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振兴区农经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按照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三公开” 的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依法办理农业行政案件。第三条行政执法公开事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开:(一) 振兴区政府门户网站;(二) 局机关政务公开栏;(三) 业务处室或办事大厅窗口。第四条行政许可公开,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将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便于公众知悉的行为。第五条行政许可公开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二)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有数量 限制的,还应当公开所限制的数量及决定许可的办法;(四)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期限;(五) 申请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第六条公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各项制度、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等。第七条在查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
3、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第八条执法人员在勘验物主或者现场,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第九条执法人员依法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依法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第十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