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中 国 标 准 文 献 分 类 号DB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 11/ XXXXX2012高 压 电 力 用 户 安 全 用 电 规 范(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2、电 力 行 业 协 会 、 北 京 市 电 力 公 司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陈 铁 成 郭 连 启 王 罡 李 长 海 黄 宇 张 伯 廉 沈春雷 宋 鹏 乔 宏 克 李 海 涛 关 瑞 利 黄 仁 乐 郭 鹏 武 丁 荣 尹 亚 军 刘 汝 谦 宁 岐 陈 国 峰 鲁 玉 桐 孙 振 海 引 言电力工 业是 国民 经济 和社 会发展 的重 要基 础产 业 。 首都北 京是 全国 的政 治中 心、 文化 中心 , 确保 首 都 安 全 可 靠 的 电 力 供 应 是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责 任 。 高压电 力用 户安 全用 电管 理以维 护电 网安 全运 行和 电力用
3、户安 全用 电为 目的 , 规范北 京地 区高 压 电 力用户 安 全 用电 行为 , 提 高其安 全用 电管 理水 平, 防止和 杜绝 人身 伤害 、 财 产损失 , 对 于保 持社 会 稳 定 和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为了进 一步 提高 电网 供电 可靠性 和电 力用 户安 全用 电水平 、 营 造和 谐的 供用 电环境 、 确 保北 京电 网 安全稳 定 运 行, 本着 职责 清晰、 管理 明确 、 有 法可 依的原 则, 在认 真总 结安 全用电 管理 实践 经验 的 基 础 上, 结 合北 京地 区电 力用 户安 全 用电 的情 况, 依据
4、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安 全生 产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电 力 法 、 电 力 供 应 与 使 用 条 例 、 供 电 营 业 规 则 和 其 他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标 准 。 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规范1 范围本规范 规定 了高 压电 力用 户安全 用电 的总 则、 供电 方式、 设备 管理 、 自 备应 急 电源管 理、 安全 管理 、运 行 管 理 、 试 验 和 校 验 、 电 力 调 度 管 理 。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北 京 地 区 10kV 220kV高 压 电 力 用 户 安 全 用 电 的 管 理 工 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 件对 于
5、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 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2820 往 复 式 内 燃 机 驱 动 的 交 流 发 电 机 组GB 7260.1不 间 断 电 源 设 备 (ups)第 1部 分 : 操 作 人 员 触 及 区 使 用 的 UPS的 一 般 规 定 和 安 全 要 求 , GB 7260.2不 间 断 电 源 设 备 (ups)第 2部 分 : 电 磁 兼 容 性 (EMC)要 求
6、GB 50229火 力 发 电 厂 与 变 电 站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14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B 50150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气 设 备 交 接 试 验 标 准GB/T 12326 电 能 质 量 电 压 允 许 波 动 和 闪 变 GB/T 14285 继 电 保 护 和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技 术 规 程 GB/T 14549 电 能 质 量 公 用 电 网 谐 波GB/T 15543 电 能 质 量 三 相 电 压 允 许 不 平 衡 度DL/T 559 220 500kV电 网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运 行 整 定
7、规 程DL/T 584 3 110kV电 网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运 行 整 定 规 程DL/T 587 微 机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运 行 管 理 规 程DL/T 596 电 力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规 程DL/T 684 大 型 发 电 机 变 压 器 继 电 保 护 整 定 计 算 导 则DL/T 995 继 电 保 护 和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校 验 规 程DB 11/078 北 京 市 工 业 整 流 设 备 谐 波 限 值3 术语和定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1 分 界 开 关 ( demarcated switch) 在 供
8、 电 企 业 和 电 力 用 户 产 权 分 界 点 处 安 装 , 可 自 动 隔 离 用 户 内 部 故 障 的 开 关 。3.2 负 控 装 置 ( load control equipment) 即 负 荷 控 制 装 置 , 安 装 在 电 力 用 户 处 的 可 监 测 、 控 制 电 力 用 户 用 电 负 荷 的 装 置 。3.3 自 备 应 急 电 源 ( self-contained emergency power supply)电 力 用 户 自 己 配 置 的 , 在 正 常 电 源 发 生 故 障 时 确 保 重 要 负 荷 继 续 供 电 的 电 源 。3.4 集控
9、站 ( centralized monitoring center) 具 备 对 所 管 辖 范 围 内 各 变 电 站 和 配 电 室 相 关 设 备 及 其 运 行 情 况 实 现 远 方 遥 控 、 遥 测 、 遥 信 、 遥 调 、遥 视 等 功 能 的 监 测 控 制 中 心 。3.5 危 急 ( 紧 急 ) 缺 陷 ( emergency defects)缺陷严 重程 度已 使设 备不 能继续 安全 运行 , 随 时可 能导致 事故 发生 或危 及人 身安全 , 必 须尽 快消 除 或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进 行 临 时 处 理 的 缺 陷 。3.6 严 重
10、 ( 重 大 ) 缺 陷 ( serious defects)缺陷比 较严 重 , 对 人身 和 设备安 全构 成威 胁 , 但 设 备仍可 在短 期内 继续 运行 , 应 在短 期内 消除 的缺 陷 , 消 除 前 应 加 强 监 视 。3.7 一 般 缺 陷 ( general defects) 对 设 备 近 期 安 全 运 行 影 响 不 大 , 可 列 入 年 、 季 度 检 修 计 划 或 日 常 维 修 工 作 中 消 除 的 缺 陷 。3.8 状 态 监 测 ( state monitor)为 保 证 电 力 系 统 的 安 全 运 行 , 对 系 统 的 重 要 设 备 的
11、运 行 状 态 进 行 的 监 视 与 检 测 。4 总 则4.1 供 电 企 业 、 电 力 用 户 双 方 ( 以 下 简 称 : 供 用 电 双 方 ) 应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的方针 , 坚持 “保人 身 、 保 电网 、 保 设备 ”的原 则 , 采 取科学 管理 措施 , 切实 保 证安全 供电 、 安全 用电 , 共 同 维 护 电 网 安 全 。4.2 电 力 用 户 应 保 证 自 身 安 全 用 电 , 自 觉 维 护 用 电 秩 序 , 不 对 电 网 和 其 他 用 户 造 成 影 响 。4.3 北 京 中 低 压 配
12、电 网 建 设 改 造 应 因 地 制 宜 , 根 据 地 区 重 要 性 、 人 口 密 集 程 度 和 气 候 条 件 进 行 差 异 化 规 划 、 设 计 。一 类 区 域 : 市 中 心 区 ( 东 城 、 西 城 等 重 要 区 域 ) ; 二 类 区 域 : 市 区 ( 朝 阳 、 海 淀 、 丰 台 、 石 景 山 、 亦 庄 及 各 新 城 区 、 功 能 区 ) ; 三 类 区 域 : 各 区 县 的 城 镇 中 心 ;四 类 区 域 : 农 村 地 区 。4.4 在 安 全 用 电 的 基 础 上 , 供 用 电 双 方 共 同 努 力 实 现 电 网 与 用 户 间 电
13、 能 、 信 息 和 业 务 的 信 息 化 、 自 动化 、 互 动 化 , 促 进 智 能 电 网 发 展 。4.5 本 规 范 为 安 全 用 电 管 理 原 则 规 定 , 北 京 地 区 各 行 业 电 力 用 户 , 应 制 订 安 全 用 电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4.6 电 力 用 户 除 应 执 行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 还 应 执 行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强 制 性 管 理 的 规 定 。5 供电方式5.1 供 电 方 式 应 根 据 电 力 用 户 的 重 要 等 级 合 理 配 置 。5.2 供 电 企 业 应 根 据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14、部 门 确 定 的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的 行 业 范 围 及 用 电 负 荷 特 性 , 提 出 重要 电 力 用 户 名 单 , 经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 报 电 力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5.3 用 户 重 要 等 级 分 类5.3.1 北 京 地 区 高 压 电 力 用 户 根 据 其 重 要 性 、 对 供 电 可 靠 性 的 要 求 以 及 中 断 供 电 危 害 程 度 的 不 同 分 为 重要电 力用 户和 普通 电力 用户 , 其 中重 要电 力用 户 分为特 级重 要用 户 、 一 级 重要用 户 、 二 级重 要用 户 和 临 时
15、 性 重 要 用 户 。5.3.1.1 在 国 家 及 北 京 地 区 的 社 会 、 政 治 、 经 济 生 活 中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 对 其 中 断 供 电 将 可 能 造 成 人 身 伤亡、 较大 环境 污染 、 较 大政治 影响 、 较 大经 济损 失、 社 会公 共秩 序严 重混 乱的用 电单 位或 对供 电 可 靠 性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用 电 场 所 , 应 是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5.3.1.2 在 管 理 国 家 事 务 中 具 有 特 别 重 要 作 用 , 中 断 供 电 将 可 能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电 力 用 户 , 应 是 特 级 重
16、 要 电 力 用 户 。5.3.1.3 在 国 家 某 方 面 事 务 或 首 都 事 务 中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或 有 重 要 影 响 , 中 断 供 电 将 可 能 产 生 下 列 后 果 之 一 的 , 应 是 一 级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a) 直 接 引 发 人 身 伤 亡 的 ; b) 造 成 严 重 环 境 污 染 的 ; c) 发 生 中 毒 、 爆 炸 或 火 灾 的 ; d) 造 成 重 大 政 治 影 响 的 ; e)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 f) 造 成 较 大 范 围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5.3.1.4 在 首 都
17、某 方 面 事 务 或 区 县 事 务 中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或 有 重 要 影 响 , 中 断 供 电 将 可 能 产 生 下 列 后 果 之 一 的 , 应 是 二 级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a) 造 成 较 大 环 境 污 染 的 ; b) 造 成 较 大 政 治 影 响 的 ; c) 造 成 较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 d) 造 成 一 定 范 围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5.3.1.5 需 要 临 时 特 殊 供 电 保 障 的 电 力 用 户 可 确 定 为 临 时 性 重 要 用 户 , 主 要 包 括 在 上 述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范
18、围 以 外 的 阶 段 性 ( 如 重 大 活 动 ) 或 季 节 性 ( 如 夏 季 防 汛 及 冬 季 采 暖 ) 电 力 用 户 。5.3.1.6 除 以 上 电 力 用 户 外 的 其 他 电 力 用 户 应 是 普 通 电 力 用 户 。5.4 供 电 方 式 确 定5.4.1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应 采 用 双 ( 多 ) 路 电 源 供 电 , 且 高 压 有 联 络 。5.4.1.1 特 级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应 具 备 三 路 及 以 上 电 源 供 电 条 件 , 其 中 的 两 路 电 源 应 来 自 两 个 不 同 的 变 电 站 , 且 不 得 串 接 其
19、他 用 户 。5.4.1.2 一 级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应 具 备 两 路 电 源 供 电 条 件 , 两 路 电 源 应 来 自 两 个 不 同 变 电 站 或 来 自 具 有 两 回 及 以 上 进 线 的 同 一 变 电 站 内 两 段 不 同 母 线 , 不 宜 串 接 其 他 不 同 等 级 用 户 。5.4.1.3 二 级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应 具 备 双 回 路 供 电 条 件 , 供 电 电 源 可 以 来 自 同 一 个 变 电 站 的 不 同 母 线 段 。5.4.1.4 临 时 性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电 源 应 按 照 供 电 负 荷 重 要 性 , 在
20、 条 件 允 许 情 况 下 , 通 过 临 时 架 线 等 方 式具 备 双 回 路 或 两 路 以 上 供 电 条 件 。5.4.2 普 通 电 力 用 户 应 结 合 所 在 区 域 的 供 电 水 平 及 电 源 规 划 采 用 适 宜 的 供 电 方 式 , 一 般 采 用 单 路 电 源供电。5.4.3 如 果 电 力 用 户 对 供 电 可 靠 性 有 特 殊 需 求 , 提 出 按 所 属 重 要 等 级 以 上 标 准 配 置 供 电 电 源 , 由 电 力 用 户 与 供 电 企 业 协 商 确 定 。5.4.4 双 ( 多 ) 路 电 源 供 电 时 应 采 用 同 一
21、电 压 等 级 电 源 供 电 。5.5 供 电 企 业 为 申 请 用 电 的 电 力 用 户 拟 定 供 电 方 案 , 应 从 供 、 用 电 的 安 全 、 可 靠 、 经 济 、 合 理 和 便 于 管理的 原则 出发 , 依 据用 电需求 、 电 网规 划以 及当 地供电 条件 等因 素, 进行 技术经 济比 较, 并与 电 力 用 户 协 商 确 定 。6 设备管理6.1 一 般 规 定6.1.1 连 接 在 公 用 电 网 上 的 变 电 站 和 配 电 室 , 其 一 次 侧 主 接 线 方 式 、 保 护 方 式 、 电 能 计 量 方 式 等 有 关 问 题 应 与 供
22、电 方 案 相 符 。6.1.2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及 供 电 企 业 的 要 求 , 设 计 图 纸 应 经 供 电 企 业 审 核 。6.1.3 电 力 用 户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应 按 已 审 核 后 的 设 计 图 纸 及 相 关 标 准 、 规 范 进 行 施 工 , 施 工 中 需 要 变 更 设 计 时 , 应 征 得 设 计 部 门 和 供 电 企 业 的 同 意 。6.1.4 变 电 站 和 配 电 室 不 应 设 在 地 势 低 洼 和 可 能 积 水 的 场 所 , 建 于 建 筑 物 地 下 的 配 电 室 不
23、 应 位 于 地 下最 底 层 , 配 电 室 不 应 位 于 居 民 住 宅 正 下 方 。 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抗 震 、 防 火 、 通 风 、 防 洪 、 防 潮 、 防 尘 、 防 毒 、 防 小 动 物 等 各 项 要 求 ; b) 噪 音 值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c) 设 备 的 安 装 、 操 作 、 检 修 、 试 验 及 进 出 线 的 要 求 ; d) 具 备 应 急 供 电 接 入 的 条 件 ; e) 电 气 专 业 的 各 项 技 术 要 求 。 6.1.5 电 气 设 备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24、 的 规 定 , 并 应 有 有 效 的 合 格 证 书 。 设 备 的 验 收 应 按 合 同 执 行 。6.1.6 电 气 设 备 在 投 入 运 行 前 , 应 进 行 交 接 试 验 ,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运 行 。6.2 设 备 配 置 基 本 原 则6.2.1 电 气 设 备 宜 选 用 安 全 可 靠 、 经 济 实 用 、 节 能 环 保 、 环 境 协 调 的 电 气 设 备 。6.2.2 电 气 设 备 应 标 准 化 、 小 型 化 , 具 备 少 维 护 或 免 维 护 性 能 。6.2.3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 位 于 一 类 和 二 类 地
25、区 的 电 力 用 户 、 对 供 电 可 靠 性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电 力 用 户 应 优 先 选用国 内外 技术 性能 领先 、 运 行成 熟的 设备 , 其他 地 区的电 力用 户可 选用 国内 外运行 业绩 、 质量 优良 的 设备。6.2.4 不 得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产 品 。6.3 一 次 主 设 备6.3.1 开 关 设 备 配 置6.3.1.1 220kV 及 110kV 侧设 备宜 选用户 内 SF6 组 合电 器(G IS); 当无 条件 选用 户内 设 备而选 用室 外常 规 设 备 时 宜 选 用 SF6 瓷 柱 式 或 罐 式 断 路 器 。
26、6.3.1.2 35kV 侧 设 备 户 内 宜 选 用 手 车 式 开 关 柜 ; 户 外 宜 选 用 SF6 瓷 柱 式 或 罐 式 断 路 器 。6.3.1.3 10kV 侧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应 选 用 断 路 器 柜 。a) 进 线 所 带 变 压 器 总 容 量 大 于 3200kVA 或 单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在 1250kVA 及 以 上 时 ; b) 由 220kV 变 电 站 直 接 供 电 时 ; c) 对 供 电 可 靠 性 要 求 高 时 。 6.3.1.4 10kV 配电 室进 线所 带变 压 器总容 量小 于 3200kVA( 含 3200kVA)
27、 或 单台 变压 器 容量 在 1250kVA以 下 时 , 可 选 用 SF6 或 真 空 环 网 开 关 柜 。 6.3.2 变 压 器 配 置6.3.2.1 35kV 及 以 上 变 电 站 宜 选 用 三 相 油 浸 式 变 压 器 。 当 35kV 变 压 器 装 于 室 内 时 , 可 选 用 干 式 变 压 器。6.3.2.2 安装于 公建 内 的 10kV 配 电 室应选 用干 式变 压器 。 独 立配电 室或 箱变 , 可 选用 全密封 的油 浸 式 变 压 器 。6.3.3 电 源 线 路 配 置6.3.3.1 110kV 及 以 上 电 缆 宜 选 用 单 芯 铜 芯 交
28、 联 聚 乙 烯 绝 缘 电 缆 ; 35kV 及 以 下 电 缆 宜 选 用 三 芯 铜 芯 交联 聚 乙 烯 绝 缘 电 缆 ; 10kV 架 空 配 电 线 路 宜 选 用 铝 芯 交 联 聚 乙 烯 绝 缘 线 。6.3.3.2 10kV 电缆 线路 宜选 用 150、 240、 300 平 方毫 米三种 电缆截 面 , 10kV 架空 线路 宜选 用 70、 185、240 平 方 毫 米 三 种 导 线 截 面 。6.3.3.3 电 缆 线 路 不 应 采 用 直 埋 方 式 敷 设 。6.3.3.4 架 空 线 路 在 无 建 筑 物 屏 蔽 地 区 应 采 取 防 雷 击 断
29、线 措 施 。6.3.3.5 10kV 配 电 室 外 电 源 为 电 缆 线 路 时 ( 除 专 用 线 路 外 ) , 应 在 产 权 分 界 点 处 设 置 电 缆 分 界 室 。6.3.3.6 10kV 配 电 室 外 电 源 为 架 空 线 路 、 电 缆 单 环 网 时 , 应 在 产 权 分 界 点 处 安 装 分 界 开 关 。6.3.4 直 流 系 统 配 置 宜 选 用 高 频 开 关 电 源 充 电 设 备 , 配 置 按 照 N+1 备 份 的 电 源 模 块 。6.3.5 无 功 补 偿 配 置6.3.5.1 应 设 计 和 安 装 自 动 无 功 补 偿 装 置 。
30、6.3.5.2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向 电 网 反 送 无 功 电 力 。6.3.5.3 功 率 因 数 应 满 足 供 电 方 案 和 供 用 电 合 同 中 所 约 定 的 标 准 , 以 降 低 电 能 损 耗 。6.4 继 电 保 护 及 安 全 自 动 装 置6.4.1 基 本 配 置 原 则6.4.1.1 继 电 保 护 和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的 配 置 应 考 虑 上 下 级 变 电 站 和 配 电 室 的 配 合 关 系 。6.4.1.2 继 电 保 护 和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应 符 合 可 靠 性 、 选 择 性 、 灵 敏 性 和 速 动 性 的 要 求
31、 , 同 时 简 化 配 置 。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宜 采 用 具 有 成 熟 运 行 经 验 的 保 护 、 控 制 、 测 量 、 采 集 及 通 信 功 能 的 综 合 数 字 式 保 护 装 置 。6.4.1.3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所 用 电 流 量 应 取 自 保 护 级 电 流 互 感 器 , 互 感 器 性 能 应 能 够 满 足 继 电 保 护 装 置 正 确 动 作 的 要 求 。6.4.1.4 35kV 及 110kV 变 电 站 应 采 用 综 合 自 动 化 配 置 方 式 , 220kV 变 电 站 采 用 独 立 的 监 控 系 统 。6.4.1.5 继
32、 电 保 护 和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应 符 合 GB 14285 的 要 求 。 当 采 用 微 机 继 电 保 护 时 , 应 符 合 DL/T587的 要 求 。6.4.2 10kV 继 电 保 护6.4.2.1 10kV 继 电 保 护 的 基 本 配 置6.4.2.1.1 当所 在 10kV 系 统现 状或 规 划为低 电阻 接地 系统 时, 应配置 零序 保护 。 零 序电 流保护 应采 自专 用 的 零 序 电 流 互 感 器 。6.4.2.1.2 进 、 出 线 断 路 器 柜 应 配 置 过 流 、 速 断 和 零 序 保 护 , 带 变 压 器 的 出 线 断 路 器
33、柜 保 护 还 应 具 备两 段 温 度 保 护 功 能 。6.4.2.1.3 母 联 断 路 器 应 配 置 过 流 保 护 。6.4.2.1.4 当 配 电 变 压 器 容 量 小 于 1250kVA 时 , 可 配 置 高 压 熔 断 器 保 护 。6.4.2.2 10kV 调 度 户 继 电 保 护 的 特 殊 配 置6.4.2.2.1 母联柜 应配 置备 自投 装置 , 具备 进线 无压 掉功 能, 无 压鉴定 应取 自两 个不 同的 独立电 压源 , 应 在 进 线 可 靠 断 开 后 才 投 入 母 联 。6.4.2.2.2 进 线 保 护 动 作 闭 锁 备 自 投 。6.4.
34、2.2.3 电 力 用 户 有 并 路 倒 闸 操 作 的 需 求 , 经 供 电 企 业 批 准 , 应 配 置 独 立 的 合 环 电 流 保 护 。6.4.3 35kV 及 以 上 继 电 保 护6.4.3.1 变 压 器 保 护6.4.3.1.1 220kV 变 压 器 应 按 双 重 化 原 则 配 置 纵 差 主 保 护 和 完 整 的 后 备 保 护 , 且 选 用 主 、 后 备 保 护 一体 式 装 置 , 不 得 存 在 保 护 死 区 。6.4.3.1.2 35kV 及 110kV 变压 器应 配 置纵差 主保 护和 完整 的后 备保护 , 且 主、 后备 保护 分 开单
35、套 配置 ,后 备 保 护 按 主 变 各 侧 单 独 配 置 。6.4.3.2 线 路 保 护6.4.3.2.1 220kV 线 路 应 按 双 重 化 原 则 配 置 距 离 保 护 及 零 序 电 流 保 护 , 且 选 用 主 、 后 备 保 护 一 体 式 装 置 。 有 系 统 稳 定 、 设 备 安 全 及 保 护 配 置 特 殊 要 求 时 , 应 加 装 纵 联 差 动 保 护 。 应 配 置 综 合 重 合 闸 , 综 合 重 合 闸 包 括 单 重 、 三 重 、 综 重 、 停 用 四 种 方 式 ;6.4.3.2.2 110kV 线 路 应 配 置 距 离 保 护 及
36、 零 序 电 流 保 护 。 有 系 统 稳 定 、 设 备 安 全 及 保 护 配 置 特 殊 要 求时 , 应 装 设 纵 联 差 动 保 护 。6.4.3.2.3 35kV 线 路 应 配 置 两 段 式 相 间 电 流 保 护 , 上 级 变 电 站 35kV 侧 为 低 电 阻 接 地 方 式 时 , 应 配 置两 段 式 零 序 过 流 保 护 。6.4.3.3 母 线 保 护6.4.3.3.1 110kV 及 以 上 母 线 ( 桥 接 线 方 式 除 外 ) 应 配 置 专 用 母 线 差 动 保 护 , 其 中 220kV 母 线 宜 采 用双 重 化 配 置 , 并 含 失
37、 灵 保 护 功 能 。6.4.3.3.2 35kV 有 系 统 稳 定 、 设 备 安 全 及 保 护 配 置 特 殊 要 求 时 , 应 配 置 专 用 母 线 差 动 保 护 。6.4.3.3.3 配 置 母 线 差 动 保 护 的 变 电 站 内 对 应 的 母 联 开 关 应 单 独 配 置 充 电 保 护 。6.4.3.4 110kV 及 以 上 变 电 站 应 配 置 专 用 的 故 障 动 态 记 录 装 置 。6.4.4 安 全 自 动 装 置6.4.4.1 自 动 重 合 闸 装 置6.4.4.1.1 110kV 及 以 下 线 路 应 配 置 三 相 重 合 闸 。6.4
38、.4.1.2 110kV 及 35kV 地 区 电 源 并 网 线 路 应 配 置 检 无 压 和 检 同 期 重 合 闸 。6.4.4.2 备 用 电 源 自 动 投 入 装 置 ( 简 称 备 自 投 装 置 )6.4.4.2.1 分 列 运 行 的 母 线 或 互 为 备 用 的 线 路 应 配 置 备 自 投 装 置 。6.4.4.2.2 备 自 投 装 置 应 配 置 经 复 压 闭 锁 的 过 流 后 加 速 保 护 。 110kV 及 以 上 系 统 还 应 配 置 不 经 电 压 闭 锁 的 零 序 后 加 速 保 护 。6.4.5 定 值 整 定 6.4.5.1 根 据 继
39、电 保 护 “速 动 性 、 选 择 性 、 灵 敏 性 、 可 靠 性 ”要 求 , 依 据 GB/T14285、 DL/T684、 DL/T584、 DL/T 559 等 规 定 进 行 定 值 计 算 。6.4.5.2 用 户 内 部 需 与 供 电 电 网 进 行 配 合 的 继 电 保 护 及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定 值 应 经 由 供 电 企 业 审 核 确 定 , 电 力 用 户 不 得 自 行 更 改 。6.4.5.3 无 压 跳 时 间 整 定 基 本 原 则6.4.5.3.1 无 压 跳 保 护 动 作 时 间 应 大 于 本 级 线 路 后 备 保 护 动 作 时 间
40、 与 线 路 重 合 闸 时 间 之 和 , 并 考 虑 一 定 的 时 间 裕 度 。6.4.5.3.2 原 则 上 各 电 压 等 级 无 压 跳 时 间 按 电 压 等 级 由 高 到 低 逐 级 配 合 , 即 下 级 无 压 跳 时 间 应 大 于 上一 级 变 电 站 无 压 跳 动 作 时 间 与 自 投 动 作 时 间 之 和 , 并 考 虑 一 定 的 时 间 裕 度 。6.4.5.3.3 10kV 电 力 用 户 内 部 低 压 无 压 跳 动 作 时 间 原 则 上 应 大 于 10kV 无 压 跳 、 自 投 时 间 之 和 , 且 时间 裕 度 不 小 于 0.5 秒
41、 ; 当 用 户 有 特 殊 需 求 时 , 可 根 据 负 荷 情 况 确 定 时 间 配 合 关 系 。6.5 自 动 化 及 通 信 装 置6.5.1 变 电 站 自 动 化 系 统 应 在 确 保 设 备 运 行 监 控 及 事 故 分 析 与 处 理 的 同 时 , 满 足 调 度 自 动 化 系 统 的 数据 需 求 。 6.5.2 35kV 及以 上变 电站 配置 综 合自动 化系 统时 , 应配置 纵向加 密认 证装 置和 防火 墙、 不间 断电 源系 统 及 卫 星 对 时 系 统 。 6.5.3 220kV 变 电 站 监 控 主 机 宜 采 用 双 机 冗 余 配 置 ;
42、 110kV 及 35kV 变 电 站 监 控 主 机 宜 采 用 单 机 配 置 。 6.5.4 变 电 站 通 信 装 置 宜 配 置 专 用 纤 芯 传 输 保 护 信 号 的 光 缆 、 光 传 输 设 备 、 数 据 通 信 网 设 备 、 调 度 数据 网 设 备 、 PCM( 脉 冲 编 码 调 制 ) 设 备 以 及 通 信 电 源 系 统 。 6.5.5 根 据 配 电 网 站 点 具 体 情 况 和 不 同 功 能 的 要 求 , 因 地 制 宜 选 择 合 适 的 通 信 方 式 , 采 用 光 纤 、 无 线 专 网 、 无 线 公 网 、 电 力 线 载 波 、 RS
43、-485 等 多 种 方 式 相 结 合 , 解 决 配 电 网 通 信 需 求 。 6.5.5.1 对 于 开 闭 站 , 应 选 择 光 纤 通 信 方 式 。 光 纤 通 信 方 式 宜 采 用 环 网 模 式 。6.5.5.2 对 于 配 电 室 、 电 缆 分 界 室 、 箱 式 变 电 站 等 站 点 , 宜 选 择 光 纤 通 信 方 式 , 不 具 备 敷 设 条 件 时 , 可采用 公网 有线 或无 线通 信方式 。 光 纤通 信方 式依 据 一次线 路的 网架 结构 灵活 采用总 线型 、 树 型、 星型 、 环 型 相 结 合 的 组 网 模 式 。6.5.5.3 对 于
44、 柱 上 开 关 、 柱 上 变 压 器 等 架 空 设 施 , 应 选 择 无 线 通 信 方 式 。6.5.5.4 对 于 用 电 信 息 采 集 的 本 地 通 信 , 宜 选 择 光 纤 通 信 方 式 , 不 具 备 条 件 时 可 选 择 电 力 线 载 波 、RS-485 或 微 功 率 无 线 通 信 方 式 。6.6 电 能 计 量 装 置6.6.1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应 安 装 在 供 电 设 施 与 受 电 设 施 的 产 权 分 界 处 。 如 产 权 分 界 处 不 适 宜 装 表 的 , 对 专 线 供 电 的 电 力 用 户 , 应 安 装 在 供 电 变
45、电 站 的 出 线 侧 ; 对 公 用 线 路 供 电 的 电 力 用 户 , 应 安 装 在 配 电 室 侧 。 6.6.2 有 自 备 电 厂 或 新 能 源 的 电 力 用 户 与 电 力 系 统 联 网 时 , 应 在 并 网 点 上 设 置 送 、 受 电 计 量 装 置 以 计 量 送 、 受 电 量 。 6.6.3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安 装 位 置 应 满 足 全 封 闭 、 集 中 安 装 要 求 , 并 设 立 专 用 、 独 立 的 计 量 柜 ( 屏 ) 、 计 量 箱 ; 表 计 计 量 的 用 电 负 荷 性 质 应 与 实 际 负 荷 性 质 一 致 。 6.
46、6.4 电 力 用 户 不 应 擅 自 开 启 计 量 柜 、 箱 及 表 计 上 所 加 铅 封 , 不 应 私 自 迁 移 、 更 动 、 破 坏 、 伪 造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 6.6.5 电 量 采 集 装 置 配 置 6.6.5.1 应 满 足 电 量 远 程 采 集 功 能 需 求 , 变 电 站 和 配 电 室 应 预 留 电 量 采 集 装 置 的 安 装 位 置 ;6.6.5.2 35kV 及 以 上 变 电 站 应 装 设 独 立 的 电 量 采 集 装 置 , 采 集 全 站 所 有 电 能 表 电 量 等 信 息 ;6.6.5.3 50kVA 及以 上 10kV
47、 计费 用 户应单 独安 装电 量采 集装 置, 采 集用 户所 有计 费电 能 表电量 等信 息 。6.6.6 供 电 企 业 安 装 在 电 力 用 户 处 的 计 量 、 负 控 、 采 集 装 置 等 设 备 由 电 力 用 户 负 责 保 护 。 如 发 生 丢 失或 损 坏 等 情 况 , 应 立 即 告 知 供 电 企 业 。 7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7.1 基 本 配 置 原 则7.1.1 重 要 电 力 用 户 、 有 重 要 负 荷 不 能 中 断 供 电 或 对 供 电 可 靠 性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其 他 电 力 用 户 , 应 配 置 自 备 应 急 电 源 , 且
48、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有 重 要 负 荷 时 应 设 置 应 急 母 线 。 7.1.2 自 备 应 急 电 源 的 配 置 应 依 据 重 要 负 荷 的 允 许 断 电 时 间 、 容 量 、 停 电 影 响 等 负 荷 特 性 , 按 照 各 类 应 急 电 源 在 切 换 时 间 、 切 换 方 式 、 容 量 大 小 、 持 续 供 电 时 间 、 电 能 质 量 、 节 能 环 保 、 适 用 场 所 等 方 面 的 技 术 性 能 , 选 取 合 理 的 自 备 应 急 电 源 , 配 置 容 量 应 满 足 重 要 负 荷 的 要 求 。7.1.3 自 备 应 急 电 源
49、不 能 满 足 重 要 负 荷 需 求 的 , 应 配 置 外 来 应 急 发 电 机 ( 车 ) 接 入 装 置 或 预 留 应 急 电 源 电 缆 接 入 低 压 母 线 条 件 。 7.1.4 设 备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 消 防 、 节 能 、 环 保 等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要 求 。 7.1.5 启 动 时 间 应 满 足 安 全 要 求 。 7.1.6 新 装 及 拆 装 、 更 换 接 线 方 式 、 拆 除 或 者 移 动 闭 锁 装 置 等 应 与 供 电 企 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签 订 或 修 订 自 备 应 急 电 源 使 用 协 议 , 明 确 供 用 电 双 方 的 安 全 责 任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 7.2 自 备 发 电 机7.2.1 配 置 要 求 7.2.1.1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GB 2820 规 定 的 技 术 条 件 , 配 件 套 件 应 符 合 技 术 条 件 规 定 。 7.2.1.2 应 装 设 可 靠 的 电 气 或 机 械 闭 锁 装 置 , 防 止 倒 送 电 。 7.2.2 安 装 要 求 7.2.2.1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发 电 机 房 、 储 油 间 , 充 分 考 虑 机 组 运 行 时 的 通 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