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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421626 上传时间:2018-07-1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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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药经营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7 号,2017年 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6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7 年 6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

2、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 2017 年第 5 号,自 2017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 四 条 农 业 部 负 责 监 督 指 导 全 国 农 药

3、经营 许 可 管 理 工 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7 号,2017年 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6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7 年 6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

4、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 2017 年第

5、 5 号,自 2017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 七 条 农 药 经 营 者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 )有 农 学 、植 保 、农 药 等 相 关 专 业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专业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五 十 六 学 时 以 上 的 学 习 经 历 ,熟 悉 农 药 管 理规 定 ,掌 握 农 药 和 病 虫 害 防 治 专 业 知 识 ,能 够 指 导 安 全 合 理使 用 农 药 的 经 营 人 员 ;(二 )有 不 少 于 三 十 平 方 米 的 营 业 场 所 、不 少 于 五 十 平 方米 的 仓 储 场 所 ,并 与 其 他 商 品 、生 活 区

6、域 、饮 用 水 源 有 效 隔 离 ;兼 营 其 他 农 业 投 入 品 的 ,应 当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农 药 经 营 区 域 ;(三 )营 业 场 所 和 仓 储 场 所 应 当 配 备 通 风 、消 防 、预 防 中 毒等 设 施 ,有 与 所 经 营 农 药 品 种 、类 别 相 适 应 的 货 架 、柜 台 等 展示 、陈 列 的 设 施 设 备 ;(四 )有 可 追 溯 电 子 信 息 码 扫 描 识 别 设 备 和 用 于 记 载 农 药购 进 、储 存 、销 售 等 电 子 台 账 的 计 算 机 管 理 系 统 ;(五 )有 进 货 查 验 、台 账 记 录 、安

7、 全 管 理 、安 全 防 护 、应 急处 置 、仓 储 管 理 、农 药 废 弃 物 回 收 与 处 置 、使 用 指 导 等 管 理 制度 和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经 营 限 制 使 用 农 药 的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 )有 熟 悉 限 制 使 用 农 药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和 病 虫 害 防 治 的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并 有 两 年 以 上 从 事 农 学 、植 保 、农 药 相 关 工 作的 经 历 ;(二 )有 明 显 标 识 的 销 售 专 柜 、仓 储 场 所 及 其 配 套 的 安 全保 障 设 施 、设 备 ;(三 )符 合 省 级

8、 农 业 部 门 制 定 的 限 制 使 用 农 药 的 定 点 经 营布 局 。农 药 经 营 者 的 分 支 机 构 也 应 当 符 合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款的 相 关 规 定 。限 制 使 用 农 药 经 营 者 的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限 制 使 用农 药 的 ,应 当 符 合 限 制 使 用 农 药 定 点 经 营 规 定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六、申请材料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以及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9、原 件 1 份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复 印 件 1 份 ,原 件 备 查 );(三 )经 营 人 员 的 学 历 或 者 培 训 证 明 (复 印 件 1 份 ,原 件 备查 );(四 )营 业 场 所 和 仓 储 场 所 地 址 、面 积 、平 面 图 等 说 明 材 料及 照 片 (原 件 1 份 );(五 )计 算 机 管 理 系 统 、可 追 溯 电 子 信 息 码 扫 描 设 备 、安 全防 护 、仓 储 设 施 等 清 单 及 照 片 (原 件 1 份 );(六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及 文 本 (原 件 1 份

10、 );(七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声 明 (原 件 1 份 );(八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复 印 件 1 份 ,原 件 备 查 );(九 )营 业 场 所 和 仓 储 场 所 房 产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复 印 件 1份 ,原 件 备 查 );(十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首 次 申 请 农 药 经 营 许 可 除外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提 交 分 支 机 构 第 (三 )(四 )(五 )(六 )(十 )项 资 料 至 该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县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8-2283296 0778-2293754 0778-2290855投诉电话:0778-2306393十一、办理时间、地点(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二)办理地点: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 70 号(河池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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