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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oc

上传人:精品文库 文档编号:1456132 上传时间:2018-07-19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9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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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110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关于发布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 19871607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为 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

2、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贵组织。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七年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 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冶金工业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卤代烷灭火系统的研究、设计、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查研究,开展了部分试验验证工作,在总结已有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有关的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而编制的,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共有七章和六个附录,包

3、括总则、防护区设置、灭火剂用量计算、设计计算、系统的组件、操作和控制、安全要求等内容。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七年六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防护区设置第三章 灭火剂用量计算第四章 设计计算第五章 系统的组件第六章 操作和控制第七章 安全要求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卤代烷 1211 蒸气的比容积附录三 卤代烷 1211 蒸气压力附录四 卤代烷 1211 设计浓度附录五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附录六 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了合理地设计卤代

4、烷 1211 灭火系统,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防护区的具体情况,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卤代烷 1211 的全淹没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卤代烷 1211 抑爆系统的设计。第 104 条 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一、可燃气体火灾;二、甲、乙、丙类液体火灾;三、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四、电气火灾。第 105 条 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一、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如硝酸

5、纤维、火药等;二、活泼金属,如钾、 钠 、镁、钛、锆、 铀、钚等;三、金属的氢化物,如 氢化钾、 氢化钠等;四、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五、能自燃的物质,如磷等;六、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第 106 条 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防护区设置第 201 条 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二、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m2,容积不宜大于 2000m3;三、当采用无管网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100m2,容积不宜大于 30

6、0m3,且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数不应超过 8 个。第 202 条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0。第 203 条 防护区的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06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第 204 条 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00Pa。第 205 条 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 须开口时 ,宜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当设置自动关闭装置确有困难时,应按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执行。第 206 条 在喷射灭火剂前,防 护区的通风 机和通风管道的防火阀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第 207 条 防护区内应有泄压口,宜 设在外 墙上,其位置应在距地面三分之二

7、以上的室内净高处。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或门窗缝隙没设密封条的,可不设置泄压口。第 208 条泄压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式中:S泄 压口面积(m2);P防护区围护 构件(包括门窗)的允许压强(Pa);qmar灭火剂的平均设计质量流量(kg/s)。第三章 灭火剂用量计算第一节 灭火剂总用量第 311 条 灭火剂总用量应为设计用量与备用量之和。设计用量应包括设计灭火用量、流失补偿量、管网内的剩余量和贮存容器内的剩余量。第 312 条 组合分配系统灭火剂的设计用量不应小于需要灭火剂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的设计用量。第 313 条 重点保护对象的防护区或超过八个防护区的组合分配系统应有备用量,并不应小于设

8、计用量。备用量的贮存容器应能与主贮存容器交换使用。第二节 设计灭火用量第 321 条 设计灭火用量应按下式计算:式中:M 设计灭火用量(kg);Kc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应按附录五的规定采用;灭火剂设计浓度;防护区的最大净容积(m3);防护区在 101325KPa 大气压和最低环境温度下灭火剂的比容积(m3kg),应按附录二的规定计算。第 322 条 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2 倍或惰化浓度的 1.2 倍,且不应小于 5。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应通过试验确定。第 323 条 有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浓度;无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可采用灭火浓度。第 324 条 由几种不同的可燃气体或甲、乙、丙

9、类液体组成的混合物,其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如未经试验测定,应按浓度最大者确定。有关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灭火浓度、惰化浓度和最小设计浓度可按附录四采用。第 325 条 图书、档案和文物 资料库等,其 设计浓度宜采用 7.5。第 326 条 变配电室、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其 设计浓度宜采用 5。第 327 条 灭火剂的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可燃固体表面火灾,不应小于 10min。二、可燃气体火灾,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不应小于 1min。第三节 开口流失补偿第 331 条 开口流失补偿应根据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确定,当大于规定的灭火剂浸渍时间时,可不补偿;当小

10、于规定的浸渍时间时,应予补偿。分界面的设计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内被保护物的高度,且不应小于防护区净高的二分之一。第 332 条 当一个防护区墙上有一个开口或几个底标高相同、高度相等的开口,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可按下式计算:.(332)式中:t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S);Ht防护区净高(m);Hd设计高度(m);V防护区净容积(m3);K开口流量系数,对圆 形和矩形开口可取 066:gn重力加速度(981ms2);b开口总宽度(m);h开口高度(m);灭火剂设计浓度()。第四章 设计计算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411 条 设计计算管网灭火系统时, 环境温度可采用 20。第 412 条 贮压式系统灭火剂的贮存压力,宜选用 10.5x105Pa 或25.0X105Pa。注:(1)贮存压力指表压。本章其他条文中的压力如未注明均报表压。(2)法定计量单位 1Pa 可换算成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1.02Xl05Kgfcm2。第 413 条 贮压式系统贮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应采用氮气增压,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 0.005的体积比。第 414 条 贮压式系统灭火剂的最大充装密度和充装比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宜大于表 4l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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