解决(1) 甲乙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直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甲方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2) 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 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承办律师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15、 职业保险本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拥有职业保险,如律师法律服务错误造成委托方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此下无正文)有鉴于此,各方在上述开首语所述日期签署本合同或促使其合法的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甲方: 签署: 12乙方: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