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泉州市工商系统 2014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市安办关于开展 2014 年“ 安全生 产月” 活动的通知 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泉州市工商系统 2014 年“安全生产月” 活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强化红线意 识,促进安全发展” 为主题,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围绕“加强宣传、规范准入、强化监管” ,开展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社会广泛参与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促进工商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效落实,防范遏
2、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二、活动主题和时间活动主题: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活动时间:2014 年 6 月 1 日至 30 日。三、组织机构成立泉州市工商局“安全生产月” 活动领导 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企业监督管理科,负责具体工作。四、活动内容以宣传教育为活动的主要形式,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和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政策,积极引导办照。落实注册资本认缴、 “先照后证 ”等改革政策,对申 请设立的经营者,在符合市场主体设立要求的情形下,依法依规核发营业执照,并在
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中载明“以上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对新登记设立涉及安全生产的市场主体,要通过福建省企业监管信息抄告平台发布,推动部门间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要落实企业信用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等后续监管制度,将经营者的违法信息向社会公示,努力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约束合力。(二)突出重点项目,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一要着力推进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履行工商监管职责,规范登记管理,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推进创建工作落实到位。二要开展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按照全市工商系统开展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
4、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经各级政府或安委会确认后,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经营范围变理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涉及工商登记前置的安全生产许可文件失效或被吊销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已达标且持续抓巩固、提升、改进的企业,优先申报省市著名、知名商标。对未达标或为未持续抓巩固、提升、改进且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三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液氨、氯碱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燃气、消防安全等行业安全大检查和重点整治。(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宣传省市工商登记改革
5、政策、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使投资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先照后证” 、放 宽准入等政策的涵义,对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更加清晰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自治。二是通过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等机会,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三是通过工商网站、信息简报和媒体等手段,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四是印制安全生产宣传资料,通过工商所日常监管把资料分发到经营者手中。(四)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营造“安全生 产月 ”活动氛围,活动期 间,各县(市、区)工商局机关和各工商所在单位门口要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口号横幅。积极参与和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咨询日
6、” 活 动, 发放宣传资 料,解答群众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疑难问题。参与并配合地方政府组织的针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猖獗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的“打非治 违” 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当前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在一段时间内不抬头,不死灰复燃。五、活动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 活 动,及 时成立 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和经费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月” 的各项活动顺利开展。(二)突出主题,创新形式。要突出“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这一安全生 产月活动主题,在活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力求使整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既让群众喜闻乐见,又能贴近生产活动实际,使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有明显提高,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三)舆论引导,营造氛围。安全生产工作重在宣传,要加强与媒体协作配合,通过制作专题、宣传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传播安全理念和安全知识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安全生 产月 ”活动的重要意义, 营造出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的活动氛围。各单位要及时将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以信息报送的方式及时向市工商局反馈。各单位活动总结请于 6 月 27 日前报送市局企业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