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茶陵县人社局(人事)管理制度一、接待管理(一 )接 待 准 备1、接 到 来 客 通 知 时 ,首 先 了 解 清 楚 来 客 的 单 位 、姓 名 、身 份 、性 别 、人 数 等 基 本 情 况 ;了 解 来 客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了 解 来 客 抵 达具 体 时 间 。2、一 般 客 人 由 股 室 负 责 人 与 办 公 室 联 系 后 直 接 作 出 安 排 。重 要 客 人 、检 查 组 等 要 制 定 接 待 方 案 ,对 汇 报 内 容 、陪 同 人 员 、交 通 工 具 、费 用 开 支 、活 动 方 式 、日 程 安 排 等 方 面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报
2、局 主 要 领 导 批 准 。3、按 领 导 批 示 意 见 或 接 待 方 案 ,由 有 关 股 室 会 同 办 公 室 安排 好 迎 接 和 客 人 食 宿 ;落 实 好 汇 报 人 、汇 报 材 料 和 汇 报 地 点 。(二 )客 人 到 达 后 的 服 务1、迎 接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或 接 待 方 案 的 要 求 ,接 待 人 员 提 前 到达 宾 馆 或 客 人 到 达 地 点 迎 接 。对 重 要 客 人 ,接 待 人 员 要 陪 同 领导 前 往 迎 接 。2、安 排 食 宿 。来 客 到 达 宾 馆 后 ,按 事 先 确 定 的 住 宿 方 案 将来 客 依 次 引
3、 入 房 间 ,让 客 人 休 息 ,再 与 来 客 的 工 作 人 员 一 起 安排 伙 食 等 (具 体 用 餐 标 准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3、商 议 活 动 日 程 。食 宿 安 排 就 绪 后 ,接 待 人 员 要 向 客 人 进 一步 了 解 前 来 的 意 图 和 要 求 ,商 议 具 体 活 动 日 程 ,然 后 逐 项 落 实 。4、组 织 好 客 人 的 各 项 活 动 。有 工 作 汇 报 的 要 事 先 安 排 好 汇2报 人 员 、汇 报 内 容 和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参 观 游 览 的 要 落 实 好 用 车 和陪 同 人 员 等 。(三 )客
4、人 离 去 的 收 尾1、客 人 离 开 ,由 接 待 人 员 负 责 送 行 。安 排 送 客 的 车 辆 ,并 由接 待 人 员 将 客 人 送 至 车 站 或 下 一 目 的 地 。如 属 重 要 客 人 ,安 排 领导 前 往 送 行 。2、协 助 客 人 办 理 退 房 和 按 规 定 结 算 食 宿 等 费 用 。(四 )县 内 来 客 接 待按 照 工 作 需 要 确 须 安 排 接 待 员 的 ,由 各 主 管 领 导 提 请 局 主要 领 导 同 意 ,由 办 公 室 安 排 并 签 单 。二、印章管理 (一 )局 行 政 印 章 由 办 公 室 主 任 负 责 保 管 和
5、执 印 ,未 经 局 长允 许 ,不 得 擅 自 委 托 他 人 代 管 和 使 用 ;各 股 室 (中 心 )的 印 章 由 股室 负 责 人 自 行 保 管 。职 务 变 动 时 应 及 时 移 交 。(二 )未 经 领 导 批 准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印 章 带 出 机 关 。股 室 人员 外 出 现 场 办 公 需 使 用 局 行 政 印 章 的 ,经 局 长 同 意 ,办 公 室 派专 人 随 同 办 理 。(三 )以 人 社 局 (人 事 )名 义 行 文 、发 函 、出 具 证 明 、上 报 材 料表 册 ,与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行 文 须 加 盖 局 印 章 ,必
6、须 由 分 管 领 导 审核 ,局 长 签 发 ,并 进 行 登 记 ,底 稿 留 办 公 室 存 档 。(四 )印 制 的 行 政 介 绍 信 、商 调 函 、各 种 审 批 表 等 加 盖 局 行政 印 章 ,由 股 室 负 责 人 报 局 长 同 意 。(五 )因 公 外 出 需 携 带 加 盖 局 印 章 空 白 介 绍 信 及 空 白 凭 证 的 ,3报 局 长 批 准 并 进 行 登 记 ,并 由 执 印 人 视 情 况 注 明 有 效 期 限 ,事后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六 )各 股 室 因 机 构 、职 能 变 动 ,需 刻 制 印 章 ,报 局 长 批 准 并由 办
7、公 室 统 一 办 理 ;停 止 使 用 的 印 章 ,应 交 回 办 公 室 销 毁 。(七 )执 印 人 要 坚 持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用 印 规 定 ,对 所 盖 印 件按 有 关 要 求 审 查 无 误 后 方 可 盖 印 。三、信访工作 (一 )来 信 处 理 和 来 访 接 待 。收 到 群 众 来 信 ,办 公 室 负 责 信访 工 作 的 人 员 统 一 登 记 后 ,送 交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提 出 呈 报 意 见 ,由 局 长 阅 批 交 办 ,有 关 领 导 或 股 室 办 理 。来 访 ,由 办 公 室 人 员 接待 ,并 对 来 访 者 基 本 情 况
8、和 来 访 简 要 内 容 进 行 了 解 ,能 答 复 本人 的 要 立 即 答 复 ;不 能 答 复 又 属 我 局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由 办 公 室 协调 有 关 业 务 股 室 (中 心 )答 复 。(二 )转 办 。所 有 来 信 来 访 ,除 揭 发 反 映 类 上 访 信 呈 主 管 局长 阅 批 外 ,其 他 各 类 信 访 件 在 一 周 内 必 须 分 转 有 关 业 务 股 室 (中心 )办 理 ,转 办 之 后 要 跟 踪 催 办 ,了 解 处 理 结 果 。(三 )立 案 调 查 。对 领 导 批 示 或 上 级 交 办 的 问 题 ,办 公 室 应会 同 有
9、 关 股 室 共 同 立 案 调 查 。经 过 调 查 ,事 实 清 楚 ,应 给 予 正 确结 论 或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请 主 管 局 长 审 批 后 ,即 可 结 案 。(四 )答 复 。对 处 理 完 毕 或 需 说 明 解 释 的 来 信 来 访 ,有 关 业务 股 室 (中 心 )应 以 口 头 或 信 函 答 复 的 形 式 ,答 复 上 访 本 人 ;上 级转 办 信 件 要 向 转 办 机 关 复 信 说 明 处 理 情 况 。切 实 做 到 件 件 有 着落 ,有 结 果 ,有 回 音 。4四、车辆管理 为 保 证 局 机 关 正 常 工 作 用 车 ,管 好
10、用 好 公 用 车 辆 ,节 约 费用 ,减 少 开 支 ,确 保 行 车 安 全 ,特 规 定 如 下 :(一 )局 车 辆 由 办 公 室 统 一 管 理 和 调 遣 ,按 照 轻 重 缓 急 ,距离 远 近 ,对 车 辆 进 行 安 排 。出 县 用 车 办 公 室 要 填 写 好 派 车 登 记表 。(二 )司 机 要 自 觉 遵 守 交 通 安 全 规 则 ,做 到 安 全 行 车 无 事 故 ,要 随 时 保 持 通 讯 畅 通 ,确 保 派 车 随 叫 随 到 。(三 )局 领 导 及 各 股 室 用 车 ,必 须 提 前 一 天 向 办 公 室 提 出 用车 计 划 。到 县
11、外 和 其 它 市 县 长 途 出 车 ,办 公 室 请 示 局 主 要 领 导同 意 后 方 可 派 车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出 车 。(四 )司 机 不 得 将 车 辆 交 给 他 人 驾 驶 ,因 工 作 需 要 交 他 人 驾驶 的 必 须 经 局 主 要 领 导 同 意 ,擅 自 交 给 他 人 驾 驶 发 生 事 故 的 ,一 切 责 任 由 司 机 本 人 承 担 。(五 )因 公 用 车 完 成 任 务 后 ,车 辆 必 须 回 单 位 入 库 ,未 经 主要 领 导 同 意 不 得 在 外 过 夜 或 在 住 宅 处 停 放 ,在 外 停 放 车 辆 造 成后
12、果 的 ,将 视 情 节 追 究 责 任 。(六 )本 局 干 部 、职 工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用 车 办 私 事 者 ,必 须 要报 办 公 室 并 经 局 主 要 领 导 同 意 后 方 可 派 车 。(七 )车 辆 用 油 实 行 逐 次 登 记 制 度 。司 机 用 IC 卡 加 油 时 ,乘车 人 员 须 在 加 油 登 记 表 上 签 名 。特 殊 情 况 需 用 现 金 加 油 时 ,乘车 人 员 也 要 在 发 票 上 签 名 。司 机 凭 本 轮 IC 卡 加 油 登 记 表 和 下 轮充 值 发 票 经 办 公 室 主 任 签 字 并 经 分 管 办 公 室 的 领
13、导 审 核 后 方 可5报 帐 。(八 )司 机 对 车 辆 要 坚 持 定 时 、定 期 保 养 ,及 时 清 洗 车 体 ,清洁 车 室 ,出 车 前 、途 中 和 返 回 时 要 勤 检 查 、勤 保 养 ,保 证 车 辆 处于 完 好 状 态 ,确 保 行 车 安 全 。车 辆 的 维 修 和 保 养 ,须 经 办 公 室 同意 、局 主 要 领 导 批 准 ,按 县 政 府 采 购 与 招 投 标 中 心 指 定 的 维 修点 进 行 维 护 和 保 养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须 及 时 报 告 。五、档案管理使用制度(一 )局 档 案 工 作 机 构局 档 案 工 作 机 构
14、 为 局 综 合 档 案 室 (档 案 员 ),档 案 室 对 局 机关 档 案 实 行 综 合 管 理 。其 日 常 工 作 由 办 公 室 领 导 ,业 务 上 受 县档 案 局 监 督 和 指 导 。(二 )综 合 档 案 的 职 责1.按 照 上 级 关 于 档 案 工 作 的 规 定 ,组 织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2.拟 定 局 档 案 工 作 计 划 和 工 作 制 度 。3.负 责 组 织 每 年 文 书 立 卷 、归 档 工 作 。4.统 一 管 理 局 各 种 门 类 和 载 体 的 档 案 ,做 好 收 集 、整 理 、鉴定 、保 管 、统 计 、利 用 和 编 研
15、工 作 。5.办 理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有 关 档 案 业 务 工 作 。6.协 同 有 关 科 室 对 基 层 单 位 的 档 案 工 作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和 督促 检 查 。7.按 规 定 年 限 向 县 档 案 局 移 交 档 案 。(三 )综 合 档 案 管 理 范 围凡 属 局 各 科 室 和 党 、政 、工 、团 组 织 形 成 的 文 书 档 案 、基 建6档 案 、设 备 档 案 、声 像 档 案 、已 故 人 员 档 案 (人 事 部 门 存 三 年 后再 移 交 )均 由 档 案 室 管 理 。人 事 档 案 由 人 事 科 管 理 。业 务 档 案 由各
16、 业 务 科 室 按 归 档 要 求 收 集 、整 理 、装 订 成 册 、编 好 目 录 ,将 档案 交 综 合 档 案 室 管 理 。财 会 档 案 由 计 财 科 、办 公 室 按 归 档 要 求收 集 、整 理 、装 订 成 册 交 综 合 档 案 室 管 理 。(四 )文 件 材 料 归 档1、本 局 在 工 作 活 动 中 直 接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文 件材 料 (包 括 文 字 、图 表 、照 片 、录 音 、录 像 带 和 各 种 专 业 性 文 件 )必 须 及 时 立 卷 归 档 ,以 保 存 县 教 育 局 的 历 史 面 貌 。2、归 档
17、的 基 本 要 求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准 确 地 反 映 局 工 作 活 动 的 真 实 历史 面 貌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进 行 立 卷 整 理 ,要 符 合 立 卷 的 原 则和 要 求 。3、归 档 时 间党 、政 、工 、团 的 文 书 立 卷 和 各 业 务 科 室 的 业 务 档 案 ,应于 次 年 第 二 季 度 归 档 完 毕 。基 建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应 与 该 基 建 工 程 建 设 同 步 进 行 ,工 程竣 工 验 收 后 三 个 月 内 向 档 案 室 移 交 。财 会 档 案 由 财 务 部 门 整 理 立 卷 后 ,在 财
18、 务 部 门 保 管 一 年后 移 交 综 合 档 案 室 。声 像 档 案 自 形 成 一 个 月 内 交 档 案 室 归 档 ,凡 归 档 的 照 片(连 图 片 )、录 音 带 必 须 有 文 字 说 明 (包 括 时 间 、地 点 、人 物 、职 务 、7内 容 、拍 摄 (录 制 )者 姓 名 ,录 像 带 还 应 有 解 说 词 。(四 )归 档 份 数党 政 文 件 一 般 归 档 三 份 ,两 份 连 底 稿 作 档 案 保 存 ,一 份 作文 件 汇 编 。其 他 门 类 的 文 件 ,一 般 归 档 一 份 ,比 较 重 要 的 可 适 当增 加 归 档 份 数 。五 、电
19、 子 档 案局 各 科 室 和 党 、政 、工 、团 组 织 通 过 计 算 机 形 成 的 文 件 、资料 和 上 级 部 门 通 过 网 络 、政 务 专 网 传 输 的 文 件 、资 料 均 形 成 电子 档 案 。六 、档 案 的 管 理1.县 教 育 局 的 全 部 档 案 为 一 个 全 宗 ,全 宗 内 档 案 ,按 门 类 进行 分 类 ,根 据 同 级 和 上 级 档 案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编 制 分 类 方 案 ,例 如 类 和 编 号 的 方 法 要 便 于 保 管 和 使 用 。2.建 立 和 健 全 档 案 工 作 各 项 制 度 ,把 档 案 工 作 列
20、 入 机 关 工作 和 业 务 活 动 计 划 、基 建 工 作 计 划 ,列 入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职责 范 围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3.电 子 档 案 实 行 统 一 编 号 、统 一 登 记 。根 据 文 件 内 容 在 文 件名 中 标 明 密 级 、类 别 ,便 于 识 别 和 管 理 。建 立 并 保 留 电 子 档 案 的创 建 、复 制 、删 除 等 相 关 记 录 。规 范 电 子 档 案 的 复 制 和 传 递 。涉密 电 子 档 案 必 须 在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中 存 储 、处 理 、复 制 和 传 递 ,涉密 电 子 档 案 要 严 格 按
21、照 同 等 密 级 纸 质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七 、档 案 借 阅1.本 局 工 作 人 员 借 阅 档 案 ,只 限 于 借 阅 与 本 职 业 务 有 关 的8档 案 资 料 。如 须 借 阅 与 本 职 无 关 的 案 卷 ,须 经 办 公 室 领 导 批 准 。查 阅 会 计 档 案 ,只 允 许 会 计 人 员 查 阅 ,其 他 人 员 无 权 调 阅 会 计档 案 。2.绝 密 、机 密 案 卷 ,只 限 在 档 案 室 查 阅 。文 件 内 容 原 则 上 不能 复 制 、摘 录 。如 须 复 制 、摘 录 ,必 须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3.借 阅 案
22、卷 要 严 格 登 记 ,并 在 三 日 内 退 还 档 案 室 。如 需 延 期的 要 重 新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归 还 案 卷 时 ,要 注 销 登 记 。4.借 阅 案 卷 者 ,要 保 证 案 卷 及 卷 内 文 件 的 完 整 与 安 全 ,任 何人 不 得 拆 卷 、抽 页 、涂 画 、挖 补 ,更 不 得 随 意 加 字 、取 字 ,改 变 文件 的 原 内 容 。借 阅 的 案 卷 ,不 能 以 任 何 理 由 带 出 机 关 。5.外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查 阅 档 案 ,要 持 单 位 介 绍 信 ,在 保 密 许 可的 范 围 内 查 阅 。复 制 、摘 录
23、文 件 内 容 ,要 如 实 登 记 ,重 要 的 文 件 ,要 经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方 可 查 阅 、复 制 及 摘 录 。6.查 阅 档 案 者 在 阅 完 档 案 后 ,应 及 时 退 还 档 案 室 ,不 得 乱 放 、乱 摆 ,更 不 得 丢 失 。档 案 人 员 在 收 到 退 还 的 档 案 后 ,要 认 真 检 查案 卷 ,以 便 利 用 。八 、加 强 档 案 的 保 护 工 作改 善 档 案 保 管 条 件 ,并 定 期 对 档 案 保 管 的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向 领 导 汇 报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档 案 的 安 全 。1
24、.根 据 上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相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拟 定 档 案 保 管期 限 表 ,为 文 书 立 卷 和 档 案 鉴 定 提 供 依 据 。2.档 案 的 鉴 定 工 作 ,由 局 办 公 室 牵 头 组 织 有 关 业 务 科 室 组成 鉴 定 小 组 ,负 责 提 出 鉴 定 意 见 。93.销 毁 失 去 保 存 价 值 的 档 案 ,必 须 登 记 造 册 ,经 局 分 管 领 导批 准 ,指 定 两 人 监 销 ,并 在 销 毁 清 册 上 签 字 。4.档 案 的 移 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将 永 久 、长 期 保 存 的 档 案 ,向 县 档 案 局 移 交 并 办 好 移 交 手 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