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探消防法中责令停止执业的法律依据 刘金军 泰安消防支队 摘 要: 火灾带给人们的生命财产损失是不可挽回的, 是需要尽力去避免的。消防法中对责令停止执业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但是规定还不够明确, 操作性还有所欠佳。本文对消防法中责令停止执业中的执行的主体、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和“重大损失”、责令停止执业的期限等的界定进行了分析研究, 同时对责令停止执业的程序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地分析, 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主要从处罚主体、公众监督、重复违法和地域问题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 希望能够对消防法中的责令停止执业工作有所帮助。关键词: 消防法; 责令停止执业; 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刘
2、金军 (1976-) , 男, 山东高唐人, 任职于泰安消防支队。责令停止执业在 2009 年 5 月 1 日中第一次出现在消防法中, 是指原许可机关对有法定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予以暂停相应资质、资格的处罚措施。责令停止执业是法的灵活性和原则性的体现, 可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相互统一, 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具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对消防法中责令停止执业的概念进行了简要地论述, 并对其程序和执行进行了分析研究, 针对其程序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一、消防法责令停止执业概述在消防法中对于责令停止执业有着相关的具体规定, 主
3、要在主体、“情节严重”和“造成重大损失”、期限等的界定, 下面将对这些规定进行简要地叙述。首先是主体, 在消防法中规定, 只有“原许可机关”有权利作出责令停止执业的决定, 但是对于批准机关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所有, 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质检部可以对责令停止执业的决定进行批准。其次, 目前消防法中对于责令停止执业的适用行为主要有两种, 一是出具虚假文件, 情节严重的行为, 另一种是出具失实文件,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 在对“情节严重”和“重大损失”进行明确界定。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要和“原许可机关”要保持消息互通,
4、双方要明确各自职责, 对“情节严重”和“重大损失”进行明确的界定, 增加其课操作性。最后, 对于责令停止执业的期限也要界定明确的界定, 责令停止执业只是暂时的, 因此要有明确的期限, 但是目前的法律中对于责令停止执业的期限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在执行的时候会比较混乱。在对其期限进行明确时要保证一定的严厉性, 但是也要与吊销资质等区分开来。在进行责令停止执业的时候, 要考虑到行为人的违法主观恶性、损失的严重性、行为人在造成损失后的态度等等, 综合各个因素对责令停止执业的期限进行规定。二、消防法中责令停止执业的程序目前的消防法中对于责令停止执业的程序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的操作中一般都是
5、按照行政处罚法来进行的, 与诉讼仲裁程序基本相同。基本程序是先由当事人申请, 然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 并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听证, 再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最后做出决定, 并且要进行强制执行。在消防法中责令停止执业的程序中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做决定前,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的, 由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等进行阐述, 并提出相关的处罚建议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同时当事人也做出相应的陈述。相关行政机关要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对其要求听证的, 要组织听证。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中规定必须要履行听证的程序, 但是目前对于责令停止执业中的听证程序并没有明确
6、的规定一定要进行听证, 但是本文认为责令停止执业也应该履行听证程序, 该程序可以给当事人一个陈述的机会, 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也是人权理念的体现。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时要立刻停止一切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是责令停止执业的对象是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所以不能通过直接对从业人员的场地进行关闭来执行。另外责令停止执业只是对相关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限制, 并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 也没有对于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 因此还是可以从事相关工作。最后, “原许可机关”与相关人员以及经营机构可能在地域上相距较远, 或者不在一个地域, 这对监管就造成了很
7、大的不便。针对这些问题, 本文提出了一些不太成熟的意见, 希望能够对消防法中的责令停止执业工作有所帮助。首先, 对于处罚的对象除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 还要包括相关单位负责人。其次, 消防安全对全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需要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另外对于重复违法的人员要从严处罚, 例如吊销资质等。最后针对地域问题, 可以授权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其进行处罚并上报上级机关, 同时也可授权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三、总结消防安全关系着社会全民的切身利益, 责令停止执业是法律精神和社会快速发展相作用的产物, 但是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因此在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操作中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具体和程序化, 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本文对消防法中的责令停止执业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研究, 希望让消防工作中的责令停止执业工作程序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操作性。参考文献1王树炜.论消防法中责令停止执业的法律依据J.法制与社会, 2012 (05) :289-290. 2王树炜.对新消防法行政处罚的定性和裁量标准的探究J.法制与经济 (中旬) , 2012 (02) :138. 3刘颖.消防法中责令停止执业的法律依据J.武警学院学报, 2009 (12) :7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