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艳婷,安全生产立法的简要概况:历史演变和发展,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起步较晚,建国50年来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建阶段(19491957年) 1956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定称为“三大规程”。 2.调整时期(19581965年) 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拉动了安全生产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前进。,3.文革时期(19661976年)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时期是安全生产立法遭受到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4.恢复发展阶段(197819
2、90年) 起步阶段,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领域。 5.逐步完善阶段(19912000年)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立法方面呼声极强。 本世纪初,我国致力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完整性、科学性向深度、广度拓展,基层、基础的立法加强和加大执法力度,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精神。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自1981年提出立法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长期而曲折的历程。于2002年6月29日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当日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
3、以来,经济成份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纷繁复杂,不仅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带了一定难度,而且也给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监察带来了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职业危害状况令人担忧。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也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尤其是对非公有制企业
4、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处罚标准,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计,近几年中国每年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2000亿元以上,占GDP的2.5%左右。,2007年月日月日全国安全生产简况(一) 重大事故 全国发生69起,死亡和失踪1038人,同比减少6起、55人其中:工矿商贸 发生35起,死亡和失踪535人,同比增加3起、48人。其中: 煤矿发生25起,死亡和失踪382人,同比起数持平,
5、死亡人数增加10人; 金属与非金属矿发生1起,死亡29人,同比减少1起,死亡人数增加2人; 建筑施工发生6起,死亡71人,同比增加5起,60人; 烟花爆竹发生1起,死亡19人,同比增加1起,19人,火灾事故 发生4起,死亡46人,同比增加1起、8人; 道路交通 发生23起,死亡354人,同比减少10起、112人; 水上交通 发生1起,死亡16人,同比增加1起、16人; 渔业船舶 发生1起,死亡11人,同比减少1起、1(二)特别重大事故 全国发生5起,死亡194人,同比增加1起、44人。 其中:煤矿 发生2起,死亡61人;建筑业 发生1起,死亡64人; 冶金企业 发生1起,死亡32人。火灾事故
6、发生1起、死亡37人。,2008年1月1日12月28日全国安全生产简况,(一)重大事故 全国发生86起,死亡和失踪1315人,同比增加8起、148人。其中:工矿商贸 发生42起,死亡和失踪689人,同比增加5起、117人,其中煤矿 发生31起,死亡和失踪503人,同比增加7起、120人。,(二)特别重大事故 全国发生10起,死亡662人,同比增加4起、360人。其中: 煤矿发生5起,死亡174人,同比增加2起、3人; 金属与非金属矿 发生2起,死亡321人,同比增加2起、321人; 火灾发生1起,死亡44人,同比增加1起、44人; 道路交通发生1起,死亡51人,同比增加1起、51人; 铁路交通
7、发生1起,死亡72人,同比增加1起、72人。,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简况,全国各类事故发生379244起,死亡83196人,同比减少34930起、7980人,分别下降8.4%和8.8%。其中:较大事故发生1760起,死亡6903人,同比分别下降3.1%和3.4%;重特大事故发生67起,死亡1128人,同比分别下降30.2%和42.8%,其中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0%和56.1%。,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持续明显下降 据总局调度统计,2010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同比减少15865起、3648人,分别下降4.2%和4.4%。
8、全国年度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继2008年首次降到10万人以下、2009年降到9万人以下之后,2010年又降到了8万人以下。经过有效防范和全力救援,煤矿遏制了一次死亡50人以上、全国没有发生一次涉难6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分别为8431起、10616人,同比减少1111起、920人,分别下降11.6%和8%。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403起、死亡2433人,同比减少213起、198人,分别下降13.2%和7.5%。其它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同比: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下降17.2%,危险化学品下降9.4%,道路交通下降3.7%,
9、水上交通下降2.1%,铁路交通下降12.1%,农业机械下降18.3%,火灾下降3.5%。,令人触目惊心!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的价值是无价的,生命的权利是神圣的。然而,这些事故的发生,使这一神圣的权利被无情地践踏了。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我国的国际形象。,我国的职业危害状况也十分令人担忧,据卫生部统计,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截止2000年底,全国累积发生尘肺病55.8万例,累计死亡13.3万人,病死率为23.8%,现患尘肺病42.5万例,新发生尘肺病人仍以每年7000例的速度增
10、长。,我国职业卫生面临的形势严峻,不容乐观。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人数和新发现病人数量,中国都属世界上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职业病的危害性除了损害劳动者健康,使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外,而且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所以说,职业病危害是一个“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二、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事故隐患普遍存在。 从全国来讲,许多国有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许多安全防护能力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要钱不要命”,舍不得投入;许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素质亟待提高;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事故隐患大量存
11、在,安全生产工作如履薄冰。,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薄弱。 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安全生产的低水平,由于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目前尚未建立健全适合中国特色的、有权威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缺少一支集体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面对着各种安全生产问题,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有限的监管人员只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穷于应付,疲于奔命,主要忙于调查事故,是地地道道地“消防队”,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四、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据统计,我国平均每天因生产安全
12、事故死亡300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相当于两个长江三峡工程的投资。,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不但说明了我们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而且说明了传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地纳入法制轨道。,典型事故案例,2003年12月23日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罗家16井井喷,富含硫化氢的天然气持续泄漏84个小时。事故发生后,卫生机构共收治灾区病人10175人,其中住院964人,门诊9211人,危重病人77人。死亡243人,方圆10公里的家禽死亡。,山东华源煤矿溃水事故造成172人遇难,2007年8月15日夜间开始,山东新汶
13、突降暴雨,山洪暴发,导致柴汶河东都河堤被冲垮。8月17日14时洪水涌入华源煤矿。截至18日6时,华源煤矿172人下落不明。17日20时,同样原因导致新泰市名公煤矿9人被困矿井下。,2009年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左右,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发时井下作业人员528人,陆续有人安全升井。共造成108人遇难。,2009年11月23日,鹤岗市一殡仪馆内工作人员将包裹遇难矿工尸体的袋子拖出。,2009年11月23日,鹤岗市一殡仪馆内摆放着遇难者的遗体。,2010年3月28日14时30分左右,中煤集团一建公司63处碟子沟项目部施工的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北翼盘区101回风顺槽发生透
14、水事故,初步判断为小窑老空水。事故造成153人被困。经全力抢险,115人获救,另有38名矿工遇难。,获救工人自救口述,吃煤、喝尿、吃纸片一名河南籍工人: “巷道被水淹了,开始几天还能坚持住,到后来实在饿得不行了。” “哎呀,那个饿的感觉呀,简直没法儿说。开始尿尿还能站起来,后来也没尿了。想站起来,觉得下半身轻飘飘的,没感觉,头晕乎乎的。” “后来,听见前面有人吃东西,吃得发出“嘎嘣嘣”的声音。我就想,这家伙吃什么呢,还不告诉我。后来,我凑到他跟前,才知道,他在咬煤块!” “后来太饿了,就吃巷道里包炸药的纸片,实在是难以下咽!又过了很长时间,渴得不行,没办法就喝巷道里的脏水,喝得我嗓子都肿了。要
15、再在井下呆一天,就不行了。”,一名山西翼城籍工人: “开始渴得不行,可那水不能喝,太脏了,水是黑的,煤渣、泥、痰、尿,水里什么都有。没法子,我就喝自己的尿。过了几天,水位有些下降了,水有些澄清了,我试着喝巷道里的水,那水难喝啊,不知道是什么味儿。” “又过了几天,巷道里的水位一会儿高、一会儿低,我觉得有些失望了,是不是没人救我们了?后来没想到真有人来救我们了,太幸运了!” 一名山西阳城籍工人: “巷道里除了水就是铁器家伙,没吃的。饿得不行,就吃那个纸片。有的人觉得太难吃,就没吃。” “我当时工作面的地势高,第一天水没有把我淹了,我就想,肯定能出去。当有人来救我们的时候,我太高兴了!”,2011
16、年沈阳第一高楼30亿5星级饭店(皇朝万鑫大厦)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着火,2011年7月三门峡冶炼厂煤油着火,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和对策,引发事故的四个基本要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缺陷,有数据统计表明,在工业企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中,80%左右的事故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社会的、家庭的、观念的、心里的、文化的、经济的、作业环境的、企业管理的等等原因,会造成操作者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出现这样那样的不安全的行为。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种:,麻痹大意,使用不安全的工具,不合理的配置装载混装等,拆除安全装置,在不安全处逗留,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劳动防
17、护用品,在狭窄或狭小的场所进行作业,好奇乱动,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及意义,安全生产法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也是 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八个有利于: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
18、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第一章 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三、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一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
19、全和健康。,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四是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五是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第16、18、19条)。,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五方结构1.政府监管与指导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2.企业实施与保障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3.员工权益与自律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众、工会、舆论、社区5.中介支持与服务中介技术咨询与服务,四.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基本
20、法律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建筑、,铁路、民航、交通等行业。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这就确定了,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基本法的地位,也明确了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第2条)。,五、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隐患预防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监督执法在先,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工人身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 生产经营负责人或者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 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化。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只有通过各项,
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本身是一项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是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发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作用。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专门的账户或者科目,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23、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立即处理解决;难以处理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非常重要,必不可少。它的作用是,一旦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就能够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避免事故救援的盲目性。,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单位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
24、的安全措施,明确从业人员各自的责任,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42、70条),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5、进行安全培训的经费等。,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4、职工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资质认证 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
26、须具 备相 应的 安全生 产 知识和 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6、安全设备的管理。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
27、者待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其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规定 “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7、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有重要作用(第33条)。,8、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
28、不在同一建筑物的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9、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对此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反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入现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9、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0、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16、59、60条)。,11、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30、,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近年来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包而不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法这样明确规定有特殊意义(第41条)。,12、工伤保险。 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43、44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危险报告
31、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及其政府法定职责。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一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二主体:各级政府的专门监管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生产、消防等;公安交通:道路交通安全 煤矿监察:煤炭安全监察建筑行政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各部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安全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32、:经营场所安全,立法意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体系对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查处事故,才能吸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从而促进安全生产。,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查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第六章 法律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监察中的具体权限,对可能出现的40多种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
33、罚,其中包括13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
34、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决定。,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
35、下有期徒刑。,(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
36、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首先应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37、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生产经营单位主
38、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于发生事故后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
39、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损失方可以要求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同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
40、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
41、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42、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应受到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六)生产经营单位
4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同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
4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否则,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承发包或租赁关系。同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来决定。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
45、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此规定,首先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于逾
46、期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未改正的,则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直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四、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因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给要求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人造成了损害,要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按以下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对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在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处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