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电网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工作,实现运维管理的标准化,保障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管理模式、职责分工、生产准备、运维班管理、设备巡视、工作票、倒闸操作、设备定期维护、带电检测及在线监测、状态评价、缺陷处理、异常和故障处理、专项工作、辅助设施、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外来人员、车辆管理、运维记录及台帐、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规范化要求。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重点管控、差异化运维” 为原则开展变电站各项运维工作。根据重要程度,将变电站分为四
2、类。(一)一类变电站是指交流特高压站,核电、大型能源基地(300万千瓦及以上)外送及跨大区(华北、华中、华东、东北、西北)联络750/500/330kV 变电站;(二)二类变电站是指除一类变电站以外的其它750/500/330kV 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100 万千瓦及以上、300万千瓦以下)及跨省联络220kV 变电站,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四级及以上电网事件的变电站;(三)三类变电站是指除二类以外的 220kV 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30万千瓦及以上,100万千瓦以下),主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五级电网事件的变电站,为一级及以上重要用户直接供电的变电站;(四)四类变电站是指除
3、一、二、三类以外的 35kV 及以上变电站。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维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国网运维检修部(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运检部” )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系统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工作的专业管理;(二)负责制定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三)负责对公司系统各单位 330 千伏及以上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四)负责组织解决无人值守变电站重大缺陷和问题;(五)负责与国家电力调控中心沟通协调。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含国网运行公司,以
4、下统称“省公司” )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二)负责组织实施无人值守变电站技术改造;(三)负责每月汇总分析严重及以上缺陷并督促消缺;(四)负责组织省公司电科院按照规定开展带电检测及状态评价;(五)负责与相关调控中心沟通协调;(六)负责组织 330 千伏及以上无人值守变电站的交接验收;(七)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第七条 省(市)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各项工作要求;(二)建立本单位运维管理的常态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三)负责组织编写
5、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现场规程;(四)组织开展设备运维、检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五)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开展设备带电检测和状态评价;(六)负责参与基建工程交接验收,组织开展生产准备工作;(七)负责向上级单位申报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八)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九)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做好危险点预控,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十)针对复杂操作、薄弱运行方式、大型基建工程等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十一)及时分析设备缺陷,制定预防措施,督促消除设备缺陷;(十二)定期组织开展班组专业互查活动。第八条 变电运维班(以下简称“运维班” )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
6、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二)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无人值守变电站生产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和执行;(四)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设备台帐、设备技术档案、规程制度、图纸资料等的管理;(五)负责每月开展运维分析;(六)参加新建、扩建、改造变电站工程的生产准备工作。第三章 生产准备第九条 新建变电站核准后,主管部门应及时明确变电站生产准备及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启动并组织开展生产准备工作,落实生产准备人员,编制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方案。第十条 生产准备人员应全程参与工程设计评审、设备选型、设备安装调试等前期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反事故措施及无人值守变电
7、站各项技术措施。第十一条 生产准备人员应在变电站投运前建立运维站对变电站的管理机制,制定运维站及无人值守变电站各项运行规程,设立运行台帐。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生产准备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设备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工作原理、运维技能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第十三条 调试前1个月,运维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器具、仪器仪表及办公设施。安全工器具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必须满足安规要求。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在变电站建设过程中及时接收和妥善保管工程建设单位移交的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应填写好移交清单,并签字备案。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控部门完成变电站命名及设备编号工作,在变电站调试前一周完成设备标志
8、牌、相序牌、警示牌的制作和安装。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全程参与工程的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参加验收大纲和调试方案的审查等工作,配合工程启动调试单位做好启动调试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工作。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及监控中心技术导则、无人值守变电站技术条件等文件规范开展验收工作。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运维单位向相关单位运检部门及调控部门上报变电站归属运维站及业务联系方式,变电站启动投运后,调度、运检和安监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试运行一周即实行无人值守。第二十条 工程试运行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和运维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系统启动调试报告和试运
9、行报告的验收、交接和归档工作。第四章 运维班管理第二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区域内变电站分布情况,合理设置运维班驻地,以满足应急处置等需要。原则上运维班驻地工作半径不宜大于90公里或超过90分钟车程。第二十二条 运维班应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所辖变电站的异常及告警信息的查询功能,以满足事故及异常处理需求。第二十三条 运维班值班方式应满足日常维护和应急工作的需要,运维班 24 小时应有人应急值班,夜间值班不少于2人。应急值班方式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四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与调控部门业务联系(包括操作联系、开收工、异常和故障处理等)均应录音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
10、 运维班运维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制度,完成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现场倒闸操作、设备巡视、定期轮换试验、消缺维护及事故处理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外出工作时,应保持通讯畅通。第二十七条 运维班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岗位标志,遵守劳动纪律,在当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且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第二十八条 交接班(一)运维人员应按照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未办完交接手续之前,不得擅离职守;(二)交接班前、后 30 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在处理事故或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在交班负责人指挥下协助工作;(
11、三)交接班的主要内容:1.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行方式;2.缺陷、异常、事故处理情况;3.两票的执行情况,现场遗留安全措施及接地线情况;4.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维护、检修工作开展情况;5.各种记录、资料、图纸的收存保管情况;6.现场安全用具、钥匙、车辆及备品备件使用情况;7. 上级交办的任务及其它事项。(四)交班负责人按交接班内容向接班人员交待情况,接班人员确认无误后,由交接班双方负责人签名后,交接班工作方告结束;(五)接班后,接班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召开本班班前会,根据天气、运行方式、工作情况、设备情况等,布置安排本值工作,交待注意事项,做好事故预想。第二十九条 运维分析(一)运维分析分为综合分析和
12、专题分析,主要是针对设备运行、操作和异常情况及运维人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订防范措施,提高运维工作质量和运维管理水平;(二)综合分析每月开展 1 次,由运维班班长组织全体运维人员参加。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1.“两票”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分析;2.事故、异常的发生、发展及处理情况;3.发现的缺陷、隐患及处理情况;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5.季节性预防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6.设备巡视检查监督评价及巡视存在问题;7.天气、负荷及运行方式发生变化,运维工作注意事项;8.本月运维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月运维工作安排。(三)专题分析应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开展。专题分析由班长组
13、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根据运维中出现的特定问题,制定对策,及时落实,并向上级汇报。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1.设备出现的故障及多次出现的同一类异常情况;2.设备存在的家族性缺陷、隐患,采取的运行监督控制措施。(四)分析后要记录活动日期、分析的题目及内容、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有需上级解决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应及时呈报。第五章 设备巡视第三十条 运维班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现场设备相关巡视工作。第三十一条 巡视的一般要求:(一)对于不具备可靠的自动监视和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适当增加巡视次数;(二)变电站生产现场应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和标识,站内施工区域必须与运行区域可靠隔离;(三)为确保夜间巡视安全,变
14、电站应具备完善的设备区照明;(四)现场巡视用具应合格、齐备;(五)例行巡视、全面巡视和专业巡视时,运维人员应持标准化巡视作业指导书(卡)开展设备巡视,巡视项目和标准按照各单位审定的标准化巡视作业指导书(卡)执行;(六)备用变压器应按照运行设备的要求进行巡视。第三十二条 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检查,分为例行巡视、全面巡视、专业巡视、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第三十三条 例行巡视:一类变电站每2天不少于1次;二类变电站每 3 天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周不少于 1次;四类变电站每两周不少于1次。配置智能机器人巡检系统的变电站可降低例行巡视频次。例行巡视是指对站内设备及设施外观、异常声响、设备渗漏、
15、监控系统、二次装置及辅助设施异常告警、消防安防系统完好性、变电站运行环境、缺陷和隐患跟踪检查等方面的常规性巡查,具体巡视项目按照现场运行规程执行。第三十四条 全面巡视:一类变电站每周不少于1次;二类变电站每 15 天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月不少于 1次;四类变电站每两月不少于1次。全面巡视是指在例行巡视项目基础上,对站内设备开启箱门检查,记录设备运行数据,检查设备污秽情况,检查防火、防小动物、防误闭锁等有无漏洞,检查接地网及引线是否完好,检查变电站设备厂房等方面的详细巡查。第三十五条 专业巡视:一类变电站每月不少于1次;二类变电站每季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半年不少于 1次;四类变电
16、站每年不少于1次。专业巡视指为深入掌握设备状态,由运维、检修、设备状态评价人员联合开展对设备的集中巡查和检测。第三十六条 熄灯巡视每月不少于1次。熄灯巡视指夜间熄灯开展的巡视,重点检查设备有无电晕、放电,接头有无过热现象。第三十七条 特殊巡视指因设备运行环境、方式变化而开展的巡视。遇有以下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1.大风后;2.雷雨后;3.冰雪、冰雹、雾霾;4.新设备投入运行后;5.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运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后;6.设备缺陷有发展时;7.设备发生过负荷或负荷剧增、超温、发热、系统冲击、跳闸等异常情况;8.法定节假日、上级通知有重要保供电任务时;9.电网供电可靠性下降或存在发生
17、较大电网事故(事件)风险时段。第三十八条 运维班每月应结合停电检修计划、带电检测、设备消缺维护等工作制定巡视计划,提高运维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九条 巡视项目和标准按照各单位审定的标准化巡视作业指导书(卡)执行。第四十条 巡视中如有紧急需要,运维人员应立即停止巡视,参与处理有关事宜,处理完后,再继续巡视。第四十一条 运维班班长、技术员应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巡视,监督、考核巡视检查质量。第六章 工作票第四十二条 工作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 )。第四十三条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每年应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并书面公布。第四十四条 第一种工作票应至少在工
18、作前 1 日送达(或传真、局域网传送)运维班,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第四十五条 运维班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无人值守变电站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第四十六条 工作许可时,运维班派出许可人员到无人值守变电站现场办理许可手续,并在现场做好记录。第二种工作票,现场无需布置安全措施的,可采取电话许可方式,但应录音,并做好记录。电话许可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班成员到达变电站后,电话申请变电运维班当值人员申请许可开工。运维班当值人员接到工作负责人的电话申请,需核对工作内容并再次确定现场无需布置安全措施后,
19、交代相关注意事项并许可开工,工作许可人应在相关记录簿上做好记录。第四十七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断开试验用电源,锁好门窗,开放已封闭的通道。若工作间断后所有安全措施和接线方式保持不变,工作票可由工作负责人执存。第四十八条 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如所有安全措施和接线方式无变动,工作负责人可以电话形式向运维班当值人员办理复工手续,并进行全过程电话录音;如检修设备安全措施有变动,运维班必须派许可人员到现场重新履行许可手续。第四十九条 检修工作临近结束前,工作负责人预先与运维班联系,通知运维人员进行验收,运维班应
20、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涉及断路器的检修维护工作,必要时调控部门应进行遥控操作验收。第五十条 工作票终结后,验收人员及时向运维班和调控中心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五十一条 使用过的工作票由运维班专人统一整理、保存,保存期至少1年。第七章 倒闸操作第五十二条 操作票管理应严格执行安规。第五十三条 运维人员操作资格、接发令权限应经上级部门批准并公布;运维人员调度业务联系资格应经相关调控部门批准。第五十四条 对于计划性作业,运维人员应根据调控中心下达的操作预令,提前做好操作相关准备工作。第五十五条 操作预令应由调控中心下达至相应的运维班。运维人员对预令发生疑问时应及时与发令人联系。倒闸操作时应以
21、正式的调度指令为准。第五十六条 运维人员根据调度预令填写操作票,审核无误,到达需要操作的无人值守变电站,主动与调控中心联系。调控中心将操作正令下达相应变电站现场,现场运维人员接令复诵无误后,并与调度预令核对一致,方可开始操作,发令复诵过程双方应录音。第五十七条 运维人员开始操作前应告知调控人员,应避免双方同时操作同一对象。第五十八条 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汇报。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在恢复操作时运维人员必须重新进行核对,确认操作设备、操作步骤正确无误。第五十九条 操作结束后,运维人员应向发令人汇报,并与调控人员做好运行方式的核对。第六十条 使用过的操作票由运维
22、班专人统一整理、保存,保存期至少1年。第八章 设备定期维护第六十一条 变电站定期维护项目包括对一、二次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备用电源、通风系统、消防、照明、安防等辅助设施的轮换、试验、检查以及对房屋、围墙等土建设施的检查等内容。第六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结合变电站地域分布、人员、环境、设备等情况,制订定期维护工作计划。第六十三条 定期轮换、试验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照明每季度试验1次;2.主变备用冷却器每季度轮换1次;3.主变冷却电源自投功能每季度试验1次;4.站用直流系统备用充电机每半年启动1次。第六十四条 日常维护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1.避雷器动作次数抄录每月1次,泄漏电流结合巡视抄录;2
23、.防小动物设施每月维护1次;3.安全工器具每月检查1次;4.全站各装置、系统时钟每月核对1次;5.排水、通风系统每月维护1次;6.单个蓄电池电压测量每月1次;7.漏电保安器每季试验1次;8.消防器材每月维护2次;9.室内、外照明系统每季度维护1次;10.机构箱加热器及照明每季度维护1次;11.安防设施每季度维护1次;12.防误装置每半年维护1次;13.二次设备每半年清扫1次;14.锁具每年维护1次;15.蓄电池内阻测试每年1次;16.电缆沟每年清扫1次;17.强油风冷主变带电水冲洗每年进行1次(迎峰度夏前)。第六十五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期维护应满足相关专业管理的要求。第九章 带电检测
24、及在线监测第六十六条 带电检测的设备范围主要包括变压器、组合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穿墙套管、高压电缆、开关柜、电容器、电抗器及其他相关二次设备等。第六十七条 带电检测项目主要包括:红外热成像检测、油色谱分析、SF6气体组份分析、高频局部放电检测、超高频局部放电检测、超声波局部放电检测、暂态地电压检测、铁芯接地电流检测、相对介质损耗因数和电容量测量、泄漏成像法检测、金属护套接地系统、避雷器泄漏电流检测等。第六十八条 带电检测计划编制(一)各运维单位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根据带电检测周期要求和设备状态评价结果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检测计划,其中 220 千伏及以上设备带电检
25、测计划经省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初审后报送省公司运检部、状态评价中心备案;(二)各运维单位根据年度检测计划,综合考虑状态检修、迎峰度夏、特殊状态下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月度检测计划并实施。第六十九条 带电检测周期(一)红外检测:500 千伏(33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每2周1次,220千伏变电站每月1次,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下变电站每季度1次,迎峰度夏(冬)、大负荷、新设备投运、检修结束送电期间要增加检测频次。配置智能机器人巡检系统的变电站可由智能机器人完成红外检测;(二)其它带电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按照公司电力设备带电检测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带电检测异常处理(一)检测人员检测过程
26、发现数据异常,应立即上报本单位运检部。对于 220 千伏及以上设备,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异常情况以报告的形式报省公司运检部和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二)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根据上报的异常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和诊断,必要时安排复测,并将明确的结论和建议反馈省公司运检部及运维单位,安排跟踪检测或停电检修试验。因检测数据异常而退运的设备,由省公司运检部根据情况安排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等单位做好后续分析工作。第七十一条 在线监测装置管理(一)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按照运行设备管理,统一纳入运行设备管理体系并建立设备台帐;(二)在线监测装置的定值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设定,定值的整定和修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三)每周检查装置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确保装置处于完好状态。第十章 设备状态评价第七十二条 变电设备状态评价包括设备定期评价和设备动态评价。定期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动态评价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