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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探索与法律困境——基于宁夏地方实践.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46706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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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探索与法律困境基于宁夏地方实践 刘侃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摘 要: 宁夏两市县在 2015 年建立了城乡居民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为助推地方经济发展起到良好作用。但在建设实践中, 也遇到一定法律困境。文章通过介绍宁夏两市县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情况, 分析存在法律困境, 并结合本地实际, 尝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地方信用体系建设降低法律风险, 消除法律障碍。关键词: 地方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信息; 执法信息公开; 作者简介:刘侃 (1988) , 男, 宁夏银川人, 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经济师, 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金融法治。1

2、基本情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 提出到 2020 年, 基本建成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和标准体系, 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宁夏地方政府组织搭建信用信息平台, 旨在归集整合城乡居民和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数据分析、融资推介、信用评定等服务。搭建完成的信用信息平台于 2015 年 7 月正式投入使用, 由所在地人民银行牵头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在搭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同时, 相关部门组织起草了平台管理制度, 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各环节中信用信息平台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明

3、确规定, 明确平台的安全管理职责, 提出若干监督管理措施, 为信用信息平台的稳定运行提供了制度依据。2 实践经验2.1 确立了“政府主导, 人行牵头, 各部门参与”建设机制宁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 明确了“政府主导, 人行牵头, 各部门参与”的建设机制。即由人民银行承担当地城乡居民与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各政府相关部门、有关机构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报送、使用及相关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组织既是信息提供部门, 也是信息使用部门。2.2 细化了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可采集“个人信息”, 但对个人信

4、息的内容范围未做进一步规定。宁夏两市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 对信息提供部门可采集的信息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 将城乡居民信用信息内容范围明确为城乡居民家庭基本信息、个人提示信息和生产生活信息共 3 类, 将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内容范围明确为小微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遵纪守法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共 5 类。除正面细化信息采集范围, 相关管理制度对禁止采集的信息范围也进行了明确与扩展。宁夏两地结合本地实践, 适当扩大了禁止采集的信息范围, 规定各信息提供部门禁止采集“种族、家庭出身、政治信仰及身体形态等可能使被征集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 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3 存在的法

5、律困境3.1 信用体系建设法律依据及效力均有不足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现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中未对建设主体、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在本地实践中, 地方政府印发的实施的制度规定效力级别较低。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 基层央行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信用数据收集中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同时, 作为平台管理部门, 基层央行缺乏对信息报送及查询使用部门进行有效监管的权力依据, 制约了信用信息平台作用的发挥。3.2 信用体系建设与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关联不足2014 年颁布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应及时公示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企业信息。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企业信息

6、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对可公开信用信息与非公开信用信息界定不明确, 加上政府不同部门对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程度不一, 导致政府部门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与信用信息采集报送一直未有效结合。由于政府部门对掌握的执法信息资源的目录、采集、基础编码、分类指标等基础性技术规范尚未系统形成, 目前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内容尚未包括各部门公开的执法信息。3.3 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有待完善一是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我国尚未出台涉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对城乡居民的信息分类、隐私权内容范围均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信用信息主体的个人隐私或企业商业秘密得不到全面

7、系统的保护。二是信息主体权益受损时, 难以追究侵权部门的法律责任。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但当地人民银行是否能够对发生违规行为的部门进行处理仍不明确, 也缺乏程序规定。以宁夏两地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例, 相关管理制度中仅规定信息管理部门可采取“报请当地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的监督执行措施, 对发生违规行为的部门约束力有限。3.4 信息平台开放性不足, 成果运用有待深化宁夏两市城乡居民和小微企业信息平台主要由银行、政府部门提供信用信息, 并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开放信息查询服务。运行实践中,

8、银行机构尚未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社会公众、企业及专业征信机构不能通过信用信息平台申请查询。在政府采购、市场准入、企业评优、资格资质认定及信贷政策等方面, 由于缺乏制度保障, 未能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息查询、评价、融资推介的功能。4 相关政策建议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推动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性法律, 减少由于行政部门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而产生的内容不协调、重复或矛盾立法的问题, 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统一权威的法律依据。二是做好与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的完善、修订工作。例如, 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数据开放的范围、方式, 数据处理和传播

9、的方式等, 以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需求。三是结合各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验, 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 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细则, 对地方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法规依据。4.2 推进执法信息公开, 提高信用信息平台应用水平行政机关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并将其与信用信息平台综合运用, 有利于推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模式转变。一是在立法层面, 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内容, 应对执法信息进一步细化与分类, 明确可公开信用信息与非公开信用信息。二是在地方试点中, 应结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各政府部门工作制度, 及时修订完善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制度。明确各政府

10、部门应将执法信息中的可公开信用信息纳入报送范围, 旨在拓宽执法信息公示渠道, 充实信用信息平台内容, 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平台应用水平。4.3 完善信息采集使用授权程序,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一是在立法方面, 应正确处理提高金融效率和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关系。针对信息主体的信息采集、报送、使用, 应明确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二是在具体实践中, 要完善信息采集、使用的授权程序。在信息采集环节, 应由被采集人和采集人双方签字, 确保信息采集的准确性与公正性。采集内容严格限于规定范围, 不得超越法定范围收集侵犯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信息查询使用环节, 必须以获取信息主体书面授权为前提, 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向信息管理部门履行申请手续。严格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目的, 限定有权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范围。参考文献1钟楚男.个人信用征信制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31-45. 2王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145-151. 3宋立, 王蕴.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 2013, (2) :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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