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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察学院资产处置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508326 上传时间:2018-07-2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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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铁道警察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铁道警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三条 学院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计划财务、纪检监察及资产归口管理、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其职能分别如下:(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院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办理与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鉴定、报批、残值收入、废旧物资入库以及帐卡物的注销等日常性的综合管理工

2、作。(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及时办理报废报损资产财务账的核销工作,确保国有资产财务账与实物账一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三)归口管理或使用部门主要负责各自管理的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报工作。2(四)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院资产的产权转让和资产注销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全程监督报废报损资产实施处置工作。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报批第四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按照

3、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1)对土地、房屋的处置,学院提出申请,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核报分管财务的部领导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其中,资产价值800 万元(含)以上的,以公安部名义报财政部审批。(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学院提出申请,经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核报分管财务的部领导批准后,以公安部名义报财政部审批。(3)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 400 万元(含)至 800万元的其他资产,学院提出申请,经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审核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4)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 400 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学院自行审批,报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备案,由装

4、备财务局报财政部备案。3第三章 报废报损第六条 报废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 为。第七条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视为待报废报损资产:(一)超过使用年限且结构陈旧、性能低下的资产;(二)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其原值 50以上的资产;(三)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造成公害又无法维修改造,无使用价值的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依照国家及公安部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八条 国

5、有资产报废报损,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凡符合报废报损条件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铁道警察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 1),交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二)技术鉴定。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归口管理或使用部门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 3-5 人的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资产根据4国家规定报废标准进行分类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所需费用由学院按国家规定列支。(三)报批。经鉴定符合报废要求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报批手续,于每学期末集中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特

6、殊情况下需要报废的资产,经院长批准,可临时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报废程序。(4(处置。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资产使用等部门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在实施处置时,比照学院采购工作的程序进行全程公开并上网公示,每次处置应有三家以上有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参与报废资产回收工作。处置结果应及时进行网上公示。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采取公开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报废资产。(五)核销。待报废报损资产通过“公安装备资产管理服务平台(部本级)” 上报公安部和财政部核准后,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进行资产实物账的核销,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资产财务账核销,调整资产相关账目,确保

7、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九条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上交报废资产。5第十条 学院非正常损失(因被盗、丢失及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如属于个人原因造成损失要照价赔偿,赔偿价按照原值减去已使用年限折旧额或按损害程度计算确定;非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写出说明,按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处置。第四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对外捐赠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

8、的资产; (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的办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6第十五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十六条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十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和

9、置换的办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第十八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第十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办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处置收入第二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在扣除用于支付必要的报废清理、搬运费、专家鉴定费以及拍卖佣金等费用后,7按照规定上缴中央国库。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校办20074 号)同时废止。附件:1.铁道警察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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